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俗称“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为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将自己的子女送给对方作为子女。对此,不必限制过多。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条件,超过14周岁也可以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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