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对于有关正当防卫的争议性焦点,作出了新的判别规则……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提到正当防卫,大家很关心也有很多疑问,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别人欺负我我反击了,就是正当防卫吗?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意见”中,对于以往认定中的存在广泛争议的、适用标准界限不清楚的几种特殊情况,重新做出了进一步的判定规则,包括:
1、哪些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除了暴力侵害生命健康,财产侵害算不算?)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的构成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哪些是不法侵害呢?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自然是属于不法侵害,那么别的行为呢? 对此“意见”中非常明确:
比如,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外来者,也可以实行防卫。 2、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我见义勇为也算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 在此次“意见”中明确表示:
比如公交车上针对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针对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行防卫。 3、不法侵害暂时中止,但仍存在危险的,我防卫了算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的认定时间问题上,强调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 那么实践中就会有一些争议情况,比如不法侵害暂时中止了,但是不确定还会不会继续,仍有继续的可能性,那么我反击了,还算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肯定的。“意见”中明确:
同时最高法也强调,因为防卫人通常所处的境况是比较危急的,难免会有恐慌紧张心理,对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如果认识不清或者产生了错误认识,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防卫过当),不能够一味苛求防卫人。 4、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针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防卫,算正当防卫吗?答案非常肯定。针对多人一起实施的不法侵害,既可以针对直接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其他共同参与(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 5、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比如小孩),我防卫了算正当防卫吗?对于这个问题,“意见”中也作出了相关解释。 针对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首先应当优选其他方式进行制止,比如劝阻。 但是如果劝阻无效,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其侵害(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防卫。 6、起争执互殴了,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呢?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典型的是云南丽江“大学生程兆东遭围殴反抗致2人重伤”案。
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兆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二审裁定原审判决程兆东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案在当时也是引起社会争议。而关键就在于,互殴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区分问题上。 对此”意见“中强调,防卫和互殴的区分,要从案发起因、情节、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综合判定。
但是也要考虑反击程度问题,如果对方侵害行为轻微的,行为人可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可以导致其重伤或死亡的反击行为,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7、强度上防卫过当了,还能算正当防卫吗?最后,防卫强度的问题。 我们说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简单说就是面临严重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这个没有争议,属于正当防卫。 一般防卫,简单说就是面临的其他不法侵害时所进行防卫行为,可以理解为还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所以这里面可能会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那么,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如何区分? 比较典型的是“赵宇案”。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正当防卫案例中,就有此案。同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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