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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十大特征

 建喜图书馆 2020-09-04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除引言外,《指导意见》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二十二条。新内容多,可操作性强,规定的较为详细具体。概括起来,该《指导意见》有以下十大特征:

一、重视社会效果

《指导意见》特别重视社会效果,引言即强调要“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明确要求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明确要求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明确要求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二、充分考虑人性

《指导意见》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充分考虑到了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可能反应,多次强调不能苛求防卫人,尊重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规定“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三、防卫起因放宽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何为不法侵害一直存在争议,《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侵犯住宅权等权利,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针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均可实行防卫。《指导意见》明确,特殊防卫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相比较而言,《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规定的较为宽泛。

四、充分体现谦抑

除了防卫起因之外,《指导意见》对防卫的时间、对象等条件规定的也较为宽松。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以及不法侵害人取得财物后,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均可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因琐事发生冲突,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或者一方先动手,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以及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都可以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作为犯罪阻却事由,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五、排除防卫严格

在对正当防卫认定条件放宽的同时,《指导意见》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规定的较为严格。多次强调不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冷静反应,明确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指导意见》同时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六、体现人道主义


《指导意见》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

七、认定界限明确

放宽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同时,《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认定的界限规定的较为明确。除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之外,还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以及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均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方法,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八、工作责任具体

《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工作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公正处理案件、强化释法析理以及法治宣传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第一时间调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第一时间询问目击证人。对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要求法律文书强化释法析理,要求做好以案说法的法治宣传工作。各项工作要求责任明确,方式具体。

九、关注舆论影响

《指导意见》较为重视舆论影响,明确要求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案说法,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十、重视律师辩护

《指导意见》规定“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规定高度重视辩护意见,还明确要求及时核查,充分体现了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尊重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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