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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每日一税】《2020年第36周(08.31-09.04)周末问答》

 每日一税 2020-09-05


【20200905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6周(08.31-09.04)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3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8月31日:张三在海南省工作多年,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规定的高端人才,但2020年7月被有关部门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2020年取得所得能否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张三由于被有关部门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根据规定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法规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2020年9月1日:2020年6月30日,S公司总裁王老五在该公司成立30周年庆典大会隆重宣布,由于该公司员工张三对该公司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特给予张三夫妇参加价值¥9万元(注:人均¥4.5万元,张三配偶非吉祥公司员工)的2020国庆欧洲之旅10日游,该费用全部由S公司承担。问S公司承担员工及家属的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S公司承担张三及家属的旅游费,应由S公司并入张三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20年9月2日:S房地产公司从A建筑公司收取的工程质保金,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未开具发票的工程质保金,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开具发票的工程质保金,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2020年9月3日:S公司参股境内某银行股份公司,2020年7月收到银行股份公司2019年度分红2000万,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S公司和参股银行均为居民企业时,S公司从其直接投资的银行分回的2019年度分红2000万,免缴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S公司为非居民企业时,银行股份公司为居民企业,分红时应按分红额的10%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税收协定的规定为准。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2020年9月4日: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9年利润总额-100万,其中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300万。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扣缴分红的个税60万,具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答:合伙企业对其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不是投资者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因此,S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扣缴分红的个税60万,因其既不是纳税人,又不是扣缴义务人,没有法律风险。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法规依据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明白: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应税所得范围不包括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不是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合伙人和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3.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不是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所得的个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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