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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阅五十书 | 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

 不二BPANDA 2020-09-05


一 法学研究的关键?
 
1919年,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为慕尼黑大学的青年学生作了一次著名的演讲,题为“以学术为业”。在此报告中,韦伯曾论及学术环境、学术与政治、机遇与灵感等重要议题,鼓舞了一代甚至几代学子投身学术,以研究作为终身信仰。
 
其实,早在1820-1842年间,萨维尼就曾谈及法学的学术工作,并指出其关键在于“方法”。所幸,雅各布·格林将萨维尼的讲课内容整理出笔记并出版,由此后人得以窥探这位法学史上的“巨擎”之思想。萨维尼指出:
 

“学术研究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个人智力的程度)与勤奋(对智力的一定运用),它还更多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每个人都有其方法,但很少有人在这方面能够到自觉和体系化的程度。如果我们对于一门科学或其理念按照合乎这门科学之本性的法则进行深入彻底地思考,那么我们的方法将走向体系化,对科学理念的观察能够把我们引导向正确的方向。”


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菲利普·赫克(Heck)更认为:
 

“在所有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


在我看来,《德国民法典》为后世留下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不在于具体的法条(或者称法律制度),也不在于潘德克吞的立法例体系,而在于德国法学人对于法律的研究方法——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的学者坚信,法律作为整全的结构,拥有内在合理性,一定能够通过对其自身的解释,应对实务中的问题。由此,法律解释学也成为法教义学中的“重镇”。
 
尽管社科法学正在中国“发生”,尽管法教义学或许被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看作“法律人自己的玩具”,但不可否认的是,教义学会并且在长时间内仍会支配着法学的发展。
 
所谓“绕不过的潘德克吞”,毋宁是“绕不过的法教义学思维方式”。
 
正是基于上述判定,阅读德国学者的方法论著作,才会助益于中国法学的发展。而齐佩利乌斯的《法学方法论》,便是此间不能避开的文献之一。
 
 
二 齐佩利乌斯,人与文?

(图:德国学者莱茵荷德·齐佩利乌斯教授


莱茵荷德·齐佩利乌斯曾是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的教授,也是久负盛名的德国法哲学与公法学学者。他的著作不仅涉及公法,如《德国国家学》,也进军了法哲学领域,如《法哲学》。在此研究外,齐佩利乌斯的另一重要著作就是本文所介绍的《法学方法论》。
 
这本书共计五章19小节,齐佩利乌斯以法律概念与功能的分析为起点,进而研究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其(广义的)解释方法。理清上述问题后,作者又转向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作为论证模型展开论述。末章还讨论了关于法律如何通过逻辑化和电子化的方式实现实务中的运转。全书的核心思想在于“法的统一性”。
 
在第一章(法的概念和功能)中,作者首先将法律与科学区隔,指出法律的手段在于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性控制:
 

“法与习俗和道德一样,调整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控制与生物学和技术所研究的自然控制过程截然不同。生物学和技术运用可成为理论观察之对象的各种自然因果律,而规范性的控制手段则命令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以此对人的意志决定过程施加影响。”(同书第3页)


其后,他指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于“同等对待原则”。所谓同等对待原则,即是要求对实质上相同的事物同等对待,而对实质上不同的事物不同对待。这就与今日之“同案同判”和“法律规范的反复适用性”具有密切关联。
 
在作者看来,一个社会当中被普遍接受的正义观念,对于法学来讲是最为重要的。其具体化形式是这个社会既有的法律,尤其是宪法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
 
但如果法律决定超越现状进入法律续造的领域,则需要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公认力”:
 

“只有具有公认力的决定才能够为法治社会所接受,而不至于引起严重的冲突。公认力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塑造着传统,而具有公认力的(思想)传统又反过来为具体的法律发现过程提供支持。”(同书第25页)

 
就法律规范的解释而言,除了传统的方法外,作者还认为其受到“对文化起形塑作用的思想之变迁”的影响。
 
只不过对这种法律文化学角度的解释,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

“按照民主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精神’只有在它能够被看成是经由理性引导的寻求合意的程序按照多数原则被确定的正义观念的产物的条件下才构成解释的合法性基础。”(同书第38页)


(图:同书第一章与部分第二章目录)

在第二章(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联)中,作者着重考察了法律的规范结构。
 
作者指出,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将法效果(R)与抽象的事实构成(T)相勾连。欲实现法效果R,则必须先实现法律事实构成T。T的构成非常零碎,可能包含T1+T2+T3+…+Tn。若T的其中一项得不到满足,也无法实现最终的R。
 
除此之外,法律人仍需区分“基本事实构成”与“补充性规定”,而此间的判准在于人们在具体案件中所要寻求的法律后果为何。
 
对法律运用者而言,援引补充性法律规范还要细分为动态与静态援引。
 

“动态援引是指,对补充性规范的援引包括对该规范之嗣后变更的援引(也就是说考虑到嗣后法律修改的情形)。而静态援引存在于这种情况,即补充性规范永远是按其在某个特定时间的内容起到补充另一规范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这一时间即是援引该补充性规范之规范生效的时间。在特定案例中究竟是动态援引还是静态援引,要通过对该援引其他规范之规范进行解释才能判定。尤其是要考察其规范意旨及其立法过程。”(同书第50页)

 
但无论如何,各项法律规范应当共同构成一个行为规范的体系,即“维护‘法的统一性’”。以此实现规范彼此之间在功能上没有抵触地互相“啮合”。

(图:同书部分第二章与第三章目录
 
在第三章(法律的解释、补充和校正)中,除了语义解释之外,齐佩利乌斯延续了对“法的统一性”的讨论,认为法律解释仍应该满足这种统一性。
 
对此,作者对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进行了回顾,并指出所谓的“逻辑”因素在萨维尼看来即是指一个法律观念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一项法律规范与该法律体系中其余规范之整体之间的关系,被称为法律解释的“体系”因素。
 
体系解释的方法是要将个别的法律观念放在整个法律秩序的框架当中,或者如萨维尼所说,在“将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连接成为一个大统一体的内在关联”当中来考察。
 
但无论何种解释方法,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 法律解释应当对“法的统一性”起维护作用;其二,可能之语义的界限也即是解释的界限。
 

“如果法学要越过这一界限,则不能再通过法律解释,而只能借助法律补充性的,或法律纠正性的法律续造,尤其是通过‘漏洞填补’来实现。”(同书第66页)


由此,作者进一步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进行论述。他将法律漏洞分为两类:
 

“一类是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即能看出的漏洞(对于这一类漏洞我把它简短地称之为‘表述漏洞’),另一类是要通过评价才能确定的漏洞(对于这一类漏洞我使用不是很准确的‘评价欠缺型漏洞’这一名称)。”(同书第92页)

 
法律漏洞填补与法律解释的关键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可能语义”。也就是说,法律解释是在法律语词的意义范围之内进行。如果越出该界限,即进入了法律漏洞的发现和填补的领域。
 

“在法律字面涵义所留下的意义空间之内,应尽可能按照公认的解释规则为该法律语词选择恰当的意义;也就是说,在方法上面应根据普遍承认的解释规则,也即合法地发现法律的规则来作出这种选择。”(同书第122页)


在第四章(法律规范的适用)中,作者以传统的亚里士多德证明学为蓝本描摹法律论证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寻找法律;第二步是论证的适用。对此,齐佩利乌斯指出:
 

“所有针对法律推论之大前提的问题都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不仅包括法定构成要件的解释,还包括通过补充性法律规范使法定构成更加完整和精确化的问题。事实问题则要考虑当前的事实是否属于通过上述手段被完整化及精确化的大前提的适用范围。然而,‘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这种区分并不排除这样一个过程,即在将特定事实涵摄于某一‘大前提’之前,仍然需要借助该特定事实状态对待适用之‘大前提’加以衡量,并使之精确化。”(同书第133页)

而在论证过程中,法律的适用也并非一定与客观事实完美吻合,由此就出现了自由裁量的问题。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尽可能的约束这种裁量自由。

基于此,作者进一步提出:
 

 “对裁量权的约束也不一定仅仅来自授权规范本身规定的裁量限制,也可能来自于授权规范的意旨。也就是说,选择自由还受到这样的限制,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与授权规范的功能相适应,必须有助于实现法律的意旨。”(同书第151页)

 
在第五章(法的逻辑形式化和数据处理)中,作者集中讨论了法律如何进一步逻辑化以实现通过数据处理来完成法律的适用问题。这与当下新兴的人工智能判决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尽管将法律规范进行电子化改造是可能的,但齐佩利乌斯的态度并不乐观。在他看来,电子化的智能判决并不能取代一直由判例评注和学说改造所承担的法教义学功能。
 
这还是因为“法的统一性”:
 

“在法的变迁过程中,从大量的规范和裁判当中提炼出真正重要的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观念。没有这方面的努力,则法律人很容易陷入所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危险,辨识不清其裁判在法的整个关联体系当中所处的位置,无法理解那些值得考虑的利益的多样性,并使自己在细枝末节当中迷失方向。”(同书第165页)


(图:同书第四章与第五章目录
 

三 阅读的难点与本书的亮点?
 
金振豹教授作为本书的译者,也曾在齐佩利乌斯教授门下求学。这种留学背景与对自己导师学术思想的熟悉,使得本书的翻译应当是较为准确的表达了作者的思想。
 
但无奈的是,法律方法论的研习,本身不如部门法大量案例分析般有趣味。对方法论的掌握不仅要熟悉既有的制度、思想的演变,还需要对逻辑学、证明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否则会看不懂作者所列出的公式。
 
比如,第五章中法律规范的演算体系化公式,就让没有逻辑学储备的我一头雾水,最终放弃。

(图:同书第五章,法律规范的演算体系化公式


因此,本书虽薄,且作为法律方法论的综述性论述,阅读起来还是深感晦涩。
 
不过,书中却有很多我认为的亮点。
 
其中之一就是作者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其规范群的抽象化思维导图。这种思维导图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还是第一次见到,它将复杂的法律规范通过抽象化的导图方式予以阐明。

(图:同书中作者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范群的抽象化思维导图

尽管晦涩,但本书对方法论的研究,非常有意义,值得反复阅读。

文:阿十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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