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北京一中院 吴扬新 投稿:info@askmylawyer.cn 最近一部婚姻剧《白色月光》频频登上热搜,剧中女主张一的老公张鑫屡屡出轨,上演各种渣男戏码。绿茶小三为了得到利益,设计圈套向张鑫索要50万元,并要求其卖掉所在公司10%的股权进行套现。张鑫无奈只得背着妻子计划将股权转让卖出。 现实中,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享有一定份额的股权,离婚时对于该类型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审判实践的热点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get 股权类财产分割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吧 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 配偶并非绝对有权分割股权 股权即股东权利,它具有综合权利性质,不仅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股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是基于公司人合性特征,股东配偶在非公司章程等特别约定下,一般只能主张分割股权的财产权益,其并不享有股东身份所对应的非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部分,一般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股权实物分割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需注意的是,此种分割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 股权价值分割 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待分割股权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夫妻一方恶意低价转让股权 配偶一方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出资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