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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有罪辩护而法院却做无罪判决案例的“奇葩”现象解读

 道德是底线 2020-09-06

那这个案件怎么回事呢,为什么笔者说惊瞎了我们的眼睛呢!这个案例,简单一句话讲,就是被告人所委托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做有罪辩护,而最终法院所做出的却是无罪判决。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但云飞接手经营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云飞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云飞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但云飞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但云飞系初犯;2.但云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但云飞的经营场所是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包括棋牌、餐饮;4.该场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云飞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现来维持经营的;5.但云飞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儿刚出生,需要其照料。综上,希望法庭对但云飞从轻处罚。

但法院最终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被告人但云飞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云飞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被告人但云飞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发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但云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但云飞无罪。

法院在其的判决理由部分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但云飞经营的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云飞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云飞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

这样一个案例出来,不用说有不少人骂我们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觉得他能力不行、没有水平,觉得他在祸害当事人。甚至我们有不少同行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不瞒大家,笔者得知这个案例的情况就是来自同行朋友圈的转发。

对于这个案件辩护律师的表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应该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个辩护律师水平不行吧!但作为同样身为律师的同行,笔者却持有不同的看法。

客观来说,这个辩护人的辩护,可以说“中规中矩”,我们很多案件的辩护人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基本上都做这样的类似的辩护。哪怕内心里,从法律上,从事实上,认为这个案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也不敢轻易做无罪辩护。

更有不少地方有关机关,规定律师如果要做无罪辩护,得履行一系列的复杂手续,包括经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然后再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等所有的手续履行完毕之后,方可以做无罪辩护。

而现实生活中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极低。哪怕某个案件,明明被告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被指控的犯罪,法官也不敢轻易判决无罪,因为判决无罪,被害人不答应,侦查机关不同意,公诉机关也不干。甚至相关领导也不会批准。

笔者手头就有一宗案件,公检法部门居然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罪名“打架”,公安部门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级检察机关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移送至市级检察机关,市级检察机关却认为构成诈骗罪,法院却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公检法部门“步调一致”的是,都认为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而笔者所做的是无罪辩护。这个案件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而且律师对案件做无罪辩护,有时候还会起到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导致被告人可能会被所谓的从重定罪和量刑。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会让某些办案人员心情不好。而办案人员心情不好,自然可能就对案件被告人不利了。

而之所以出现像本文所提到的这样一个案例的“奇葩”现象,这还是跟我们现在不能完全按照法律办事有关。倘若律师敢于做无罪辩护,法官也能够,也敢于,像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那样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那像本文所提的这个案例的“奇葩”现象就不可能发生。

不从根本上解决“法治”的问题,法律不能在社会上起到“统治”的作用,法律无法作为衡量、判断我们大家行为的标准,则,像本文所提到的这个案例当中的“奇葩”现象,可能还会发生,或者以“变异”的情况发生。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某些现象的发生,表面上看,是这么个情况,但如果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你就会发现,哦,原来是那么个情况。因此,我们得拥有一双“慧眼”,我们才不会迷失在纷繁复杂的世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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