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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王朝鼎盛、灭亡的原因之一:贯穿整个王朝的连坐制度

 人众众人 2020-09-06

连坐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其意指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

连坐制度的起源甚早,从夏朝到战国时期一直有连坐制度,到秦朝商鞅变法时,连坐制度被正式确立并逐步成为不毁之制。

连坐制度是秦朝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它的出现,如同定时炸弹般为秦朝的二世而亡埋下了隐患,但从客观上来看,它在另一方面以极其残酷的手段为秦朝统治者节约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对于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意义重大。

下面,本文就将从多个维度来对秦朝连坐制度进行研究。

史记·商君列传
渊源:奴隶制社会的连坐之法

1、缘起——氏族部落内部的争斗与杀戮

连坐制度的起源与氏族部落内部战争之间的大规模互杀有着很大的关联,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奴隶主统治阶级为了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将之前用来对抗异族部落的手段施加在同部落的违命者身上,这便是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最古老类型。

据传世资料的记载,连坐制度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时代。《匡谬正俗·卷二》中注:“孥戮者,或以为奴,或有刑戮,无有所赦耳”,其大意为在行刑时不仅要将正犯处死,他的家属亦或被罚为奴隶,或被处死。

奴隶主

2、立法沿革——先秦商鞅对连坐制的发展

⑴哲学基础——法家思想理论的指导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日益壮大,发展封建经济变得刻不容缓,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了变法改革的思想武器。法家思想认为,若要建立合适的法道,必要先洞察人性人情,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在商鞅眼中的人性是趋利避害、好逸恶劳、名利所向的人性,概括而言,他的人性观是自利自私的。

面对自利自为的人性,君主应该做出怎样的管理呢?商鞅指出,既然人性有趋利避害的特点,这意味着君主很难从人性中发掘出道德自觉性,采取“齐之以礼,道之以德”的方略来管理人民,治理国家,他认为只有建立使人们彼此利益相反而危害也互相矛盾的连坐制度,才是古代君王的第一要务。

商鞅变法

⑵变法改革——秦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就这样,在两千三百多年前,商鞅完全否定了“人治”,树立起法治的连坐制权威。公元356年,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开始进行了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针对人性中的自私、好恶、利欲等钱情绪特点,商鞅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

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其具体内容为,以五户为伍,十户为什,使百姓相互监督,还建立了相连坐的法律,首先,告发奸人,则给予重赏,若知情不报,会被施以腰刑,敢藏匿贼人,会被降敌同罪,其次,违法的官吏,必须被处死,而且还要被处以三族连坐的惩罚,至于告发奸吏的人,则可以继承被告发者的官爵与田禄。

商鞅变法后,连坐法在秦国社会得以全面施行,甚至连商鞅本人也被人以“商君之法,舍人无以验作之”的理由予以告发,并最终被处以车裂之刑连坐一家的刑罚,但即便如此,其在秦国实行的连坐制度可以说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为后世秦朝连坐制度的实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孝公剧照
继承与发展:承先秦之制,启大秦帝国之盛世

1、缘由——前朝的奠基与国情的需要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思想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中,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连坐制度作为秦国法律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非但没有随着商鞅被车裂而销声匿迹,正相反,连坐制度在秦朝得到了延续与发展。

那么究竟有哪些原因使得秦朝的统治者选择继承如此残酷的连坐制度呢?笔者认为与秦朝的社会环境和思想基础不无关系。

秦始皇剧照

⑴统治者的顺应时代之选——强国之法

就出于国家控制这一目的而言,连坐制可以说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治理结构。人与人之间连带责任的实施与大规模的推行,克服了地方一级交通不便、信息不对称、管理技术落后等制约因素,对于维持政权,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秦国自实施连坐制以来从战国时期的一个小国一跃位居强国之列就是连坐法积极影响的真实写照。

秦朝的统治者同样也发现了这一点,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王并无可供其借鉴与学习的摹本,此时,先秦时期的商鞅对秦国实行的严苛峻法映入了他的眼帘。

对于一个刚刚经历过战乱且疆域辽阔的国家,秦国法制中的连坐制度可以很好的帮助君主调整社会生活,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也成为秦朝继承秦国连坐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⑵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秦朝继承先秦时期连坐制的第二个原因与自先秦时期流传下来的重刑思想有很大的关系。秦统治者在收获到变法改革的红利后,就一直很崇尚法家的思想,秦始皇执政以后,仍然十分重视法、势、术三者之间的关系。

秦始皇

在他看来,要想真正处理好君臣与平民之间的关系,光靠信任情感的维系是无济于事的,关键要将治理国家与人民利益权衡相关,因此秦朝统治者将“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在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

从鼎盛走向灭亡,连坐制度经历了什么

1、范围与内容的扩大——连坐制度走向成熟与完备的标志

⑴从家属到“同居”亲属

先秦时期对于罪行较轻微的犯罪,亲属连坐范围主要限于家属成员,即一人有罪,其家属要没官为奴,这项制度在当时被称作是“收孥”。

到秦王朝时,“收孥”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到犯罪者的同居亲属,如在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载:“盗及者它罪,同居所当坐”,可见就对盗罪及一些罪行轻重类似的其他罪,连坐的亲属范围扩大到了同居亲属。

既然在当时连坐的范围以同居亲属为限,那么“同居”的规模又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法律答问》的规定,同一户籍之下的亲属为“同居”,即“户为同居”。由此来看,亲属连坐成员的多少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往往会因立户之下亲属的多寡而有所不同,有可能同一户籍之下仅仅只包括自己的妻与子,也可能还包括有父母与兄弟姐妹。

⑵由官吏连坐衍生出的职务连带责任制

随着帝国版图的不断扩大,官吏人数激增,如何有效治理规模庞大的官僚体系成为摆在统治者面前的一大难题。连坐制通过强调组织成员间的相互监督与互相负责,能够有效减轻统治者的治理负担,因而也被沿用到秦代的官吏治理之上。

由于秦朝深知官吏对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发挥的作用,因此对于官吏的选拔十分重视,在秦简中,还专门列有一部《置吏律》负责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秦官吏问责主要包括公务连坐、举官连坐、贪赃连坐,简单来说,就是在下级处理公务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其上级要承担连带责任。上下级的财产和生命都成为了一个人犯罪的抵押,面对这么高的代价,官吏的违法意识受到了限制,由此一来,可以比较有效的实行管理内部自我监督,提高行政效率。

官吏连坐

2、亲手将大秦帝国送上不归之路

秦朝实行的连坐制度,在封建统治的背景下可以说是成功的,因为它通过高强度的震慑力,以重刑预防、惩治犯罪,使得犯罪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得到很好的限制。但是,连坐制度是僵化的、死板的,甚至是残忍的,只要是连坐范围之内的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这样或那样的责任,一律都要接受惩罚。

这样过于绝对的惩罚手段,在给封建君王提供有效治理方式的同时,脱离了犯罪的实际情况,历史证明,残酷的暴政无法形成长治久安的局面。到了秦朝后期,被大肆滥用的连坐制度已经成为统治阶级谋求私利的工具,早已失去了其本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局面,最终酿成了改朝换代的悲剧。

秦末民反
结语

通过上文叙述,我们大致了解了秦朝连坐制度的发展,看到了起源于原始部落时期氏族之间的大规模互杀经过先秦商鞅的变法改革,将秦国带上了富国强兵之路,并为后世的秦朝所继承与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

连坐制度,将百姓按什伍编制起来,通过惩罚无辜的方式构建起一套基层监督体制,让百姓不敢犯罪。不可否认的是,这样残酷的手段确实能够帮助统治者有效的治理国家,但是,在这样长期的高压之下,君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终极会为王朝慢慢引到覆灭的道路。尽管连坐制度给当时的社会带来了许多的弊端甚至是悲剧,但是其对于研究整个秦朝的法律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史记·商君列传》

2、《云梦秦简》

3、《法律答问》

4、《九朝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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