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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足疗师为学徒女子示范时激发性欲,发生性...

 gsrsluohe 2020-09-07
男足疗师为学徒女子示范时激发性欲,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身边的刑法
【案例】孙某经营一家足疗店,生意还算不错。一天,一位自称方某的年轻女孩前来应聘,由于方某没有足疗工作经验,先要做学徒三个月。孙某查看了方某身份证,显示:方某,女,15周岁。经询问,方某,刚初中毕业,跟随亲戚来城里务工,没有工作经历。孙某便带方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孙某见方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方某躺在按摩床上。孙某开始抚摸方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方某昏昏然。孙某趁机脱去方某衣服,抚摸、亲吻方某。方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无力,无法反抗。后孙某趁机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方某恍然醒悟,并打电话告诉其父母报警(案例由正义网案件改编)。


笔者对原案例进了文字性的改编,略去个别情节,便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的性质不会产生影响。本案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孙某涉嫌强奸罪,也有观点认为,孙某没有对方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整个过程中,方某也没有表示反抗,孙某不构成强奸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观点。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

从强奸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里关系,行为人通过手段行为,使得被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使得被害妇女失去意志自由,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的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的意志从不同侧面表达了强奸行为对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侵犯。


本案中,孙某采其他手段行为(以下论述),致使方某不能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程度要求达到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其中的暴力、胁迫手段本案中没有涉及到,在此不讨论,在此重点讨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共识的其他手段行为,如醉酒、药物麻醉、病重、精神疾病等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是否还有其他情形可以解释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笔者认为完全存在这个可能,只要遵循合理的解释理由,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完全可以得出肯定结论。


具体到本案,在司法实践中有共识的醉酒、麻醉等手段外,根据同类解释的原则,只要还有行为与醉酒、麻醉等具有同质性,完全可以将解释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通过抚摸妇女敏感部位的手段,使得妇女处于身不由已,不能反抗的程度,与趁妇女醉酒处于不能反抗的程度具有同质性,尤其本案中,方某年仅十五岁,刚初中毕业,没有过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几乎没有,孙某的行为对于一个天真的女孩子来说,恐怕难以自持,导致方某不能反抗的程度与下药及醉酒的效果没有区别,因此,本案中,可以将孙某针以方某这样一个特殊主体实施的行为,评价为刑法上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行为。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表达: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从不同侧面反映行为对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侵犯,本案中,方某之所以没有反抗行为,是孙某其他手段行为,使得方某不能反抗;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如醉酒、麻醉、重病、精神疾病等,妇女放弃性的自已决定权的承诺无效,如果运用合理的解释理由,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运用同类解释的方法要以将其他行为可解释为与醉酒等具有等价性的行为,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如本案,孙某针对特殊主体的行为,完全可以解释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这就是孙某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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