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目前,已有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但是,各省市的方案或意见并不完全相同。 在案件类型上,有的针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的只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上,大多是按照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也有的是按照全体居民标椎计算。江苏省最特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在适用时间上, 各地也不统一。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江苏省:上一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伤残赔偿指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江苏省:上一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江苏省:上一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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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江苏省:上一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江苏省:上一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实际年龄-60)】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江苏省:上一年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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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 月 | -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扶养人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扶养人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扶养人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扶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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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 | | |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 | 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X 住院天数 | |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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