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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家谱须严肃慎重—评艾山张氏2018年祖碑“入赘授贤冯氏”说

 文化佳园 2020-09-08

不久前,见到邳州论坛一篇“都市新闻报道”,谈到邳州“张冯不分”,该报道称:

“艾山张姓源源: 邳北艾山张姓一世祖讳仁,于明朝洪武年初从山西洪洞迁至艾山前定居,生一子讳开天。开天自幼聪睿,过目不忘,称之神童。开天十五岁娶马氏为妻,六年生三子,名讳寿、福、禄。一日开天春游遇一相士曰:观你天庭饱满,福而多子,但必为两姓两地之祖。开天闻之,弃子远游至东授贤乡,赘于冯姓为婿,连生八子。八子皆随母姓,邳北张冯两家不分之说皆源于此。自此两家繁衍生息,世代昌盛。”

——(2018年4月1日邳州论坛[都市新闻] 《热烈祝贺艾山张姓宗祠落成大典 》

据了解,此说出自92年新修的族谱,这在其后的记事碑上也有大致同样的内容。

修谱是家族的修史活动,必须认真严肃、严谨严密,对社会负责,对家族负责,不能有半点草率马虎,更不能随意编造。

此说有三点使人难解:

 此说始见于1992年新修族谱和修谱记事碑,不曾见到此前的家乘或碑刻的史料依据,不知从何而来?

据我们所知,张氏祠堂有三块不同年代的记事碑,他们分别是乾隆34年、同治9年和民国6年的老碑,应该是张氏家族十分珍贵的历史资料。三块老碑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风化,但主要文字清晰可辩的。除了有关祠堂修建,就是关于族史的内容。“始祖开天,子三,长寿,次福,次禄”,三块老碑的记述是一致的。未曾见到“出赘授贤冯氏”的蛛丝马迹,更没有什么“相士”做“两地两姓之祖”的记述。对于谱牒,直到民国6年的老碑,还有“诸牒无存,昭穆失序”的记载,就是说,老谱未能保存下来,出现世次紊乱现象。这都是权威的记载。

张氏老碑就记着先辈的教导:“有疑不阙,君子不取”。对于自己所不清楚的事,可以存疑、不要乱说,这才是君子所为。

人们难免要问:“出赘授贤冯氏”“为两姓两地之祖”说,从何而来?能否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

下面是民国六年老碑的照片:


“两地之祖”说有悖常理,在旧时代,更为封建宗法和国家法律所不许.

(一)“两地之祖”说有悖常理。

一个娶妻生有三子的正常人,就因为相士一句话,又不是什么“贵不可言”的多么了不起的诱惑,就轻率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入赘他乡,太不可思议。

“两地之祖”或“两姓之祖”云云,也仅对几百年之后有特殊需要的人才有魅力。在当时,不过是多了几个不同姓氏的孩子,哪里会想到几百年后修家谱的辉煌!比如在今天,任何已婚生子的男性,只要离异后愿意入赘一个独女家庭,都有可能成为“两姓之祖”,不过,再蹩脚的江湖术士,都不会用这个说法去诱惑别人。

(二) 授贤冯氏男丁兴旺代不乏人,不可能置子招赘。

旧时代,即使是乏嗣,立嗣也要首先在同胞兄弟中选择,如无兄弟,也要在家族中根据亲疏关系由近及远地选择。招婿是不得已的选择,特别是世家大族允许招婿的可能性很小。授贤冯氏代不乏人,绝不可能置已有妻子于不顾,再招一抛妻弃子的赘婿,即使不怕家反宅乱,也不会得到家庭和家族的允许。

授贤冯氏第一代兄弟三人,第二代兄弟四人,第三代有7支:暹、旻、祥、谨、敬、荣、俊。其中邳州4支:祥、谨、敬、荣,谨公一支失传,故称“三门”。邳州第四代8支:论、语、学、孟、诗、书、礼、易。冯祥二子,称中门;冯敬二子,称北门;冯荣有四子,称南门,称“三门八支”。所谓“八支”,并非一人之子。张氏谱碑关于开天出赘冯氏生有八子之说,无法找到对应关系。大概编造者想将“八支”都说成是张氏之后,因为未加细察,遂致无法自圆其说。

(三)弃妻入赘,有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封建时代以宗法观念为基础的婚姻制度,有许多严格的规定,现代人不了解这些,编造故事难免漏洞百出,荒诞可笑。“停妻再娶”在《大明律·户律·婚姻门》中明确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离异。”就是说停妻再娶要受仗刑,打了九十大板后,宣布婚姻无效。所以到了清代,《红楼梦》中贾琏偷娶尤二姐,王熙凤以“停妻再娶”罪名跟他斗法,他只有乖乖认输。

(四)抛弃妻子入赘他姓,属于忤逆不孝罪,为伦理和法律所不容。

今天有“遗弃罪”,封建时代“以孝治天下”,“忤逆不孝”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父母告儿子不孝,即使是高官也要受到严厉处理。“不孝”的定罪范围宽泛,量刑严厉。儿女辱骂父母、官员在任父母去世匿丧不报,都属“不孝”犯罪,很难用今天的观念去想象。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和“供养有缺”都属于“不孝”罪。过去强调"父母在,不有私财",不许子女拥有个人私产,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另立门户分割家产,属于不孝。“供养”指赡养,不赡养固然不行,“供养有缺”也算犯罪。“有缺”,指按照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本来可以供养好一些,但没有到位。二者都属于不孝,是要受到法律惩治的,不像今天,仅是道德问题,“法不禁即可行”。

“别籍异财”和“供养有缺”,在唐代“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三年”(《唐律》),要判三年徒刑。到明代宽松一些了,“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大明律》)

父母在,已有一妻三子,仅仅是为了个人做仕么“两姓之祖”,就弃家入赘他姓,这一行为,对父母是“不孝”,对妻和子,是“不仁”,即遗弃,为情理所不容,为法律所不许。这种行为,家庭、家族都通不过,国法也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五)有子招赘,也为封建宗法和国家法律所不容。

封建的宗法制度以父系传承和等级观念为基本原则,无论是伦理还是立法,与今天不可同日而语。宗法制度中除了强调家族与外姓之别,还严格嫡庶区分,突出嫡长传承(“嫡”指正妻,正妻之子称“嫡子”;妾所生之子称“庶子”)。继承制度中,在宗法、亲疏、长幼、嫡庶等方面,有着于今天完全不同法律规范。

比如《大明律》中就有下面一些规定: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如无子守志,寡妻应与族长择同宗应继之人立为亡夫嗣子;如无子而招进赘婿,必须为死者另立嗣子,家产均分。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立嫡不立正妻所生之长子违法,要打八十大板。正妻过了四十岁才可以立庶长子,不立长,也是八十板。立嗣子不是出自本家固然不行,出自本家如果违背了亲疏长幼的次序,也要丈八十,所立无效,必须按宗法重选应立之人。

无子的寡妇不愿改嫁,无权自主选择继承人,必须经族长同意选立家族中应立之人为嗣子。如果有女想招赘婿,必须同时在家族内按宗法另选一个嗣子,财产与赘婿平分。

自己无子,收养外姓的义子,或者以外姓男子为嗣子,都是搅乱宗法,要受杖六十,将被收养者遣返归宗。同样,将儿子与外姓人为嗣子,罪相同。

面对这些立嗣的严格法规,自己有儿子想再招赘婿,有可能吗?

在明清的律例中没有置子招婿的条文,因为在生活中根本就没有过这种荒诞违法现象。

授贤冯氏是世族大家,第一代弟兄三个,第二代弟兄四人,嫡长子还是司长级的高官显宦,有可能再招一个抛弃妻子的外姓的上门女婿吗?

看看授贤冯氏的世系就够了。

授贤冯氏世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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