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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叫你跟男的去宾馆,活该被强奸!”

 Juno的孤岛 2020-09-08

先跟大家捋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一个叫梁颖的女生,在微博上讲述了自己被罗冠军性侵和精神控制的经历。 

在长文中,她主要说了以下几个信息点:

1.男方带女方去网吧,后来以太晚了为由,让女方跟他去宾馆开房,并答应女方开两间房,不发生关系。结果女方刚进房间,男方就跟着进来,不顾女方意愿实施了强奸。

2.事后男方对女方进行了安抚,说自己是因为太爱她了,其他男生追女生也是这样做的。女方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伤害,为了安慰自己不是被强暴的,女方说服自己要努力爱上对方。

3.男方多次在兄弟面前分享自己的经验,“处女一点都不好玩,没有外面的鸡放得开”,对女方进行羞辱。

4.女方有一次发烧时,又再次被男方强暴,并且导致女方怀孕,事后男方全家逼迫女方堕胎。

5.男方不是第一次作案,在大学期间就强奸过另一名女生,并且跟朋友炫耀。女方也记起,男方去年在大学城趁一个女生喝醉酒后带到酒店强奸了她。

6.男方威胁女方如果把强奸的事情曝光,就把女方的名声搞臭。

而男方罗冠军则述说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故事,主要的信息点整理如下:

1.两人在soul上认识,女方和自己在约会之后去了情侣酒店,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2.女方考研失败,想要回老家,男方竭力挽留,女方希望男方在重庆市区的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并且加上18万的彩礼,结果被男方的父母拒绝,两人分手。

3.女方后来说自己怀孕了,男方劝女方放弃。

4.女方挑拨男方和他室友的关系,声称男方强奸了自己,结果室友将男方去商务会所的事情告诉了女方,男方称自己并没有购买什么特殊服务。

5.女方要打掉孩子,男方希望女方来重庆打胎,让自己的母亲来照顾女方,女方说自己已经在江西打掉了,但是女方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怀孕证明。

6.女方后来又要求男方做出保证,把房子全给她,生完男孩后男方要去结扎,男方不同意,两人分手。

7.女生像男方索要十万人流费、精神损失费和分手费,最终男方转了一万给女方。

现在舆论走向有两种,一种是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已经给罗冠军定罪了的。

还有一种则是荡妇羞辱,指责女方混淆事实的。

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出于自愿。

因为没有客观的证据,所以第一次的性质到底是你情我愿,还是强奸,没办法一口咬定。

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理性吃瓜,让子弹先飞一会儿。

抛开客观事实不谈,看到有些网友的评论,让我感觉很不舒服。

对方放出女方之前发的”秀恩爱“的视频,指出女方各种“不恰当”的行为,都不符合被强奸的逻辑。

按照对方的观点来看,女方一定要死命拒绝,拼死挣扎才能算得上是拒绝。

而这并不是他一个人有这种想法。

按照这些人的逻辑,被强奸了,只能怪自己拒绝得不够彻底、坚决?

你为什么要三更半夜跟着一个男的去宾馆?

你读那么多书都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

你从一开始就应该拒绝这个男生的任何邀请,不要给他独处的机会!

说到底,你被强奸了,就是活该,谁让你给人乘虚而入的机会。

那这样,是不是女生最好一辈子都不要出门,不要坐地铁,不要去酒吧,这样才最安全?

我想说的是,即便女方答应和男方出去玩。

即便女方在和男方的单独相处中喝醉酒了。

即便女方因为太晚了错过了门禁,只能和男方去酒店开房。

这些都不意味着,女方同意和男方发生性关系!

女生的“不”,不是半推半就的“不”,而是不同意、坚决拒绝的“不”。

罗翔在《刑法学》中提到过,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采取No means No规则,就是”不等于不“规则,女方言语上拒绝和哭泣应该是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美国纽约有个很经典的电梯案,一名49岁的女人晚上9点在搭乘的电梯上,遇到一名身高1米8多的15岁少年,电梯关闭后,少年对女人说“把衣服脱了”,女人什么话也没有说就把衣服脱了。

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女人立马报警。

那么这名少年是否犯了强奸罪呢?

答案是,是的。

法院最后判了这名少年的行为构成了强奸。

有的人会说,女方都没有怎么反抗,怎么就算强奸罪了呢?

试想一下,在电梯这样的孤立无援的环境中,女人不管是体型还是力气上都和那名少年存在巨大的差异,这时候女方敢反抗么?

很多时候,不是要声嘶力竭、抵死反抗才叫做拒绝。

语言的拒绝和无助的哭泣也叫拒绝。

还有一个案件,是著名拳击运动员迈克·泰森的强奸案。

华盛顿受邀和泰森驾车游玩,途中两人亲吻,后来进入旅馆的套房,他们看了电视,然后华盛顿去了洗手间,等她出来的时候,发现泰森已经脱光了衣服,把华盛顿按倒在床上。

当时,华盛顿在言语上有表示拒绝,但是泰森并没有理会,而是与之发生了性行为。

事发之后,女方去了当地的急诊室做了检查。

几天之后,华盛顿去当地警察局报案,控诉泰森强奸。

最后结果呢?

12名陪审员一致裁定,泰森罪名成立。

虽然在泰森看来,对方接受自己的邀请,同意亲吻,并且在凌晨和自己回到旅馆与自己独处,这些行为都代表同意的意思。

但是,如果根据No means No的原则,女方言语上的拒绝就是拒绝,男方应该尊重女方的意愿。如果你错误地以为女方是半推半就,那么就必须为自己错误的认识付出代价。

罗翔说过:在法律上,没有半推半就这个概念,要么是同意,要么是拒绝。

“女性言语上的拒绝应当获得法律上的尊重,如果一个男性出于花花公子式的哲学,认为女生说不就是半推半就,这是他的评价误认,必须要为错误的价值观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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