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治《民法典》学习之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

 知产印象派 2020-09-09

法条速递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主张侵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局限性,对其网络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相应的普遍审查的能力。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初步证据、指出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相当于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一个避风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包含了“通知”和“移除”两个程序,被称为“通知+移除”程序。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避风港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避风港原则”的发展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适用于着作权领域,后来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从而在互联网领域引进了该原则,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我国最早的“避风港原则”出现在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断开链接的规则。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均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延续,不仅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避风港原则”,并且增加了在人身、财产安全侵权领域适用“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此次《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没有局限在某一侵权领域,而是概括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避风港原则”适用流程

“避风港原则”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随后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提供初步的侵权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通知和证据转送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同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如下图所示:

在整个过程中有三个主体,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避风港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合二为一,则不适用这个原则。比如2014年搜狐公司状告今日头条侵犯其着作权的案件,今日头条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的文章和图片等,对搜狐造成了严重的侵权,然而今日头条辩称,接到搜狐的通知后随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适用“避风港原则”,应该免责。在此案中今日头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网络用户,其抗辩没有任何依据。

三、“避风港原则”的担责

“避风港原则”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担责规则,有效实现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及时”,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权利人来说,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通知。若通知错误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权利人应谨慎通知,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贸然通知,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