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3、4月的那段离婚潮。
有人说,是因为疫情大家在家日夜相对,厌倦横生; 也有人说,是因为房价太贵,为了买房不得已而为之;
正如调侃之语所言:报复性的消费还没来,报复性的离婚反而来了。
关于离婚事宜,也总是众说纷纭, 我们在这里也不对离婚的原因多加揣测。
今天,我们就只是来聊一聊, 如果很不幸的,你就是离婚潮里的某个当事人, 那么,你是否知道你们夫妻共同拥有的保单,该如何划分呢?
1、狂奔的离婚率
我们先来看一张数据图——
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数据中发现,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还是很高的,尤其是北方,就像吉林省的离婚率甚至高达71.51%,也就是说,在10对夫妻里,就有7对是离了婚的。
广东的数据虽没有这么夸张,但29.03%也不少了,10对夫妻中,就离了3对。
这还是在家和万事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广东。
这些数据一经统计不可谓不可怕, 毕竟当初要一生一世的是你,如今要一拍两散的也是你。
离婚的时候, 大多数人能想到的财产分割,都是房、车、存款这些资产的划分,很少有朋友会想得到家庭保单的划分问题。
其实随着现在大家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 每个家庭手里,多多少少都会有几张“价值不菲”的保单,这些保单少说也有几十到几百万不等的价值。
而如今,离婚率那么“嚣张”,如果真的遇到婚姻失败,需要划分资产的时候,保单该怎么划分呢?
在这里, 我们先弄清楚,什么样的保单需要划分?
这就涉及到保单的归属权问题,看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个人财产
2、 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 如果是夫妻用共同的财产购买的商业保险,并指定父母/子女为受益人的,在离婚时,这份保单是不能分割的,保险资产归父母/孩子所有。
总而言之, 保单能不能进行分割, 其实和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是一样,都要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保单的分割对象?
我们前面讲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单是需要分割的,那么具体的分割对象是谁呢?
保单的分割对象有两个:现金价值和理赔金。
1、 保单没有发生理赔,划分保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了保险,即被保险人为子女, 理论上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权申请分割保险现金价值, 但实际上会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而且退保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实际中倾向于判定不分割保单。
2、保单发生过理赔,划分保单的理赔金; 保单除了有现金价值,还有理赔金。 这里的理赔金包括身故理赔金和生存理赔金。
身故理赔金是保单身故受益人领取的。 生存理赔金是保单被保险人领取的。
其中生存理赔金包括重疾险的理赔金、医疗险的理赔金、意外伤害的理赔金、年金险的生存金。
如果保单中途发生过理赔,理赔金又该如何划分?
像重疾、医疗、意外伤残这些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Ps: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打个比方, 张三在婚内投保了一份100万的意外险,后来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重度残疾,拿到了100万的理赔金, 那么这笔理赔金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用来保障他车祸之后的生活,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进行分割。
年金险的争议会比较大一些,涉及到了《婚姻法》、《物权法》、《保险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等,因此至今没人能给出明确的判断,最终还是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目前,对于生存年金的划分,行业内的共识是:
A.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投保且完成缴费的。 婚后生存年金领取总额没有超过累计保费,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生存年金领取超出累计保费,则属于共同财产;
B.如果夫妻一方婚后投保,生存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 如果投保有资产隔离需求的,通常不会选择年金险,而会选择终身寿险。
如果是分红险或者带有分红功能的保险,由于分红不属于自然孳息的范畴,因此在法律上视为投资收益,所以婚后获得的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Ps: 什么是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派生,自然而然获得的。例如母鸡下的蛋、果树长出的果实。
而分红是有风险的,不是自然而然获得,所以分红属于投资收益,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s: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终身寿险、意外险的身故保险金。 因为身故保险金也是以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因此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划分。
例如, 张三的父亲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100万的终身寿险,受益人是张三。 后来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张三的父亲身故,张三作为身故受益人获得100万身故金,再后来张三与李四因感情不和离婚,这100万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无需划分。
另外,我们用一张表格来简单了解一下, 不同险种下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到底是谁——
保单的分割方式
对属于共同财产的保单,根据201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简单来说,分割方式就两种:
1、退保,协商分割现金价值 如非必要,我们是不建议退保的。 尤其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
而且如果退保了缴纳了很长时间的保障型保险, 再想投保的话,就会面临年龄大了,保费高了,身体也不如以前好了,可能买不到保险了等等窘境。 这就非常不划算了。
2、不退保,补偿另一方50%的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话,就意味着夫妻双方需要商量出一个合理的分割方式。 比如说:
也就是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折现支付给对方,也可以按照缴纳的保费,按比例进行补偿。
具体怎么分割,还是需要双方协商的。 不过这样一来,保险的保障既不会失效,资产也能得到合理的分配,何乐而不为呢?
另外, 对保险进行分割的话,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保单的变更问题, 那么这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如果结婚时,太太为丈夫买了一份保险。 那么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投保人变更,将投保人变更为丈夫,由他自己缴纳余下的保费。 另外,给孩子买的保险,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投保人变更,将投保人改成具有抚养权的那方。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忘记进行变更投保人,会有什么影响? ——前夫/妻并未如期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或者投保人直接退保。
如果婚内配置了一份受益人为对方的保险。 假设张三太太给张三配置了一份寿险,受益人为太太,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不幸的是,张三离婚不久后车祸离世,保单并未更换受益人。 那么,身故理赔金的给付又需要面对一通家长里短的纠纷了。
考你一个知识点:张三的身故理赔金会给到谁?
如果当初投保人附加了投保人豁免保障,那么在投保人发生变更后,附加的投保人豁免保障就会自动退保。 部分产品可以领取一定的现金价值。
总而言之, 一份保单涉及方方面面,如果离婚时不对家庭的保单多加注意,进行分割和更改的话,日后缴纳保费和出险时,都会麻烦不断的。
写在最后
虽然我们今天说了很多关于离婚保单如何划分的问题。 但其实都只是想给大家提个醒,给个建议这样,如果可以的话,还是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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