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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导致离婚,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吗?

 gzdoujj 2020-09-11
作者:江天无尘 来源:小法官漫谈
遇到一起离婚纠纷,一方上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在当前适用《婚姻法》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的;但是,不久适用《民法典》后,就不一定了。

很多人认为婚姻中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有过错的,为什么不可以要求赔偿?然而,是否能够支持你的赔偿请求,必须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增加了1053条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之前《婚姻法》对此是没有规定的。


其实,这一条可以说是从婚姻无效情形中转化过来的。

《民法典》的婚姻无效情形中正好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

这一改变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了,因为即便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介意的话,那么,法律最好不要调整。之前将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中,就属于法律必须调整的范畴了,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申请撤诉、不能自由处分。而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中,则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受害一方如果不申请撤销,则法律也不去干涉,更多地体现了婚姻的自主性。
 
感觉有点跑题了,本来要写损害赔偿的,扯了好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在离婚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离婚,还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导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轨甚至在外与他人生育子女了,因为没有办法认定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无法适用该条赔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实在是对无过错方的一个极大保护。虽然法律没有对“其他重大过错”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出轨、婚外生子等这些情形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重大破坏,而且很多婚姻关系走到尽头也是基于此,所以,是否能够适用就有考量的余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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