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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相关问题

 昵称64619189 2020-09-11

引言:交通事故处理中,鉴定的时限是几天,需要做哪些鉴定的项目?鉴定时需要用哪种委托文书?哪些项目由自己委托,哪些项目由交管部门委托?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等等。。。

诸如此类问题呀,都涉及到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相关问题,小编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一、检验鉴定的时限


    1、委托时限

三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三日后(需向上级报批):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鉴定时限

三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超六十日(需向上级报批):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送达当事人时限

五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鉴定后送达:鉴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鉴定。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4、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限

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不批准重新鉴定,三日内通知当事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5、重新鉴定次数

一次: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不可以使用第一次鉴定时的鉴定机构。

    6、通知当事人领车时限

五日内: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特殊情形: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检验鉴定的最长时间:3日(委托)+30日(鉴定,如延长再+30日)+5日(送达)+3日(申请重新鉴定)+30日(如延长再+30日))+5日(二次送达)




提示

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三十日“、”六十日“是 指自然日。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二、鉴定时使用的委托文书


    1、不够成刑事案件的,或刑事立案前

不够成刑事案件的,或刑事立案前,使用《鉴定聘请书》(行政法律文书)或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如下图:

文书送达当事人时,可使用《送达回执》如下图:

    2、刑事立案后

刑事立案后,使用《鉴定聘请书》(刑事法律文书)如下图:

文书送达当事人时,需使用《鉴定意见通知书》如下图:

    3、当事人自行委托时

当行人自行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使用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提示:指派或聘请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时,需使用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专用委托书。








三、检验鉴定项目


    1、尸体检验(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交通肇事逃逸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相关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9)》

    2、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如重伤则涉嫌交通肇事罪)

|酒后和吸毒后驾车;

|无证驾车;

|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严重超载;

|逃离事故现场。

相关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成伤机制鉴定

1、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2、通过成伤机制鉴定确定车辆驾驶员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鉴定机构的法医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所以受害人做鉴定时要亲自到鉴定机构。

做伤残鉴定需要以下五份材料:(1)委托书;(2)医院病历;(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叫出院小结);(4)影像资料片及其报告单等;(5)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

|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

|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

|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

|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

|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相关标准规定:

《醉驾酒精测定标准该用哪个?司法部发文统一规范,其他方法和标准无效!》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 阈值与检验》

    6、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

|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

|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相关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7、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8、车辆属性鉴定

车辆属性鉴定是鉴定机构根据相关鉴定依据,通过对涉案车辆的特征、技术参数及其他相关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分析,从而作出该涉案车辆的类型是否符合某种车的定义、是否符合某种车相关技术标准的判断。

最常见的有,对两轮电动车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为非机动车或是机动车。

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9、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

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

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相关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1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10、车速鉴定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是根据事故现场状况,及现场遗留的轮胎制动拖印、滚印、侧滑印、车辆倒地划痕、人体挫痕、车辆损坏等情况,对事故车辆速度进行的计算、分析。

相关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11、微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12、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四、检验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1、交管部门委托的项目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用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当事人委托

当事人自行委托项目,用于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相关项目。如伤残鉴定,以及相关的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费用鉴定,二次手术费用鉴定、财产损失评估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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