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九大注意要点

 wuli二宝妈 2020-09-13

相信大家都看过许多关于取保候审的文章,这些文章大多是从具体案情角度去分析取保的要点,如什么样的罪名容易被取保候审、有哪些情节比较容易被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是何时等等。
今天,我单从文书撰写的角度,与各位律师同行一起探讨“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这一问题,同时也分享一些我自己在经办刑事案件的一些心得和收获。
一、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要就事论事,不乱作推断、下定义、下判断。
刑事律师天然处于案件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端,这一处境在侦查阶段最为明显。因此,侦查阶段律师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就事论事,就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不要随便对未知事实进行推断、下定义、下判断。
譬如,有的律师喜欢在行文中写“xx案基于xx情节,极有可能被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或不予起诉”,这种在没有接触全案证据就随意“下定义、下判断”的言语其实在办案机关内部是极被诟病的。因此,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最重要的莫过于就事论事,就已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二、虽然都是为取保候审而撰写文书的,但不同阶段文书的名称不同。
侦查阶段用的是《取保候审申请书》,提请逮捕阶段用的是《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在从前,批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因此我们还习惯制作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递交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现在审查部门由监所并到公诉部门,因此给公诉部门递交的取保候审材料既可以是“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可以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可能在操作上有细微不同。
三、批捕前的取保候审申请,核心在于对逮捕必要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及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同时,八十一条还罗列了五种情形,立法者认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如果无法防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五种情形的,应当予以逮捕。
因此,当律师在批捕前递交取保候审时,要着重从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点进行逆向的分析和陈述,并注意八十一条中对相关情形所作的规定,以此来证明嫌疑人缺乏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四、法律术语用词准确,如“自动投案”而非“主动归案”、区分“退赃与退赔”、“和解”和“谅解”。
一个律师是否专业,有时候还体现在刑事法律术语的运用上。
譬如,当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的时候,有的律师会写“嫌疑人主动归案”,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自首”的定义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因此我们在撰写法律文书的时候,所用词语应当与成文法保持一致,不应“自己创造法律语言”。
再比如,“退赃退赔”和“和解谅解”是两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许多律师在撰写辩护意见书或者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事实上都并没有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以至于“让内行看笑话”。
退赔一般指“无法退赃或对物品已经有损坏的时候进行的赔偿”,而现实中,一些经济与财产犯罪辩护过程中,嫌疑人为了追求谅解和和解而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款项,不应定义为“退赔”。
此外,“和解”和“谅解”虽然容易经常出现,但绝非相同概念。谅解是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及所犯罪行的一种原谅,是一种个体的意思表达,而“和解”(或者“刑事和解”)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刑事诉讼中可以对特定案件适用的刑事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和解和谅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应的从轻幅度也完全不同,律师在撰写文书时,一定要注意这些看似细小、实则天壤之别的概念问题,勿让内行看笑话。
五、可以从刑期为角度入手争取取保候审,但又要注意避免说教,态度诚恳。
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时,从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入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有的嫌疑人已经羁押了较长的时间,时长很可能与最终宣告刑相当,因此不宜继续羁押,有的嫌疑人因其所涉罪名相对较轻,或者有较为明显的从轻、减轻情节,有可能被宣告缓刑,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从这些角度入手,都极有可能说服办案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只不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陈述时,一定要注意避免说教,态度诚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喜欢被说教,用一句广东话就是“差人做也唔使你教”。譬如类似“xx因xx、xx、xx情节而很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因此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类的话语,不仅容易让办案机关人员认为“你在教他做事”,还容易让人觉得律师是在对刑事侦查活动“打脸”,容易产生逆反情绪。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律师的诸多工作开展都会受制于办案机关,我认为刑事律师虽应在大体上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但是在与办案机关打交道的时候,仍然建议尽可能的放低姿态,保持诚恳的态度,而不必过度激化与办案机关的矛盾。
六,在保证法言法语的同时又务必使得语句通俗易懂。
过度使用拗口的法言法语,有时候未必能增添专业性,反而会让人觉得复杂。其实真正的技术不在于用多么高端、专业的术语来陈述事实,而在于将一个原本复杂的事实通过非常简练、简单、简洁的话语进行陈述。
七、适当附件。
有时候律师为了佐证文书中的某些事实或观点,会提交一些证据材料用于证实,这些证据材料一般都会以附件的形式与文书一并提交。如果附件较多,且需证明事实相对复杂的话,建议以文件目录、证据目录的形式提交,方便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查看。如果附件不多,建议直接在文末列明附件内容。
八、避免前后矛盾。
譬如在财产犯罪中,退赃数额和涉案数额不一致,就容易产生前后矛盾,让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起疑心。
事实上,我说的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尤其常见于各类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之中,譬如在盗窃案件中,起赃、退赃和受害单位实际指控的数额很可能不一定相同,如果在文书中贸然将互不相同的几个数字进行如实陈述,很有可能引发对嫌疑人非常不利的侦查活动和犯罪指控。
因此,在撰写文书时,可以对可能存在矛盾的地方作模糊化处理,不列举具体、精确的数字,以避免因退赃数额和被指控数额不一致被认为未完全实现退赃。
九、适当提及当下政策,对成功争取取保候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比较常见的是2020年国务院联防两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所言“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对于涉及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有关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因此,如果是被指控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可以考虑适当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及当下有关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形势政策,可能会对争取取保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本文完)


辩护人叶东杭(公众号)

微信 :lawyerdonghang

关注刑事司法资讯,定期分享刑事辩护热点及优质原创法律文章


叶东杭律师(工作微信)

微信 : Lawyer-Donghang

电话:135-9080-1322

主攻:经济及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