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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王杰、王允武│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涵辨析

 繟然而善谋 2020-09-14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058)子课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的困境与突破》、四川省社科基金重点项《从法律政策学视角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SC11A002)、西南民族大学2012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民族政策法治化的历史经验及超越》(CX2011BS03)阶段性成果。原文发表于《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15辑,2014年02期。

王杰,男(1982—),山西运城人,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民族地区经济法治。

王允武,男(1958—),陕西略阳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民族法学。

 :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权利演进的逻辑分析,从“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民族发展权”、“经济权利”、“民族权利”“民族经济权利”等先有权利推演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生成路径,并结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从权利构成的三大基本要素(“利益”、“自由”和“规范”)来分析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目标(对象)、客观性及本质、主体构成及其权能、正当性和应有内容等指标参数,进而推演出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容体系,相对全面地揭示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应有内涵。

关键词:民族经济发展权 民族经济权利 发展权 权利演进 权利构成

一、现有研究情况简评

现有关于“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研究并不多,直接研究的文献仅4篇。曾宪义(2002)认为其包括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经济管理权、经济资源控制权。[1] 喻亚平(2007)认为是以整个少数民族为发展主体的一项集体人权,是各少数民族地区有决定自己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的选择权,有对其经济资源的控制与配置权,并且为促进其经济发展享有接受外部援助的权利。[2]宋华维(2008)认为是以整个少数民族为发展主体的一项集体人权。其内容就是各少数民族地区有决定自己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有对其经济资源的控制与配置权,并且为促进其经济发展享有接受外部援助的权利。其中,资源配置权是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3]翟东堂(2012)认为是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自主地选择经济发展模式、参与经济发展进程、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以及缩小与主体民族之间经济差距的权利总和。[4]

曾宪义开拓性地揭示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容和目的。其不足在于:一是局限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内容阐释不够全面。喻亚平和宋华维关注了“接受外部援助”的权利,但将发展主体局限于“整个少数民族”,将权利性质局限于“集体人权”。宋华维关注了民族经济发展资源配置权。翟东堂突破了“民族地区”、“集体人权”等观念局限,关注了少数民族个人经济发展权利,并以个人经济数量的增加来作为民族经济发展权的重要指标,关注少数民族经济的绝对发展和相对发展,强调参与经济发展,以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以及缩小与主体民族的经济差距的为根本目标。相比其他学者,翟东堂忽略了经济资源的控制与配置权的研究。

总的来说,已有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但由于研究方法的缺陷,已有研究存在诸多不足,论理分析比较简单,并没有厘清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涵。目前,国际国内对于“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民族发展权”、“经济权利”、“民族权利”“民族经济权利”等有关民族经济发展基础权利的内涵、性质和地位等都达成了相对共识,而且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其实现。在我国,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获取国家帮助权利”等民族经济发展相关权利,也有着理论体系的基本共识和宪法文本、基本法律规范、地方立法、实施细则、政策措施等一系列实践。而关于“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理论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没有理清其内涵,造成了法律政策制定和制度实践的目的性和效果性不统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民族经济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重视“不发展”、“发展中”和“发展后”的问题,关注各种发展差距,要“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因此,深入研究民族经济发展权,意义重大。

二、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权利生成及演进逻辑

权利不能以宣告而自足。[5]权利也不能自我证成。[6]每一项权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7]权利的应然正当性,需要以已有公认的权利话语体系为支撑。权利的实然性确立,更需以现有法律和制度体系所确立的权利为基础。因此,从权利演进的逻辑查明“民族经济发展权”生成路径,进行分析其构成要素和内容体系等内涵,是实现民族经济发展的首要前提。

(一)逻辑1: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

发展权的概念,经历了1969年首次被提出、1972年引起国际社会重视、1979年被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确立为一项人权、1986年被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阐明具体含义的形成历程[8]。最早,发展权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不发达群体对国际社会主张保障自身发展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将其明确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发展权是个人及其集体都享有的权利;发展权是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国际和国内都存在的权利。

从发展权涉及的范围而言,经济发展权是各项发展权的基础和核心。关于经济发展权的概念,学界并没有过多的论述,一般是直接套用发展权的话语模式,即有关主体“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发展的权利。有学者将其细化为: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权、促进经济发展的动态程序权和公平地分享发展利益与成果的权利,包括资格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程序公正以及正义分配等权利。[9]有学者将其区分为国家与国民、个体与集体、促进发展与自我发展等类型的经济发展权。[10]实际上,经济发展权的类型应当包括这两种基本分析思路,即基于经济发展过程、经济发展主体或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划分不同类型。

在这一权利演进逻辑下,由发展权推演出经济发展权,再推出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是经济发展权的一个特殊类型,基于权利主体特殊性的权利类型。这一特殊主体是“民族”,是指(少数)民族个体或集体。可以理解为,民族经济发展权是(少数)民族个体或集体的经济发展权,强调民族的特殊性。这一逻辑,强调“发展的经济性”和“经济发展的民族性”。

(二)逻辑2:发展权——民族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

《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的主体明确为“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11]国内外学界产生了“个体说”、“集体说”、“以集体权利来实现个体权利说”等观点。汪习根认为,发展权是个体与集体主体相对独立、相互沟通的历史产物,单个实在的人是发展权的首要、最终的享有者。[12]发展权最初被提出时的主体是泛指不发达群体。而人权意义上的确认,更多指向人本身。目前达成的共识是:国家、民族、区域集团、地方政府、企业等等一切由个体组成的集体以及个体本身,都应当成为发展权的主体;我们更多的关注发展中的或者是发展弱势的集体及个体的发展权。

在一国内,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其发展权也受到普遍重视。通说认为,民族发展权包容了少数民族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涉及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是以发展为核心将少数民族各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与抽象。其中,民族经济发展权处于核心地位。

在这一权利演进逻辑下,由发展权推演出民族发展权,再推出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是民族发展权在经济方面的综合表现,是少数民族(个体或集体)在参与所在集体(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促进所在集体(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并享受所在集体(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成果、实现自身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这一逻辑,强调“发展的民族性”和“民族发展的经济性”。

(三)逻辑3:经济权利——民族经济权利——民族经济发展权

经济权利概念发端于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名义而首次被确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有了专门规定。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予以明确。至此,国际上公认的经济权利基本内容包括了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方面,重点指向为公民个体。国内的研究也大多以此为基础。

权利来源于特定的社会生活。经济权利也会因为社会生活的不同而不同。以集体人权为特征的第三代人权产生后,经济权利内涵和定义也发生了扩充,不再局限于个人权利。不管怎么定义经济权利,对个人和集体在经济方面的利益保护,是经济权利话语兴起的根本目的。尤其是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个人和集体,经济权利更加值得关注。

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除了享有其他主体享有的一般经济权利外,还享有特殊经济权利,有人认为包括民族发展权、获得国家帮助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经贸易管理权,[13]也有人认为包括民族经济自主权、资源利用权、经济优惠权、经济帮助权,[14]等等。翟东堂突破性地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包括民族经济平等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自治权、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15]。尽管这一论述不一定科学,但其将民族经济发展权列为民族经济权利重要内容,是重要突破。

在这一权利演进逻辑下,由经济权利推演出民族经济权利,再推出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是民族经济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核心内容。民族经济发展是民族经济权利的根本目的。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实现,关系到其他民族经济权利的实现。这一逻辑,强调“经济的民族性”和“民族经济的发展”。

(四)逻辑4:民族权利——民族经济权利——民族经济发展权

民族权利思想兴起于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提出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思想[16]18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有关殖民地权利宪法文件以及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1793年宪法也确立了“民族权利”思想[17]。此后,民族权利运动和思想不断发展,《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有关“民族权利”的内容[18]。联合国1952年《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1979年《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86《发展权利宣言》以及1981年非洲国家签署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则进一步强调了作为集体的“民族权利”。[19]在我国,自1924年孙中山政府首次提出“中国少数民族平等权”以来[2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国工农民主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对少数民族权利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依照世界人权体系所确立的权利基本体系来看,民族权利包含着少数民族在一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方面的权利。其中,民族经济权利处于民族权利体系的核心。尽管几乎所有民族权利都是基于民族平等权而展开的,但是对于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问题都十分严峻的少数民族而言,经济发展以及在经济方面的权利是首当其冲的,也是决定其他内容的民族权利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因此,民族经济发展权是民族经济权利的核心,是民族权利的根本核心。

在这一权利演进逻辑下,由民族权利推演出民族经济权利,再推出民族经济发展权。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实现,关系到所有民族权利的实现。这一逻辑,强调“民族的经济性”和“民族的经济发展”。

小结:以上四段逻辑分析,基本上勾画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权利演进路径。从权利产生的过程来探究民族经济发展权与上位权利的关系,便于我们在分析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涵及实现问题之时,不会偏离根本方向,能处理好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三、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构成要素及指标参数

关于权利的结构或者构成要素,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如,葛洪义(1989)提出了四要素说(自主地位、利益、自由、权力)[21],文正邦(1991)提出了三要素说(利益、行为自由、意志)[22],夏勇(1992)提出了五要素说(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23],程燎原、王人博(1992)提出了三要素说(意志、利益、行为)[24],张恒山(北岳,1995) 提出了四要素说(主体的实体要素——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主体的形式要素——行为选择、社会的实体要素——社会评价为正当、社会的形式要素——国家和法律的保护)[25],菅从进(2009)提出了四要素说(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要素、主体的肯定性利益能力要素、社会评价的正当性要素、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要素)[26],舒国滢(1995)总结了国外的五种学说(自由说、意志说、利益说、意志利益折衷说、法力说)[27],张文显(2001)将各种观点总结为八种代表性学说(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28],可谓观点纷呈。学者们的各种观点不无道理,只是分析视角不同。因为很多因素之间存在着交叉或者重合的关系。可见,对权利进行结构分析,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正如康德所言:“没有一个词比权利更加含糊不清” [29]

综合来看,学界普遍关注三类基本要素:一是“利益”类要素。即权利的指向目标或者客体,或者是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权利主张等因素,也韵涵着权利的正当性因素。二是“自由”类要素。即权利行使的自由,或者是权利主体的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因素、自主地位或者说资格、行为自由或者说行为选择、行使权利的能力或者说权能等因素。三是“规范”类要素。即国家或法律的保护、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法律赋予的维护权利的权力或者说是法力等因素,韵涵着权利的正当性和权能因素。

因此,对民族经济发展权结构或构成要素的分析,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从“利益”因素分析其目标(对象)、客观性和本质;从“利益”和“自由”因素分析其主体构成及其权能;从“利益”和“规范”因素的分析其正当性;从“利益”、“自由”和“规范”因素的综合分析其应有内容。

(一)基于“利益”因素的分析一: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目标(对象)

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是人的幸福和痛苦的中心,是世间纷争的根源,也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目标,就是要维护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利益”。

首先,少数民族经济数量和质量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2010年),经济发展长期落后,甚至处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末端。据调查,民族自治地方2006-2009年贫困发生率分别是18.9%、18.6%、17.6%和16.4%,分别高出全国同期12.9、14.0、13.4和12.8个百分点[30]22 个人口较少民族均处于贫困状态,其中17个为三级以上贫困[31]。经济上的贫困,是少数民族当前最大“利益”问题。民族经济发展权直接目标指向就是少数民族的经济数量和质量的发展。宏观方面,包括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少数民族集体经济发展、少数民族总体经济发展;微观方面,包括少数民族集体或个人在收入、就业、居住、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发展和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发展。

其次,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措施发展少数民族经济(除了在民族区域自治框架内的经济发展举措和国家帮扶政策,还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集中连片开发规划、每五年一度的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等一系列发展政策),但在现代化大潮中,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呈现空前的“两难选择”[32]困境,存在着难以适应现代化、难以克服国家整体战略偏差、难以取得制度性突破等能力不足问题。正因为此,国家的一些举措所取得的减贫促发展效果并不明显,往往是具有“输血”意义。

再次,少数民族经济民族性的保留和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还应当包少数民族特色经济的发展[33],这是一个关于民族自身发展和存亡的重要问题。如果具有民族特色的经济文化生活衰退或消亡,出现了“族籍迷失现象”[34],那么很难说这种经济发展是成功的。因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民族性,本身是一个前提或客观存在。这种民族性的保留及发展,是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利益”,也应当是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目标之一。

因此,民族经济发展权所保护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少数民族在经济数量和质量上的发展、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以及经济民族性的保留和发展。

(二)基于“利益”因素的分析二: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客观性及本质

1、客观性

自哈贝马斯运用主体间性理论将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超越了主客二元划分以来, [35]学界普遍认为,从传统哲学意义上主体与客体分析范畴已经难以解析权利内涵。某种意义上说,后现代主义法学思维不再单纯关注权利客体,而重点关注权利指向的客观性。

与权利客体相联系的是利益的客观性。学者叶延玺从黑格尔对“客观性”的研究出发,得出“利益”客观性的含义:一是利益需求对象为某种客观实体,二是作为利益主体“人”本身的客观存在性,三是前两者之外的客观利益需求。[36]结合前文,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利益”的客观性,一是少数民族基于贫困和落后的经济现实而对丰富的物质和现代化经济生活的需要,二是少数民族本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少数民族在获得被尊重和承认层面的客观需要(涉及到自身特有经济生活的延续和发展)。

2、本质

权利的本质并不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法律对利益的限定。[37]具体是指,对于符合法律目的之利益,通过法律予以限定,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并将其它利益排除在外。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本质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限定方式来维护和实现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的“利益”。首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的“利益”是符合法律目的的利益。其次,应通过国家法律(规范)来限定这一“利益”的内容。再次,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这一“利益”,其它利益(甚至包括国家利益)不得侵犯这一“利益”。

在这一本质框架下,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法律限定可能要考虑以下“利益”关系: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或区域整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主体民族或区域主体民族整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特色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整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其他民族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民族内部的经济发展关系,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发展关系,少数民族代际经济发展关系,等等。

(三)基于“利益”和“自由”因素的分析: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主体构成及其权能

1、主体的构成

生活事实先在于法律,利益先在于权利。超出利益关系的生活事实与法律无涉。[38]上述分析表明,民族经济发展权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这是因为其主体的特殊性和构成的复杂性。首先,主体特殊性表现“民族性”和“少数性”。其次,主体构成包括少数民族个体和集体两个方面。其中,少数民族集体应当包括作为整体(国家或者区域内)的所有少数民族和作为整体的单个少数民族,应当包括聚居少数民族,也可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另外,散居少数民族可能更多的属于少数民族个体性质。

“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反过来又限定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主体构成,因为“利益”关系表明主体是否享有某项权利的“资格”。“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据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39]具有“资格”享有民族经济发展权目标指向“利益”,即为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主体。

2、主体的权能

权利能力概念,最早被德国民法学者所提出,被认为是“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40],目前仍是主流观点。尽管,和权利概念一样,受社会经济文化的变迁等因素的影响,权利能力概念的争议依然存在。但是,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有“利益”,有“资格”,就应当具有行动和要求的权利能力,即“权能”,也是一种基于“利益”而自主选择行为和提出要求的“自由”和“资格”。尽管“权能”还不必然是权利构成要素[41](有些主体不一定享有,有些权利并无“权能”的要求),但解析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主体,仍需分析其“权能”。

首先,从“利益”来看。一方面,权利的实现,是利益的实现,是人的自由行为的结果。这就对权利主体提出了“权能”的要求。另一方面,利益的主观性,决定了权利必然含有主体的主观意志。[42]正是因此,人类的利益需求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权能”也随之变化。

其次,从“自由”来看。权利主体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法律权利主要针对自由行为。正如勒鲁所言:“自由就是有权行动”。[43]主体“权能”的“自由”,可能包括孙国华(1987)提出的自主行为、请求他人行为、请求法律保护三个方面[44]

因此,民族经济发展权主体的权能,是实现民族经济发展“利益”而自主选择行为和提出要求的“自由”和“资格”,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的,主要是指自主发展民族经济、请求政府或其他民族、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并给予合理帮助、请求获得国家和地方法律的保护等方面。

(四)基于“利益”和“规范”因素的分析: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正当性

规范说、法力说、以及社会形式要素等观点,都将社会规范(政策、法律等)的保护作为权利的基本前提,都属于“权利法定”思维。究竟是先有权利还是先有法律(规范),一直存在着自然法学派“权利天赋论”和法律实证主义“权利国赋论”的争论。随着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兴起,哈贝马斯又以主体间性和商谈理论构建了“权利互赋论”,论证了权利和法律同源而生。[45]然而,不管是哪一种观点,都是基于权利正当性的论述。笔者认为,研究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正当性,可以不局限于“权利和法律(规范)谁在先”的讨论范式,可从权利生成要素的“利益”和“规范”因素来分析。

首先,从“利益”来看,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正当性是基于民族经济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前文已述,少数民族在经济数量和质量上的发展、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以及经济民族性的保留和发展等“利益”是民族经济发展权的目标指向。这一“利益”,是现代国家治理中平等和发展等基本人权所蕴含的内容,其正当性毋庸置疑。

其次,从“规范”来看,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正当性是基于民族经济发展“规范”的国家或社会认可。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国务院、各级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有关责任。笔者从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上查询,发现现行有效的涉及民族经济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204篇。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有35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有16处、《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2007)有34次处论及民族经济发展问题。《国务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等国务院规章都大篇幅的关注民族经济发展问题。可见,自2001年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越来越多地关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国家“规范”,进一步证实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正当性。

(五)基于三大因素的综合分析: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应有内容

权利的内容会因为不同的划分标准而有所不同。基于上文的分析,很容易得出以下结论:

1、从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利益”因素考量,其内容应当有:与其它民族在经济数量和质量上的平等权利、经济发展能力提升的权利、民族经济民族性保留和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和享受国家或区域整体经济发展的权利、本民族内部经济发展平等的权利、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权利、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可持续的权利。

2、从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利益”和“自由”因素考量,其内容应当有:少数民族个人的经济发展权、作为整体的(国家或者区域内)所有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作为整体的单个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聚居地(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经济发展权。

3、从民族经济发展权的“自由”和“规范”因素考量,其内容应当有:自主选择经济发展模式的权利、请求获得国家和地方法律保护的权利、请求政府或其他民族、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并给予合理帮助的权利。

这一结论是基于“利益”、“自由”和“规范”因素的逻辑推论,只能粗浅的揭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应有内容。本文在下一章节专门论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容体系。

四、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容体系及相互关系

结合前文对经济发展权的论述和上述关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应有内容的分析,笔者综合考虑主体的民族特性、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民族经济发展的动态结构和民族经济发展的各种指标,得出以下内容体系:

(一)从权利主体的民族特性来分析。主要考虑族别、公民、地域、居住等情况,可以划分为:

1、做为个体的民族经济发展权。是指作为公民的少数民族个人经济发展权。

2、做为集体的民族经济发展权。主要是指国内所有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区域内所有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和单个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

3、聚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等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

4、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主要是指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包括流动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

5、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经济发展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的经济发展权。

在这一划分体系下,前两项权利是基本划分。聚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更多呈现集体权利的性质,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更多呈现个体权利的性质。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经济发展权和聚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具有内容上的同质性,只是权利主体表现形式不同。

(二)从权利主体参与民族经济发展的过程来分析可以划分为:

1、民族经济发展机会均等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具有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制度性保障、消除制度性歧视,给予均等发展机会的权利。是一项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

2、民族经济发展促进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具有要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公平的经济发展规则,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权利。

3、民族经济发展公平分享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少数民族之间、各民族公民之间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经济差距的缩小甚至归零的权利。

在这一划分体系下,前两项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强调权利主体的请求权;后一项是目的性权利。这三项权利都具有较强的原则,可帮助我们把握民族经济发展权的正确方向。

(三)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动态结构中来分析。可以划分为:

1、民族经济发展模式选择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经济发展模式的权利,包括保留和发展本民族特色经济的权利。

2、民族经济发展资源配置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具有自主配置经济资源的权利。

3、民族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具有自主调整经济结构的权利。

4、民族经济发展获取帮助权。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具有获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帮扶、获取国际经济援助、获取国内民间力量援助的权利。

在这一划分体系下,前三项权利强调权利主体的自主权;后一项是请求权。前三项权利,更多地具有集体权利的性质,需要依托所在地国家机关来行使,主要是民族自治地方或民族乡镇能够切实行。散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个人显然不具备这种能力。而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集体也必须是能依托本地区或本民族所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民族乡镇政府来行使这项权利。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和前三项权利具有内容上的契合性。有学者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和民族经济发展权相并列,是不科学的。

对于第四项权利——民族经济发展获取帮助权,所有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主体都能够切实行使。《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责任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实际上是对这项权利的法律确认。另外,第二种权利划分中的民族经济发展促进权与这一权利有契合性,将民族经济发展权和民族经济获得帮助权相并列,是不科学的。

(四)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各种指标来分析。可以划分为:

1、民族经济数量发展的权利。是指经济总量不断增加,逐步缩小和其他民族之间差距的权利。

2、民族经济质量发展的权利。一方面,是指民族经济结构、投资结构、消费结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利用、发展可持续性等方面总体经济质量发展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少数民族个人在经济收入、生活水平、就业、教育等方面经济质量发展的权利。

3、民族经济发展能力提升的权利。主要是指民族经济发展主体在选择发展模式、资源优化配置、资源科学利用、经济产品研发、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宏观调控、劳动者教育水平等方面经济发展能力提升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和自主权相结合的权利。

4、民族经济民族性保留和发展的权利。主要是基于民族经济的特殊性,和整体(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相比较,而保留和发展本民族特色经济或者本民族经济民族性的权利。这是事关少数民族本身存在的重要性权利。

5、参与经济发展过程的权利。包括参与整体(国家或区域)经济以及本民族经济发展过程的权利。

6、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包括享受整体(国家或区域)经济以及本民族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7、民族经济协调发展的权利。包括少数民族经济和整体(国家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经济内部协调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权利。

8、民族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是指民族经济未来发展或预期发展的权利。

在这一划分体系下,前两项权利是基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基本指标而构建的,第三项权利带有民族经济发展促进权利的性质,第四项权利带有民族经济发展模式权利的性质,第五项权利强调主体的参与性,第六项权利强调经济发展的目的性,第七和第八项权利带有民族经济发展质量的性质。

小结:民族经济发展权内容十分丰富,很难有一个划分体系能够既科学又全面地予以阐释。以上四种划分,相对全面地揭示了民族经济发展权的内容体系,并理清了相互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民族经济发展权,是少数民族集体和个人在经济发展方面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是在经济数量和质量上的发展、经济发展能力的提升以及经济民族性的保留和发展等方面利益的一项综合反映。其本质是通过法律(规范)来限定相关利益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方面利益的实现。其内容是关系到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少数民族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民族经济发展的动态结构和民族经济发展的具体指标等方面的一个综合性体系。

注释:

[1] 曾宪义:《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法制建设》,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6页。

[2] 喻亚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内涵探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3] 宋华维:《资源配置权是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

[4] 翟东堂:《我国民族经济发展权若干问题探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

[5] 汪习根、涂少彬:《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5年第6期。

[6] 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7] 林志敏:《论法律权利结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第4期。

[8] 郝明金:《论发展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

[9] 汪习根:《发展权与中国发展法治化的三维研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10] 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11] 《发展权利宣言》,见http://www./guoji/eb22html.

[12] 汪习根:《发展权主体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13] 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7期。

[14] 戴小明:《民族法制问题探索》,民族出版社2002版。

[15]  翟东堂:《经济权利及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概念辨析》,《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0年第2期。

[16] 屈学武:《少数民族权利论纲》,《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17] 〔苏〕A·图兹穆罕默多夫、张国胜:《“第三代人权”述评》,《国外社会科学1987 年第7期。

[18] 王光贤:《人权:民族与民族权利问题》,《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1期。

[19] 曾龙、贺鉴:《论非洲的集体人权观与第三代人权的确认》,《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

[20] 屈学武:《少数民族权利论纲》,《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21] 葛洪义:《论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

[22] 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

[23]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页。

[24]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25] 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6] 菅从进:《权利四要素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7] 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28]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09页。

[29]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页。

[30] 郑长德:《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质量研究》,《民族学刊》2011年第1期。

[31] 吴海鹰、马夫:《我国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与扶贫开发》,《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32] 马平:《少数民族利益论》,《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3期。

[33] 郭广迪:《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两层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

[34] 杜玉亭:《基诺族识别四十年回识:中国民族识别的宏观思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35] 马剑银:《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观:商谈论视角的基本权利体系重构》,《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36] 叶延玺:《基于利益分析对权利本质的再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37] 叶延玺:《基于利益分析对权利本质的再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38] 叶延玺:《基于利益分析对权利本质的再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39] [澳大利亚]麦克洛斯基(H.J.Macloskey):《权利》(1965),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

[40] 沈建峰:《权利能力概念的形成和变迁》,《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41] 汪太贤:《论法律权利的构造》,《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42] 叶延玺:《基于利益分析对权利本质的再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43]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页。

[44]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0-451页。

[45] 马剑银:《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观:商谈论视角的基本权利体系重构》,《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主编:何明

编辑: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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