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更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那么对于“车辆外借”“搭顺风车”等社会焦点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新规呢? 1.秋高气爽,景色宜人,小王借用小张的豪车出游,途中由于违章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王违章闯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小张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小张在此次事故中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哪些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小赵下班搭载同事小张的私家车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赵胸椎骨折,小赵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小张大呼冤枉,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 答: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要求好意人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同样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公,但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杨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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