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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称离婚被'套路':两子抚养费540万,还要再给180万

 skysun000001 2020-09-15

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怕麻烦,或者是想尽快解决麻烦,在签协议的时候,十分草率。殊不知,正是这关键时刻“掉链子”的行为,才最可能引来大麻烦。

家住北京的唐先生,就因为想要尽快与前妻离婚,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没有仔细看条款内容,导致自己最终将离婚所分得的房产全部给了前妻。

唐先生和宋女士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2014年9月,两人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由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15万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岁为止,共计225万元。二、两人婚后有三套房产,位于朝阳区的两套房,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三、两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车辆归女方所有。四、男方双方商定婚姻期间存续的520万元房贷由男方负担。”

2014年10月,唐先生和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补充协定》,约定:“两人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对离婚协议书作如下修改,并以此修改为最终协议,双方将遵照执行。一、原男方名下房产(朝阳区某271室)归女方所有。在该房产还未进行过户或其它买卖处置前,男方须将每月房租所得于每月5日前如数交给女方。二、男方每月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万元整,直到2个孩子年满18周岁止,总计540万元。男方须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抚养费交给女方。三、原男方名下房产(朝阳区北苑路某室)将择机出售,所得房款男方给付女方180万元。以上修改的协议内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协议与之不一致地方,将以本协议为准,参照执行。”

在补充协定签订后,唐先生按照补充协定每月支付宋女士房屋租金2万元、抚养费3万元直至2015年11月。2015年6月,唐先生将朝阳区北苑路某室房屋卖房款还完房贷后剩余的150万元给付宋女士。2015年11月后,唐先生不再履行补充协议的内容。

2019年年初,唐先生将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补充协定》无效,并判决宋女士返还自己租金100万元。

庭审中,唐先生表示,协议离婚的那段时间,他们集团正在对机关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晋升进行考察,他也是被考察对象。可宋女士于2014年10月的某一天来到他公司楼下,让他签署《离婚协议书补充协定》,他当时正在开会,让宋女士回头再说。但宋女士要他立即下去签署,否则就上来找他签。在唐先生看来,宋女士性格固执、偏激,她上来会闹得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唐先生害怕给自己升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在当时被逼无奈之下,想先过了职务晋升考察这关再说,于是下楼到宋女士车里草草看了两眼其早已草拟好的所谓《补充协定》,就直接签字了,等他回头再详细看该补充协定的内容后,才知道上当了。

唐先生认为,该《补充协定》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上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条款大相径庭,对自己极不公平。唐先生称,年初的时候,自己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宋女士将自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朝阳区某271室房屋归其所有。为了应诉,他就《补充协定》的效力问题到西城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咨询,答案是该《补充协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行政法律法规,是无效的。于是,唐先生才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宋女士则称,唐先生是自愿与自己签订的补充协议。离婚协议是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揽子协议,不能简单从财产分割的数额上判断协议是否公平。根据离婚协议,自己要独自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再次组建家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由此带来的幸福感损失不是金钱可以弥补的。而唐先生不需要抚养孩子,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性非常高。并且,唐先生不但重新组建了家庭,又生育了自己的孩子,自己却仍然独自含辛茹苦地抚养两个孩子。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唐先生和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定》系双方亲自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唐先生要求确认该补充协定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唐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基于该补充协定取得的房屋租金,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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