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加班费争议证据指引—哪些对象需证明?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我篮有虾 2020-09-15

加班工资争议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在是否存在加班、加班时长、加班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方法等问题上针尖对麦芒。从现实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认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偏差,既存在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情况,也存在劳动者就加班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问题提出不合理诉求的情况。加班问题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制度息息相关,因此应将二者结合起来掌握。通过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全面认识,才能清楚何为加班,进而确定加班时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不同类型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否存在加班以及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如何证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从以上方面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加班问题。

前面已经介绍了工作时间的相关问题以及加班费争议的维权方法,从这讲开始,讲讲加班费的具体问题。

本讲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加班费问题的证明对象,二是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三是加班费争议中常用的证据样本及使用说明。

第一,关于加班费的证明对象问题。加班争议中,需要双方证明的对象主要包括加班时间或时长、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合同约定、工资构成等)、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等。双方当事人应围绕着这些事项,根据自身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第二,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司法实务中,经常见到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除了口头陈述加班情况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着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最终只能败诉。尽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当劳动者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时,用人单位只需反驳不存在加班事实即可,且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注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因此,一般认为,两年内的加班争议,劳动者对存在加班负有提交初步证据的义务,当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存在加班事实证据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加班情况以及是否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提供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条,显示其每月工资结构中包含“加班费”项目,并有一定的金额,此时,尽管劳动者不能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加班的具体情况,但其已完成加班事实的初步举证责任,也能据此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否则工资结构中“加班费”如何核算出来的呢?),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诸如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具体加班事实的证据,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对于两年之外的加班争议,劳动者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要重一些,即加班的具体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基本都应由劳动者证明。因此,当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应证据。

第三,加班费争议中常用的证据样本及使用说明。

1.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可用于证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关于“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计时工资”“工资总额”等的相关约定,也可用于证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争议证据指引—哪些对象需证明?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2.考勤记录。考勤记录主要用于证明有无加班情况以及加班的具体时间或时长。

加班费争议证据指引—哪些对象需证明?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3.工资单、工资台账等工资支付记录。通过工资单、工资台账等工资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工资标准、加班费核算依据、加班费支付情况等事项。部分用人单位还会在工资单中注明当月出勤情况,此时也可以用来证明加班时间问题。

加班费争议证据指引—哪些对象需证明?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另附一份针对加班问题的证据材料清单样式,供大家参考:

加班费争议证据指引—哪些对象需证明?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关于加班费的证据问题,还请参阅以下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意见:

关于加班争议的证据问题,请参阅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务意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四章 工资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

三、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加班工资争议处理中的证据认定

1、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中需要注意,由负有举证责任方承担败诉后果只是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下才可能适用的规则。在加班工资争议处理实务中,要充分运用各种证据认定规则对案情事实作出较为客观的认定,尽量避免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简单下判。

2、对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的审查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第八条 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对此用人单位否认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当负有合理的事实说明和表面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在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虽未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二十五、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⑹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经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深圳)

5、第二十五条第(6)项是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本项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对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修改。

本项第二款,原指导意见的表述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误解。部分人员误认为,无论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是否经过了劳动者签名,只要上述两份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吻合,就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实际上,如果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均没有经过劳动者签名,即使相互之间能够对应,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考勤记录是真实的。因此,本裁判指引修改了原规定的文字表述,明确在用人单位考勤记录无劳动者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只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相佐证时,才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记录这两份证据材料中,必须有一份证据是经过劳动者确认的,且两者内容相互印证,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