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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于律师资料库 2020-09-1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对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并不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

但是,这种事故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又必须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无权直接提请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这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很尴尬

其实,《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的时候早就有所考虑,简化申请材料,是为降低门槛,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是为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了程序性的安排,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遇到此种情形,又与当事人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应当先行予以受理,同时中止案件审理,待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再恢复审理。如果直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补正后再予受理,则很有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承担败诉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非机动车属于重要的上下班交通工具之一,发生单方事故屡见不鲜,要知道这类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多大责任,也是要以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的,发生事故以后,记得及时报警处理,以备将来工伤认定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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