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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时宝官 2020-09-15

人防工程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 文|吕海波

人防工程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住宅小区内的人防车位是利用小区内人防工程而施划的车位。对于人防工程是属于建设单位(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单位(开发商认为,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归建设单位(开发商)。而业主们认为,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已经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业主已经支付了费用,因此应当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再次主张启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向业主收取租金或使用费,属于重复收费,开发商不能因一次行为而两次获利,否则就违法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长期争论不休。

关于人防工程的建设,众所周知,根据《人民防空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是国家规定强制性配建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是否与人防工程使用权是否与建设成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笔者今天就以安徽省为例,就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人防防空法》第五条确立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但并未确定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是谁?事实上,谁是投资者,也不是《人防防空法》所能确定的。既然无法确定,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规范去寻找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投资者的渊源。而寻找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投资者的渊源,就必须从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说起。

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一条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上述条款中“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与商品房销售价格又有什么联系?商品房价格又能说明什么呢?

结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其中第五项解释对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为:“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上述法律规范中提及到“建设费用分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用,(其中就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而小区的人防车位是不能作为经营性车库来使用,否则小区将成为公共停车场)。那么商品房价格构成又包括哪些呢?而根据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房屋销售价格的构成则是由成本、税费、利润、商品房楼层、朝向差价、质量差价五项构成。这也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体现,成本是价格构成的一个必然部分,世界上本来就没有什么无成本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系列入建设项目的开发成本,而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则是构成商品房价格构成的组成部门,《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则又规定了建设成本已分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人防工程系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人防工程是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而且,共用设施设备的本质就是业主共用,其已经排除了开发商的使用权,收益权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基础,人防工程的共用性质已经排除了开发商作为单独主体的使用权,否则人防工程就将成为开发商的专有使用权,而不在由业主归共用,排除了专有使用权,也就排除了开发商的收益权。

此外,关于人防工程的共用性质,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的规定也予以得到印证,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在这里,又一次将人防设施包含在共用设施的范围之内,排除了建设单位(开发商)的专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在多个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已经明确了人防工程的共用性质和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权利的结论。同时,将人防设施包括在业主共用设施范围之内,确定了业主使用权,事实也就是对受益者的确认,从而确定的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而建设单位(开发商)主张的“谁投资,谁受益”,因不具有专有性已经失去了法律根基,故不能主张其收益权。

以上相关分析,系笔者结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解读。对于其他省、市和地方城市,人防工程是否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业主们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查阅当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解读,针对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最后希望本文能够给那些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一些启发,少走一些弯路。

吕海波律师于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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