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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易家三兄妹继承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0-09-15

【案情简介】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街的易家三兄妹拿着一本泛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愁容满面的来到公证处称:

父亲易某和母亲罗某均已去世多年,但父母亲生前遗留有孝感市孝南区一套房产,因历史原因从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九十年代只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登记父亲易某的名字。

现经孝感市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告知建议整幢拆除,易家三兄妹准备着手拆除房屋重建时被告知不允许,他们无权拆除房屋,也无权重建,现父母亲均已去世,问题总该要解决呀,易家三兄妹着急,但不知该怎么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耐心的分析其家庭清楚和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和当事人积极与房产局、土地局、税务局等相关部分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解决方案是可以由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可以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拆除重建事宜,并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公证处公证员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为其列明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的清单,易家三兄妹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权公证,办理完公证的易家三兄妹终于露出了满意的微笑,称父母亲遗留的这份头疼的遗产终于可以得到保障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孝诚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易甲,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XX。

易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XX。

易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XX。

被继承人:易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XX小区XX村XX号。

罗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XX街X巷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易甲、易乙、易丙因继承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易某、罗某遗留的财产凭证(土地使用权证);

5、易甲、易乙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易某、罗某分别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在孝感市死亡。

二、继承人易甲、易乙、易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易某、罗某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易某、罗某享有的坐落在XX街X巷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孝城国用(X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继承人易甲、易乙、易丙称,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经登陆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未查询到被继承人遗嘱登记信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儿子是易甲、易丙,女儿是易乙。

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易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易某、罗某的上述遗产,易甲林、易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易某、罗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易某、罗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易甲、易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易某、罗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易某、罗某遗留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儿子易丙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孝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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