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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如果不满意想投诉又该怎么办?

 逸香阁居士丽人 2020-09-16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一是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合同;

二是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发票;

三是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出具办理法律事务必需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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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中,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收委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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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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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投诉人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递交投诉材料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诉材料转送至被投诉人所属的律师协会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调查处理结束后,相关单位还要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此外,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或转交律师协会查处。

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可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责包括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律师协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协调、进行行业处分以及向投诉人说明、解释等工作,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及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此外,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的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律师的还可以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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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对会员(含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训诫;(2)警告;(3)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6)取消会员资格。

违规行为及处分的适用情形有:利益冲突行为、代理不尽责行为、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及其它应处分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业整顿;(5)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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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9.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1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6.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17.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8.泄露国家秘密的;

19.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0.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21.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的;

22.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3.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4.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5.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

27.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28.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

29.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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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的;

10.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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