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新疆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 刑法到底能管多宽?》,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其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就是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例题】(单选)在一架中国的停在日本机场的飞机上,一个美国人甲和英国人乙在飞机内打架,甲将乙打成重伤,应该适用( )刑法。 A.中国 B.日本 C.美国 D.英国 【答案】A。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本案例犯罪发生地为中国飞机上,视为在中国领域内,故而适用中国刑法。本题正确答案为A。 来源:新疆事业单位招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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