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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供方评价与招标采购资格审查衔接策略研究

 电力行业圈子 2020-09-17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核电企业供方评价和招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和业务内容,分析它们在目的、法定要求、审查内容、审查形式、审查评价主体等方面的异同点,厘清了认识,指出二者完全可以有效衔接,关键在于正确的结合方式,并提出了三个可行解决方案。

在核电企业采购活动中,合格供方评价和招标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究竟是什么关系,很多企业认识不清,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和投标资格审查形成两张皮,出现要么违反企业规定要么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的情况。

一、合格供方评价通常流程和内容

供应商初始评价是供应商管理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完善的基础评价,企业才能对供应商的产品、生产和服务能力产生全面认知,并对其资质进行有效评估。我国核电产业的供方评价有法定要求。国家核安全局《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2.1条明确规定,“必须将被评价的供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项和服务的能力作为选择供方的基本依据。”该法规适用于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中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核电工程新供应商的初始评价流程一般分为六步:供方评价申请、供方信息收集与初核、开展供方评价、反馈评价结果。

供应商的初始评价包括文件评审和源地评审两种方式。文件评审指通过对证明潜在供方能力的企业资质、经营状况、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的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源地评审则指通过对供方的设施、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评价的方式,对供方提供服务或货物的能力进行评价。

二、招标采购资格审查程序和内容

招标采购资格审查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对(潜在)投标方从事标的履约的合法性、实力、能力、业绩及财务状况等要素进行审查,是招标方进行风险控制的主动方式。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完成。资格后审则在开标之后的评标环节完成。

三、合格供方评价与招标采购资格审查的异同点

1. 从目的上来看

合格供方评价目的在于审查验证潜在供方提供满足采购方需求的服务或供货能力。而招标采购资格审查的目的在保证招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投标入围门槛条件,确保(潜在)投标人在中标后具有正确履行合同的能力。二者目的基本一致。

2. 从法定要求来看

合格供方评价是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法规的法定要求。除前文所述的《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法规外,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10月30日批准发布的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导则对供方评价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且要求在签订合同签完成供方评价。《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但是不同于核安全监管法规,该法条使用了“可以“二字,表明投标资格审查不是法定强制要求,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实施。

3. 从审查评价内容上来看

核电业主的供方评价工作包括技术、质量保证及商务能力三个方面[3]。《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2.2条明确规定,“根据情况,对供方的评价包括:(1)对供方能表明供方以往类似采购活动质量的资料的评价;(2)对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观评价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质量保证记录的评价;(3)到源地评价供方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4)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

招标的资格审查侧重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一般还覆盖供应商的基本经营资格、行业资质和工作业绩。招标的资格审查内容比核电合格供方评价要广,而后者更侧重于供方质量保证能力和技术能力因素。

4. 从审查评价方式上来看

合格供方评价以文件评审为主,按需选择源地评审。对于民用核设施安全关键的物项和服务都需要到供方所在地,对其设施、人员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进一步评定供方提供物项和服务的能力。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形式不限,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通常做法是形式(文件)审查。无论什么形式、标准或方法,均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要求进行。

5. 从评价和审查的主体来看

合格供方评价由采购方组织,评价组人员全部为采购方内部人员,依据企业规定组建,一般包括质保、技术、商务和财务人员。招标活动中,设有资格预审环节的,招标人应组建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人员一般由招标企业内部人员组成。设有资格后审的招标活动,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中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人员组成从法定专家库抽选。

四、思考与建议

民用核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必须同时遵循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要求,统筹安排好供方评价和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于企业依法合规、高质量完成供应商选定十分重要。如何有效衔接好供方评价和投标人资格审查,dlzbcg.wang结合所在单位的招标实践,提出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1. 供方初始评价常态化

供方初始评价需常态化。通过加强平时市场调研工作,我们可以充分了解行业内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供应商分布情况。还可以常年公开征集潜在供应商,形成潜在供方长名单。然后按照供方评价程序及时启动潜在供方评价,将通过供方评价的供应商动态更新进企业的合格供方库(短名单)。在今后招标活动中,合格供方库内的供应商就无需同时进行评标资格审查和供方评价。但合格供方库不能作为潜在投标人的前置条件,否则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法规。

2. 分类实施招标资格预审

招标方案应分析标的的重要性和核安全监管要求,策划合适资格审查方式。对于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物项或服务,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设置的资格预审条件应能全面反映特定项目对于承包人各方面的要求,并将供方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审查委员会吸收供方评价人员,采用文件评审和/或源地评审方式,两项工作可以在资格预审阶段合二为一。对于重复采购的多批次物项或服务,企业可以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招标模式。对于普通物项或服务,仍可以采用效率更高的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直接在评标中对供方评价和资格审查采用文件评审方法,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供方。

3. 招标采购文件包络供方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三种方式,可以安排供方评价部门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评价标准和要求,作为招标方案和采购文件的重要输入,也可以请供方评价部门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审核,确保供方评价标准和要求完全融入投标人资格要求。若需要增加源地评审环节,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内容中载明源地评审要求。源地评审应安排在评标结束前完成,必须由评标专家进行,且适用所有投标人,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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