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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由双方议价,符合国际惯例丨律新社辣评

 律新社 2020-09-17


刘志伟
(本文系作者授权刊发)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级律师

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和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在《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文件的基础上,明确律师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是将议价权交还交易双方,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收费。

该《通知》还明确废止了《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

该通知发布后,受到社会广泛热议。笔者个人对此持赞同观点,对该通知的发布,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点滴思考,以求教于方家。
一、原被废止的(黔价费﹝2002﹞358号)文规定的律师指导性收费过低,已不能适应当今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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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废止的《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系十多年前的规定,众所周知,这十多年多我国社会经济层面发生的变化,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且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与十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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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制定的(黔价费﹝2002﹞358号)文,基于当时的生活水平,所作律师费指导价,不仅明显偏低,而且已不能适当,当前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

比如原规定,担任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为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

  • 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 律师在代理,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为: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
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2000元;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 5%;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4%;500001元至 1000000元部分 3%;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 2%;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l%;10000001元以上 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 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为: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为:

每件收取50-2000元,末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摈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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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缺少按小时收费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综上,原有规定的律师收费办法,不仅律师费收费标准过低,而且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个别案件不仅不能盈利,甚至贴本,导致有些案件乏人问津,不利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当然也没有按小时收费相应的计费标准等。

二、律所律师收费标准计价依据及应考量的因素

笔者从事律师执业已二十多年的个人经验来看,个人以为确定律师费收费是否合理的核心,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予以考量:

首先,一个通常人想要成为一名律师,要有基本的专业法律基础,必须要有法学专业大学学习的经历。

其次,要通过被誉为中国最难考的“司法资格”考试。以上还仅是具有可以从事一名执业律师的资格,

再者,还要经过律所实习,取得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方能领取执业证,可以成为一名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律师了。这样一种历程,可想而知,付出了一个常人多少的人生宝贵青春和家庭给予的经济上支撑。如此,并不表明年轻的初级律师可以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得到案源。

通常一名刚入行的律师,还要经过至少二至三年的律所辅助性工作经历,然后才可以有能力担任一些简单案件的代理律师,这些过程无论在国内外执业的律师都是必须经过的,即使经过这样的煎熬,也尚难以凭自已的收入独立谋生。


最后,作为委托一方的当事人都希望所委托的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法律知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包括出庭庭审经验),甚至于要求委托资深的大牌律师、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律师。根据笔者的经验,这样一种要求,没有十到二十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甚至数十年的阅历,是根据不可能达到的。

而对一名执业律师而言,却是人生的全部,不仅要承受着业内激烈的行业竞争压力,而且作为一个有血有肉世俗的人,也需要承担抚养家庭的重任,业内有戏言:“起得比谁都早,睡得比谁都晚,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是工作日,手机不离手,手机一响工作就开始。”

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律师,是很少有时间与家人团聚的,如此的付出,收费过低的案件,则不会有律师愿意亏本去做。做一个案件需要必须的时间成本的付出,还有交通成本,查阅法条与搜索不同案例并分析案例,找出以客户最有利的方案和辩点的职业追求,以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没有时间,没有阅历,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是肯定不行的,这些仅是律师办案的基本成本。


作为一名成功的律师,有责任心的律师,要能立足于激烈于市场竞争。必然是从不会停止学习的律师,我们知道社会在不停的变化,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时的颁布,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所有律师而言都是新的开始,所以律师行内都知道,一名律师是没有老本可吃的,同时因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律师自己也要掏高额的费用去参加培训,当然包括时间成本,所以一名成功的律师永远在路上。

所以,在考量律师收费时,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标的的大小,疑难复杂的程序,还考虑委托的当事人要求指派的律师的水准,和付出时间的多少(一、二审、再审等)等综合因素,当然律师费收费除了标准之外,还有收费方式的不同。过低的律师收费标准,当然是很难找到高水准的执业律师。

三、通知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是将议价权交还交易双方,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收费,不仅符合法律服务市场规律,而且符合国际上法律服务市场通行做法。

首先,律师行业服务在我国属于第三产业,相应的律师服务应该由市场双方的合约主体自行协商为常态。

其次,将该价权交由双方,说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已经成熟和完善。

笔者以为,在上世纪7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社会大众不仅对律师的作用与认识在增强,而且对自身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也已明确。当事人通常在委托律师前,会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律所了解要合作的律师,也会多渠道的了解咨询自己需要什么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最为主要的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收费标准,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这时候将委托服务合同的议价权交由双方是非常理性和经济的做法,况且律师本身也面临着激烈的行业竞争,不同的律师不同的律所收费不会太过悬殊。

再者,尽管深知、阅历丰富的大牌律师、名牌律师收费标准较高,价格不菲,但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主动选择大牌、知名律师的客户,律师费通常不是他们首要考虑的因素,这类客户与一般客户的需求是不一样的。

所以,笔者以为,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的收费,已经比较规范且具操作性、已经比较透明化,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已经成熟,而且也符合国际上通常做法。甚至笔者了解到,个别商人的议价能力要比一般的律所律师要强很多。
结论

笔者以为,通知的做法是妥当的、理性的做法,让律师服务费的收费交由需求双方进行议价,放弃指导价是正确的做法。因为,真正了解法律服务市场的是需求双方,即委托的当事人一方和律师、律所,其中包括律师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并不比律师和当事人更了解、熟悉法律服务市场,也与把自己做不好的事交给市场,是最为妥当做法的观点是吻合的。

同时,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收费由双方议价,也符合国际惯常做法。当然对个别特殊案件如: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个别公益类等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进行上限规制,个人以为,至少目前还是合适的。以上仅是个人一点粗浅看法,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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