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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亿市场迎来新规范 ,《电子商务法》为法律服务带来哪些新机遇?|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谢慧文 

千呼万唤始出来!

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历时五年,《电子商务法》(下文简称“电商法”)终于来了。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对于广大网购消费者来说,这着实是一项合乎法律法规又方便群众生活的措施;对于电商行业而言,则意味着更加强硬的法律监管和一次大洗牌;与此同时,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讲这又是一个新机遇。

那么,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到底有多大?电商法的出台将为该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律师们又在关注些什么?律新社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业内大咖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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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市场到底有多大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截止2017年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5.33亿,同比增长14.3%,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达4250万人。随着消费者网购习惯的养成,电子商务乱象层出不穷,相关诉讼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8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可知,2018年上半年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受理的投诉案件数同比增长66.93%,增速高于往年。

这些投诉覆盖的主要领域依次为:国内网购投诉;网络订餐;跨境网购;网络支付;在线差旅;物流快递;银行电商;商家纠纷;P2P网贷;网络传销;网络打车;分期消费投诉;其他类投诉。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退款问题、商品质量、发货问题、网络欺诈、霸王条款、网络售假、订单问题、售后服务等。

不断上升的投诉量预示着整个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市场所包含的巨大潜力。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剑林认为,随着整个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整个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市场还是相当大的。因为法律服务通常是跟着服务的对象走的,而在这个市场里服务的对象既有诸如亚马逊、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型电商平台,也有滴滴,摩拜这样的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汇集了五湖四海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同时黄剑林律师也表示,虽然这个市场让每个律师都有充分的想象空间,但目前真正以电子商务为业务标签的律师还不多。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泉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次立法。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市场的问题,他表示,限于收入问题,除了一些执业打假人外,深耕电子商务领域的律师并不多见。针对一些收益较高的诉讼业务,如电商创业、市场融资等板块的咨询业务则属于投行律师的业务范围。

对于电商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协力律师事务所黄阳阳律师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可以说是近二十年才繁荣发展起来的。传统的法律服务一方面是为电商生态圈(包括电商平台、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物流、仓储等)提供非诉及合同法律纠纷服务,另一方面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三大领域提供诉讼法律服务。

当提及电商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时,黄阳阳律师补充道,该领域法律服务问题非常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平台方往往能够轻易推脱责任,因此电商平台长期存在审查不严、管理混乱的现象。产品质量问题、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突出,维权相当困难。在不正当竞争领域,新形态的侵权模式层出不穷,由于立法滞后,销售数据造假、刷好评、用户劫持、未经许可抓取竞争者数据等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非常普遍。这不仅影响着整个电子商务环境的健康发展,也为法律服务带来不少困难和阻力。

对此,黄剑林律师则称,很多时候律师们是结合“生效案例”所阐述的禁止性规则,并谨慎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抱着先行先试的态度来摸着石头过河,有种无所适从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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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是否会催生新的法律服务业务


电子商务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的竞争和变革也让这个行业不断出现新“状况”,从当年的“二选一”再到最近的“山寨”话题,国内电子商务市场急需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作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

随着电商法的正式审议通过,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总算迎来了自己的“行为规范”。今后,保障电子商务运营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那么电商法的出台对于电商法律服务行业有什么影响,其是否会催生出新业务领域呢?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全开明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合规业务,其在律师执业前,是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队伍中的一员,也参与了上海市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建设,在电子商务监管方敏有大量的经验。他表示,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理规则由最初的“促平台,保商家,轻消费”到现在“严平台、规商家、重消费者”的转变,逐步实行“宽进严管”的监管方式,调整的重点领域为平台责任、商家义务、消费保护和政府监管四大方面。

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在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平台与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非常关键。首先,对公法律服务市场会急剧扩张;其次,在平衡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利益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经验,务必形成三方平衡发展的状态,这其中会出现很多争议和制度建设,而这些变化都将带来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

黄阳阳律师也认为,随着此次电商法的出台,未来一定会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人身安全、反垄断、电子商务平台非诉合规及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产生新的法律需求,催生新的业务领域。因为这部调整商家、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电商市场秩的行业性法律,有着三大明显的特点:

其一,是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并完善了电商平台的责任,能够为法律服务提供全面、清晰的指导;

其二,纳入了最新法律法规,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反垄断问题等;

其三,配合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等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未来可能产生的跨境结算、税收等问题提出了框架性的要求。

对于电商法是否会催生出新的法律服务业务这个问题,黄剑林律师有着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由于当下电商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以及电商法律服务业务本身的特点,本次电商法的出台对于律师的业务以及实务方面并不会有太大的冲击和调整,并不会催生出与已经在做的业务有明显区别的领域。但对于从事电商业务领域业务的律师来说,面对新的电商法律框架需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同时,黄剑林律师也表示,由于电商法对电商平台及电商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均作了大量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中所体现的“雷区”是很容易踩到的。因此,“合规业务”,尤其是为电商平台及电商经营者提供的合规业务,未来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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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都在关注电商法中哪些问题


本次公布的电商法共七章八十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税务、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等诸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虽说电商法是多方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但其中仍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

对于电商法,黄剑林律师称,他比较关注两块内容:

一是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即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三条。此前电商平台是有一定的自主权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删除链接的,但电商法赋予了被投诉人可以用“不侵权声明”阻却投诉,权利人收到该声明后须十五日内投诉或起诉,这对权利人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改变和挑战。

二是电商平台及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平台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正式通过的立法把“连带责任”改成了“相应责任”。相应责任包含了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立法应当明确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责任,使之有法可依。

刘春泉律师提及的平台责任相关内容与黄剑林律师不谋而合。除此之外,刘春泉律师表示他还十分关注其中的网络平台在线争议处理机制相关内容。比较遗憾的是此次电商法并未将在线仲裁写入其中,但他相信下次仲裁法修改会将之纳入其中。

全开明律师比较关注的是电商法带来的企业合规问题。他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对整个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到了一个里程碑的作用,但是有一些不足:

一是尚未对整体电子商务市场的诚信建设进行规划,在促进优胜劣汰的机制上还是主要以罚款等经济手段为主,缺乏诚信制约,对严重失信者应该禁入;

二是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规制,对以消费者名义从事扰乱正常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形必须进行规制,如针对职业打假的行为要进行有效区分,也需要维护正常经营商家的合法利益;

三是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配合义务。目前电商法还是规定监管部门权利比较多,配合义务比较少,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一张一弛”,在现阶段还是要给平台企业一个合理的法制服务环境。

对此,黄阳阳律师称,由于这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非常宽,可能在适用的范围上产生一些争议,比如部分互联网业务如搜索引擎、社交平台是否在其规制的范围内尚不明确。

另外,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可能会产生适用上的竞合和冲突,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今后逐步解决。另外,她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非常及时,覆盖面广且具有前瞻性。一方面能够有力地净化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另一方面能有效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跨境发展。

如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渗透率上都已经是全球领跑者,走在世界最前列。电商法在概念界定、接轨现实状况、争议问题处理、实际落地等许多方面上确实仍存在一些不足。但整体而言,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引导电商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作为全程参与本次电商法立法工作的业内专家之一,刘春泉律师表示:虽然此次电商法仍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无论如何,它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更多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还需要在之后的实践中探索更科学的方案。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更重要的是引导和促进整个社会向更美好方向前进。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所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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