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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电商新贵最关心的合规话题都在这里!|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 2020-09-17

让人上瘾不断又吐槽不断的电商圈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作为电商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一个法律里程碑事件,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亮相,这令很多法律人振奋不已。(30万亿市场迎来新规范 ,《电子商务法》为法律服务带来哪些新机遇?|律新社观察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是一位连续十九年关注电商发展的研究型律师,他参与了本次立法的整个研究过程。谈及《电子商务法》立法研究花絮,特别是四次审议后几乎白热化争议的现象,刘春泉援引另一位专家所言,“细思极恐”。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带来的问题不断凸显,假货泛滥、信息遭泄露、电商企业通过低价和恶性竞争抢占市场、“三无产品”肆虐的现象屡见不鲜,净化电商市场的呼声日渐高涨。

《电子商务法》平台治理与企业合规高峰论坛

距离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电子商务法》不到一百天,平台与企业该如何完善自身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9月22日,由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段和段研究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CCA公司法务联盟协办的“《电子商务法》平台治理与企业合规高峰论坛”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召开。来自执法机构、科研院所的专家、领导及电商企业代表,一起回顾了《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坎坷历程。律新社注意到,很多电商企业积极参与,探讨《电子商务法》实施方略。

1.
平台责任如何解读?

目前电商领域最揪心的事情就是卖假货。拼多多的海外诉讼案还在纠缠不休中,让国内很多电商新贵也心有戚戚焉。我搭平台,你卖假货,你肯定有责任,那么电商平台又该如何定性处置?律新社注意到,《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情况的细微处置变化,成为当天论坛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讨论异常热烈。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第38条细化了电商平台的责任。第38条对于电商平台的资质审查与安全保障责任规定历经从“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正式稿中再次变更为“相应责任”。这让不少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感觉有些无所适从。

刘春泉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指出:此次《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商平台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也确定了电商平台在民事和行政法上对于其经营者某些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平台可能将会因此承担过重的压力,有可能超出了他本人在立法过程中提出的电商平台承担合理谨慎义务的范畴。

刘春泉认为,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合理谨慎的义务,但这项义务应满足三个标准:法律规定平台做的;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办到的;按照现有社会经验和管理水平可以做到的。法律有规定的,平台应当做到;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须是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做到的;平台承担的责任,应该是按照现有社会经验和管理水平,可以预见到的。

此外,刘春泉结合“银河宾馆案”的司法裁判,表达了一种观点:在当年特定环境的法律制度下,并没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规定,然而法官运用司法智慧通过对履行宾馆住宿服务合同安全保障责任角度把问题解决了。时至今日,依然如此,新问题仍然需要法律人发挥智慧,法制也是逐渐完善起来的。   

当天研讨会,很多电商企业也很关注审核责任界定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地址、行政许可等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一位电商平台法务人员提出:对于商品类的服务,平台可以尽量全面保障其真实性,履行义务。但对于一些服务性的项目或线下消费的产品,平台难以履行此项义务。

驴妈妈旅游网法务也表达了对平台履行义务的困惑:许多平台为合作性建设,但依照《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审核义务的罚金很高。但是,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规定,企业也不清楚如何履行,希望监管部门能给到实操经验较强的建议。

刘春泉认为:一方面,当前的企业应当重视资质审核问题。规模不大的,平台自身就可以审核;规模较大的,则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平台应充分重视安全保障义务,但也无需太过担心。相关产品领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若是通过现有技术手段不可操控的,平台也无法履行义务;平台按照相关产品领域现有的社会经验已作充分预防的情况,关键看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无过错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李弘

上海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李弘处长表示:监管部门也会从实际出发,考虑平台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监管不是最终目的,促进平台健康运营是最终目标,距离电商法正式实行还有一段时间,可以逐渐完善相关细则。

对此,刘春泉指出:企业首先不能无故删除平台内各项信息,同时也要完善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系统。京东等大的电商平台均已成立自己的研究院,聘用大量专业法务和研究人员。在自身无法处理面临的法律实务时,要学会请求外援。

2.
跨境电商何去何从?

跨境电商是当天研讨会的又一热点话题。

近年来,跨境电商占据了电子商务的大额交易。据最新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3.47万亿元,同比增长26%。但跨境电商的交易背景更为复杂,电商法出台后,各大电商平台顾虑重重,基层执法部门也对一些具体问题存有疑虑。

李悦

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李悦主任表示:电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问题、对跨境电商规范的概念不够清晰等问题确实需要《电子商务法》予以回应。

李悦针对跨境电商平台注册和税法的适用性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问题,如“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从事经营的买手多为境外,是否应按照《电子商务法》在境外注册,是否需要提供其境内的营业执照”“入驻平台的境外卖家所从事的直售境内的活动,平台是否应要求其为在境内注册的有实体的企业”“平台是否需要对入驻平台的买家,代扣代缴国内所得税”“自营和入驻卖家应当在哪里纳税”等。对于如何规范跨境电商平台,李悦提出了逐步完善司法解释、建立配套法律机制、在规则制定方面抢占国际话语权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会议现场,费列罗中国法务部负责人提出疑问:政府不同部门间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跨境电商在哪些点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范?

陈晓明

对此,上海市商委电子商务处陈晓明处长指出,对于跨境电商的规制,我国已有很多较为明确的规则,留给部门具体实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原有的行政规章,短期内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原有贸易体系主要针对传统的大额外贸交易,不针对小额跨境交易。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规制对此作出限定,一般通过自由贸易双边协定进行规范。现有的跨境行政管理制度问题不大,管理总会在进步,但目前基本能解决消费者保护、纠纷、售后服务等问题。

3.
法律体系的适配问题

当天研讨会中,法律关系适配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专家关注。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在平台上的信息有否被泄露的风险,如何防范与处置? 

张继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继红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第23条是一个准用性规范,并未具体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24条仅仅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信息主体的核心的权利为查询权、更正权以及删除权,但是从现有条款看,《电子商务法》规定尚不够具体。第25条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但什么是“有关主管部门”,十分模糊。第79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这依然采用了准用性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立法出台之前,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以部门法为主导,立法原则性、执法随意性等问题凸显,如何在周延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提升信息的使用效率、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利用,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探讨。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在很多人看来,《电子商务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中的部分内容有交集,在实务中似乎二两者都重叠适用,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刘军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刘军华庭长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使得条款更具可操作性,监管更为严格,同时也并未突破过错原则。刘军华指出,是否有过错需要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过错虽然是主观的,但是衡量依据应当是客观的。

刘军华指出了《电子商务法》未来实施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首先,《电子商务法》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之间,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相关规定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细化规则;其次,《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定的一些规则,需要司法进行探索和明确;再次,《电子商务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不少行政执法的内容,有些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执法部门也不明确;此外,《电子商务法》在施行中应该注重对电子商务领域创新的激励,对初创企业、创新创业个体的创新热情和活力予以呵护。

金融行业平台企业和电子交易的共性问题,是否需要另行立法?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在文化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对文化娱乐产品进行付费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可能仅侧重信息类服务的提供形式,而忽略了其作为价值载体的商业属性。

刘春泉表示,《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现有的规则,我们应当在认可、总结、吸收、继承传统民法的基础上,发现传统民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应该对一些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诸如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高频交易的问题,虽是证券交易,但它反映的是程序化电子交易带来的共性法律问题,也应当列入《电子商务法》。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做得还不够好,缺乏足够的研究和深度思考。要把当前的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概括提炼成法律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4.
电商平台制度对基层执法有促进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牵动着电子商务运营中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具体落地时,一些问题也浮现出来。基层执法机关在肯定了电商法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提出完善细则的建议。

根据电商法中促进电商发展相关政策在上海的实施情况,上海市商委电子商务处陈晓明处长认为,《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的责任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过程的处理、工商登记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与目前电商实务发展进程基本匹配。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未予规定的问题,如平台的垄断问题等,还须在日后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出台新的细则予以解决。

唐健盛

上海市消保委唐健盛副秘书长则表示,如何运用《电子商务法》产生更好的规则,对消费者而言更有实际价值的思考,期待能够在实际运用《电子商务法》过程中就平台服务内容给出更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平等、合法权益的举措。

5.
立法定位与监管制度的落地与兼容

如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定位与监管制度的落地?

姜涵康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姜涵康主任指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的修改纳入到上海市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2008年,《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就已率先地方立法,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猛,地方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细化是应有之义。

那么,如何对地方电子商务法进行地方立法?姜涵康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地方立法不能与上位法及一些民事基本法相冲突,应当是对国家立法内容细化和完善;二是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实际限制大于促进,对于促进的一些条款,各地方都可以进行补充;三是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商业条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精准施策。如第38条出现的“相应责任”应当根据各地区发展的特色特点补充实践案例,采列举、定义等方式细化责任,这些都需要通过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就上海来说,未来电子商务领域服务的种类、金额将超过货物,而电子商务法比较偏重货物,未来可在此方面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条款。

杨坚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坚争教授也表示:应当总结《电子商务法》在推广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注意判例的收集和分析,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及完善《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细则,对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一些问题,如企业注册行为的规范问题、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法》的落实及执行问题均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律新社注意到,很多专家提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一个法律里程碑,该法的推行将有效遏制电子商务的乱象,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规范的领域。但其中的许多条文如何实施还有待实践证明,在短短一万字的法律条文背后,如何完善平台制度,如何尽到自身的审核、披露、安全保障等义务,将带来巨大的变革与挑战,电商领域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问题长期存在,新法生效后很可能会产生援引电商法的遏制竞争对手和电商平台的诉讼,专业律师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法律服务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市场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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