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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对赌协议引争端!段和段吴坚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挽回巨额损失|律新社·名案谈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丨王博


对赌协议纠纷,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它具有案件标的大、涉及法律问题复杂、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特点。在一些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投融资股权争议已经在数量上排到第二位,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对赌条款。但你是否听说过退出对赌协议引发的巨额纠纷案件?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吴坚律师

2017年,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吴坚律师带领团队代理了一起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大股东退出对赌协议纠纷案,案涉标的7000多万元,为客户挽回了2000多万的损失。这场经典的退出对赌协议之争,律师在其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日前,律新社采访了这起案件中投资者代理律师团队带头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吴坚律师,听他解析该案背后的法律意义。

争议伊始,一筹莫展

2011年,某投资者以股权置换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并与原大股东约定了业绩对赌条款。

2013年,由于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要求,投资者与原大股东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投资者决定退出目标公司。投资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原大股东,同时还与原大股东签署了退出对赌协议,约定仅在目标公司于原大股东控制下上市的情况下,原大股东将给予投资者一定金额的补偿。

但在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原大股东后两年不到,原大股东即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退出对赌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产生争议。

争议产生伊始,原大股东主张该退出对赌协议为赠与合同且退出对赌协议仅约定上市的情形下的补偿而未约定转让给第三方的补偿,故拒绝赔偿损失,投资者对此一筹莫展。

吴坚律师告诉律新社,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案涉金额巨大,原大股东不仅聘请了国内知名律所的律师担任其代理,还请了国内知名法学院的民法教授就本案中的专业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意见。庭审过程中,原大股东甚至聘请了多家知名律所组成的律师团为其代理。

原大股东的代理人认为:


一方面,投资者与原大股东签署的退出对赌协议为赠与协议,原大股东可随时解除。


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处于下行周期、国家多次暂停IPO审核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合格上市,故原大股东不存在违约行为。

吴坚律师告诉律新社,刚接到案件时,团队律师一筹莫展。案件主要的难点在于如何论证退出对赌协议并非赠与协议,以及如何认定原大股东在投资者退出后两年不到转让其股权即为违约。

庭审交锋,一语中的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吴坚律师认为原大股东同意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将近4000万元赠与给投资者不符合商业常识,遂要求团队成员对投资方和原大股东之间签署的所有文件和所有往来邮件进行了仔细查阅。

经过梳理,吴坚律师团队最终找到了一封邮件,确定退出对赌协议为股权转让款对价的一部分,证实了退出对赌协议并非赠与协议。进而通过明确投资者退出公司之目的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攻破对方主张的原大股东在投资者退出后两年不到转让股权并未违反相关约定的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吴坚律师紧紧围绕投资者投资之目的为目标公司上市这一关键点,将股权转让协议与退出对赌协议相关联,打破了原大股东主张退出对赌协议为赠与合同的防线。接着,吴坚律师又通过目标公司已无法实现在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下上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大股东主张未违约进行了有力地驳斥。吴坚律师通过对案件层层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协助仲裁庭厘清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

扭转局势,力挽狂澜

据吴坚律师介绍,对赌协议纠纷案件难点一方面在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对赌协议横跨《合同法》和《公司法》,《合同法》追求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公司法》涉及到公司治理,大部分为强制性规定,故关于对赌协议中涉及公司方面的条款是否有效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而本案中股东之间的退出对赌协议更是几乎没有先例可循,处理此类纠纷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退出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条件已经成就等。

针对退出对赌协议是否为赠与协议,吴坚律师紧紧围绕“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基本商业常识,结合投资者投资和退出之目的均是为目标公司上市、投资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因素,将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协议与退出对赌协议相关联,打破了原大股东主张退出对赌协议仅为赠与合同的防线。

针对原大股东在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他们后,两年不到即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目标公司无法上市的情况,吴坚律师指出投资者退出之目的即为目标公司上市,而原股东方不仅未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上市,还将目标公司转让给第三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吴坚律师及团队成员的日夜奋战、不懈努力,其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认可和采纳,获得胜诉。就这样,在几率渺茫的情况下,吴坚律师及团队变“不可能”为“可能”,为投资者挽回了2000多万的巨额损失。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对赌协议是舶来品,即一种估值调整机制( VAM),主要应用于股权投融资领域。

吴坚律师告诉律新社,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在进入被投资的目标公司时,一般均是希望目标公司能够持续盈利,甚至是能够实现IPO,从而达到盈利并顺利退出的目的,但在具体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主客观情况的不确定,导致投资方的目的落空,产生争议。

✦ 从客观角度来看,自2015年7月至今,证监会已9次暂停IPO,在一定程度上对目标公司上市的进度和安排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目标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上市,触发对赌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产生争议。而行业发展本身受市场行情和政府政策的影响,也可能导致投资方的期待收益落空,产生争端。

✦ 从主观角度来看,在投融资双方签署对赌协议阶段,融资方为了尽快尽多地获得投资方的资金,虚高估算盈利能力,而最终又无法实现,导致争议。

而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对赌协议纠纷,是一种新型的对赌协议纠纷(即退出对赌协议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吴坚律师提醒投资者,以后在签署退出对赌协议时应注意:


合同之间的关联性:表明退出对赌协议与退出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说明合同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条件成就的约定尽可能要全面:应对条件成就以及被视为条件成就的所有情形进行约定,确保原大股东或公司在违约时,可以追究其责任。

专注公司业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本案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吴坚律师及团队代理意见获得了仲裁庭的采纳成员,最终为客户挽回了2000多万的损失。

谈起本案,吴坚律师表示,处理此类退出对赌协议纠纷案件需要关注投融资双方的交易背景,了解双方设置预设指标的真实意图。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需要律师具备专业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常识和商业判断能力。他表示本案可谓是开了退出对赌协议的先河,对日后法院或仲裁庭审理退出对赌协议纠纷时,对于对赌协议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吴坚律师是业内“大咖”,他于1990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加入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总所主席。同时吴律师还热衷于社会公共事业,现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上海市政法委特邀监督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他专长于世界贸易组织及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反垄断及反倾销,对国际贸易、公司购并、反垄断、知识产权、反倾销及金融领域有长期研究和实务经验,尤其在能源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高知名度。目前还担任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咨询分会会长。

而吴坚律师所在的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伊始就专注于为公司提供高端法律服务,还专门设立了公司部、国内诉讼仲裁部、跨境争议解决部等9个部门,为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段和段曾主办过中海油收购境外石油公司项目、云能投收购印尼帕勒朗水电站等大型跨境项目,这些大型跨境并购项目为段和段了解股权纠纷交易背景以及投资各方签署对赌协议的意图提供了基础。同时,段和段还承办过印尼动力煤纠纷、合资合同纠纷等国际仲裁案件以及不计其数的国内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争端解决经验。(详情请戳:《吴坚律师承办案件入选上海市首批十大涉外法律服务经典案例》

在一些法律的空白领域和公司业务的疑难领域,律师通过其专业服务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这正是其专业价值所在。吴坚律师表示,未来段和段将会持续关注包括退出对赌协议纠纷在内的公司领域相关业务,希望通过更多的案例为中国经济和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Susan   |  版面编辑:田紫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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