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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风险——进口货物的异常处理 

 华民 2020-09-18

第 465期

我曾在海关负责过一段时间的进口舱单核销工作。所谓“舱单”是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由于舱单最能准确真实反映进口货物的情况,所以我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审核进境运输工具的原始舱单,如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二是认真审核进境运输工具有转船、转港或者出现变更的舱单。三是将已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舱单中核销掉,然后对舱单中超过14天未有申报的进口货物催促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最后就是对超过三个月仍未有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做超期未报关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 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因超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由海关处理,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在利润驱使之下,利用此种方式将外国的固体废物、以及一些生活垃圾运往中国。如某公司将舱单品名为“铅矿”的货物载运进境,共计20个集装箱,重533.95吨。超过三个月也未报关,海关催报后,货主声明弃货。货物经检验检疫部门鉴定,实货为“炼锌过程中产生的含铅浸出渣和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含铅炉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海关对该批铅矿作出责令退运决定,最终在船公司的运作下该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如果超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商品,海关对上述货物的处理不受三个月滞报期限的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依法变卖。

对于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可以提取进口货物并依法变卖处理。《海关法》赋予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包括对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未报关的货物征收滞报金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申报的进口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等措施。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要负责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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