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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安全標準详细分解

 玩具行 2020-09-19

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地,中国拥有国际玩具产品70%的市场份额,年出口玩具总额超过170亿美元;与此同时,基于健康与安全的初衷,世界各国或地区建立了严格的玩具管制标准与法规,并且不断加以更新、细化。玩具引发的诉讼事件此起彼伏,相关法规的制裁也日趋严厉,给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测试项目

中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欧盟

法国

德国

新西兰

英国

美国

物理和机械性能测试

GB  6675 APPENDI

XA

AS/NZS  ISO8124:1

CHPR  (TOYS)

EN71:  PART 1

NF  EN71: PART 1

DIN EN71

:PART 1

AS/NZS  ISO8124-1

BS  EN71: PART 1

16CFR150

0 ASTM F963-03

易燃性能测试(纺织材

料)

GB  6675 APPENDI

XB

AS/NZS  ISO8124:2

CHPR  (TOYS)

EN71:  PART

NF  EN71: PART

DIN EN71

:PART 2

AS  /NZS ISO8124-2

BS  EN71: PART 2

16CFR161

0 ASTM F963-03

易燃性能测试(其它材料)

GB  6675 APPENDI XB

AS/NZS  ISO8124:2

CHPR  (TOYS)

EN71:  PART 2

NF  EN71: PART 2

DIN EN71

:PART 2

AS  /NZS ISO8124-2

BS  EN71: PART 2

16CFR

1500.44A  STMF963- 03

(重金属)分析

GB  6675 APPENDI

XC

AS/NZS  ISO8124:3

CHPR  (TOYS)

EN71:  PART 3

NF  EN71: PART 3

DIN EN71

:PART 3

AS  /NZS ISO8124-3

BS  EN71: PART 3

16CFR130

3 ASTM F963-03

填充物料的洁净性测试

(目测法)

GB  6675 APPENDI

XA

AS/NZS  ISO8124:1

CHPA  (TOYS)

EN71:  PART 1

NF  EN71: PART 1

DIN EN71

:PART 1

AS  /NZS ISO8124-1

BS  EN71: PART 1

ASTM  F963-03

填充物料的洁净性测试

(化学分析法)









THE  PENNSY LVANIA REGISTR ATION

宾夕法尼

亚条例

耐汗液和唾

液的色牢度






DIN53160




DEHP 含量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 5

/EEC

ASTM

D3421

其他邻苯二

甲酸盐含量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1999/815

/EEC


偶氮染料




2002/61

/EEC

2002/61

/EEC

2002/61

/EEC


2002/61

/EEC


电动玩具测试

GB19865

AS/NZS  ISO8124 IEC 62115

ELECTRI

C22.2  NO. 1491972,

S.1

EN 50088

/EN62115 SAFETY  OF

EN 50088

/EN62115 SAFETY  OF

EN 50088

/EN62115 SAFETY  OF


BS  EN 50088

/EN62115

SAFETY

16 CFR

1505

ASTM F963-03



C

TOYS-SA  FETY

电动玩具-

安全

SOR/91-26  7,S.3

ELECTRI  C TOYS

电动玩具

安全标准

ELECTRI  C TOYS

电动玩具

安全标准

ELECTRI  C TOYS

电动玩具

安全标准


OF  ELECTRI C TOYS

电动玩具

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


RADIOCO

RSS-133

EMC

EMC

EMC


EMC

FCC


MM

1996

R&TTE

R&TTE

R&TTE

R&TTE

Part15


UNI-CATI

无线电通







ONS

信法规







Act1992

1996







无线电通








信法案








欧盟 欧盟 EN71 

EN71-1:2005 玩具安全-第1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锐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线缝测试、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等。

EN71-2:2006 玩具安全-第2部分:阻燃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要求被测试材料的燃烧速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玩具化装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

EN71-3:2001/AC:2002 玩具安全-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该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锡)的最大限值。其测试原理是:可溶性元素是模拟材料在吞咽后与胃酸持续接触一段时间的条件下,从玩具材料中提取出的溶出物。采用检出限适当的方法定量测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EN71-4:1990+A1:1998 

玩具安全-第4部分:化学和有关活动用的试验装置

EN71-4规定了在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设备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限值,也包括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微生物和环境科学等领域中的试验玩具,同时也规定了标签、化学物质使用清单及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EN71-5:1993 玩具安全-第5部分:化学玩具(试验装置除外) 

EN71-5规定了化学玩具中有害物质使用的限制及要求,主要应用于模制和浇铸装置中的石膏、灰泥;微型台装置中的陶瓷和玻璃制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装置中的烤箱可塑PVC料;塑胶浇铸装置;嵌入装置;照相洗印装置;模具中使用的粘合剂、油漆、清漆、稀释剂和清洁剂。

EN71-6:1994 玩具安全-第6部分:年龄标志的图形表示

该部分指出了对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

EN71-7:指画颜料的要求

EN71-7中列举了手指画颜料中可允许的着色剂和防腐剂及其限值,并规定了8大重金属的迁移限值以及主要芳香胺的使用限制,同时也规定了指画颜料中物理特性的要求。

EN71-8:供户内和户外家庭娱乐用的摇摆、滑动和类似玩具

EN71-9: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

EN71-10:有机化合物的样品制备和提取

EN71-11:有机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EN71-9有机化合物的一般要求——规定了以以下暴露方式存在于每种玩具或玩具材料中的有毒化合物的迁移总量:与嘴接触;摄取可能;皮肤接触;眼接触;吸入。

受限物质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包括阻燃剂、着色剂、芳香胺、单体物质、溶剂迁移、可吸入溶剂、木材防腐剂(室内和室外的)、其他的防腐剂和增塑剂。

EN71-9与EN71-10&11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

EN50088/A1:1996 /EN 62115电动玩具的安全该标准包括所有电动玩具,还适用于电器结构装置(Electric Construction Sets)、电器功能玩具(Electric Functional Toys),或电气实验装置(Experimental Sets)但与玩具配套使用的变压器、充电器,则不能当作玩具,必须使用相应的电气安全标准。

EN50088主要检测内容包括: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温升及非正常操作,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电线、螺丝及元器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防火、耐热。有毒以及类似危害等。

88/378/EEC 玩具安全法令88/378/EEC是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主要从物理机械、燃烧、化学方面等对玩具的安全使用做了总体的规定。

93/68/EEC CE标记加贴和使用规定该指令对CE标志的图形、尺寸、比例、和印制均有详细的要求。CE标志可由制造商自己印制和使用。但其尺寸、比例、和印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 CE标志的比例图案如下:

2. 如果CE标志被缩小或者放大,上图中的比例必须遵守 (注意:C和E之间的距离也要遵守比例); 

3. C和E高度要一致, 而且高度必须大于或等于5mm; 

4. 严禁在产品上加贴有可能被第三方误以为是CE标志的其它标志。只有在CE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度不被降低的前提下,任何其它标志才可以加贴于产品或者数据板上。

美国 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 联邦消费品安全法令

ASTM F963-07 玩具安全

ASTMF963 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制定,一般说来该标准的内容充分包含了 CPSC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商能确保产品符合 ASTM F963 的要求,也就基本满足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

ASTM F963 标准中关于物理和机械性能的要求主要涉及到:冲击试验、跌落试验、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压力试验、挠曲试验等等。07年版本的对声响玩具测试要求作了修订,目前技术要求参见了EN71,同时增加了玩具中使用磁铁的具体规定。

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按照 16CFR1500.44 的要求,对玩具进行水平燃烧,并规定玩具起火后沿主轴线的自行燃烧速度要低于 2.5mm/s。

ASTM F963 的化学测试除了针对油墨、涂层等的 8 大重金属测试外,还要根据 16CFR 1303 的内容对总铅有要求,其限值为 600ppm。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填充物材料清洁度(Pennsylvania’s Regulation)、PVC 中增塑剂DEHP 含量(ASTMD3421)、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LHAMA)、与食品接触的艺术材料(FDA)、包装材料的重金属(CONEG)等测试。

ANSIZ315.1-1996 三轮车安全要求

ANSI/UL696 电动玩具安全

加拿大

加拿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C.931) 其主要内容有:

标签要求、电危害、窒息危害、毒性危害、发热危害、机械危害、特殊产品(包括洋娃娃、毛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推拉玩具、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摇铃 、弹性绳、电池和化妆玩具)的相关要求。

加拿大标准中的毒性测试主要涉及到 7 大元素的可迁移量(铅、 汞、锑、砷、钡、镉或硒)的限值。其中汞的要求是不能含有;锑、砷、钡、镉和硒测的是可溶性含量,限值均为0.1%,铅测试的是总量,限值为 600ppm。

日本

日本玩具协会标准ST2002

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婴儿到 14岁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伤害。

其次该部分内容列举了玩具测试的方法,并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第二部分:阻燃性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燃烧速度为30mm/s。

第三部分:化学测试

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 8 大重金属的限量;还要求测试染色物质的迁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

中国

GB6675-03 玩具安全要求

该标准分为三大部分:附录A: 机械和物理性能等同采用 ISO 8124-1:2000、附录 B:燃烧性能等同于 ISO 8124-2:

1994、附录C:特定元素的迁移等同ISO 8124-3:1997。GB5296.5-06 玩具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GB9832-93 毛绒、布制玩具质量和安全

GB14746-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14747-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14748-93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14749-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13472-92 BMX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其它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ISO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 2 部分:阻燃

ISO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国际玩具标准是世界通用的玩具标准,三大部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EN71 标准。

英国

BS5665:Part 1/BS EN 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BS5665:Part 2/BS EN 71-2 阻燃性能

BS5665:Part 3/BS EN 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德国

DIN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DINEN71-2  阻燃性能

DIN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法国

NF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NFEN71-2 阻燃性能

NF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说明:英国、德国、法国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就是应用的欧盟玩具标准EN71 的内容。

澳大利亚

AS1647.1-199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1部分:一般要求

AS1647.2-1992+Admt.1-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2 部分:结构要求

AS1647.3-1995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3部分:毒性要求

AS1647.4-1980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4部分:阻燃要求

澳洲/新西兰

AS/NZSISO 8124-1:2002  物理和机械性能

AS/NZSISO 8124-2:2003  阻燃性能

AS/NZSISO 8124-3:2003  某些元素的迁移

AS/NZSISO 8124 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用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等同于国际玩具标准 ISO8124。AS 1647 也是澳大利亚的玩具标准,现在采用较多的还是 AS/NZSISO 8124,以便与国际标准的 3 大部分统一起来。

1.   一般要求:

1.1.   材料: 玩具生產用的材料應是新材料或是經過處理使其有害物不會超過標準要求. 應目視無污染, 對材料進行評估時, 應用裸眼進行觀察

( 不應通過放大鏡觀察).

1.2. 組裝玩具:

1.2.1.   兒童組裝玩具: 標準使用于兒童組裝的部件以及組裝好的玩具

1.2.2.   成人組裝玩具: 標準適用于組裝好的玩具.

根 據 裝 配的 難 度 考慮, 需 要時, 組裝 玩 具應 有 詳 細的 裝 配 指引. 如 果它 是需 由 成 人 組 裝 或 裝 配 完 投 入 使 用 前 需 由 成 人 對其 裝 配 情 況 進 行 檢 查, 則應特別指明.

1.3.  軟塑料片:

1.3.1.   . 玩具中的軟塑料片, 如果面積大于 100mm× 100mm, 而無任何襯底, 平均厚度不得小于0.038mm;

1.3.2.  . 對于面積大于 100mm× 100mm, 厚度小于 0 . 038mm的軟塑料片,其上任何一 30mm× 30mm的面積上至少有該面積的  1% 開孔;1.3.3.    . 對于塑料氣球, 條件  

1. 3. 1的要求, 適用于沒充氣或沒破爛的雙層 厚度.

1.4. 玩具袋:由不透氣的材料做成的玩具袋,如果開口周長大于380mm,不能采用抽/拉線或繩作為封口方法.

1.5. 玻璃:

供3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在滿足下列要求的條件下可以有可接觸及到的玻璃(茶具可能使用陶瓷材料):

1.5.1. 因玩具中的功能設計必須使用玻璃(例如:光學玩具/電燈泡.試驗,裝置用的玻璃).

1.5.2. 是用于加強作用的玻璃纖維.

1.5.3. 是實心玻璃彈子或用于做公仔眼睛的實心玻璃眼睛.

1.6. 利邊: 玩具上可接觸的邊應是無傷害性的非功能利邊,具體要求為:

1.6.1. 對于可接觸到的金屬/玻璃的邊,應不是有傷害性的利邊.

1.6.2. 對于厚度小于或等于0.5mm的金屬片,如果搭接在另一表面體上,其間距大于0.7mm,則該金屬片的邊緣應符合1.6.1 的要求.

1.6.3. 金屬(含螺絲等緊固件)和硬的聚合材料的邊緣,應無可刺傷或擦傷皮膚的皮刺.

1.6.4. 對于功能必需用的利邊(如顯微鏡的蓋玻片),可用于供3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中,但潛在的危險性應以文件描述出來.

對于電接觸功能的邊緣/顯微鏡的載物玻璃片和蓋玻片認為是功能性邊緣,它們不需要警告語.

1.7. 尖點和鐵線:鐵線和可接觸到非功能性尖點應是無傷害性的,具體要求為:

1.7.1. 對于可接觸到的尖點,應不是有傷害性的尖點(注:鉛筆的頭以及類似的寫/畫用具的頭不作為尖點考慮).

1.7.2. 對于功能必需用的尖點,可用于供3歲以上兒童玩的玩具中,但潛在的危險性應以文字描述出來,並符合4.5.要求(對于電接觸功能的尖點,被認為是功能性尖點不再需要警告語).

1.7.3. 供3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見2.1.3.

1.7.4. 對于那些含有金屬線,並是供兒童彎曲的玩具,以及在玩具中起架子/鋼性/牢固性作用的金屬線等,它們很可能被兒童變曲玩耍(例如用在軟件填充玩具中的鐵線),經試驗後金屬線應不斷裂和產生尖點,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

1.8. 凸出物:

— 對于突出玩具的表面垂直/或近似于垂直(以最不利的位置試驗)的管/棒/桿或其它類似的剛性部件,可能傷害跌倒在該玩具上的

兒童,應加以保護,並且,該保護裝置在經受試驗後,應不被拉掉.

— 對于在小玩具上的凸出件,如果在上面加壓力時翻倒,不會有傷害性,則該項要求不適用.

— 對于玩具雨傘/其傘骨的末端應保護.並且,其保護件在經拉力試驗後,如果脫落,則暴露的末端,應無利邊或尖點,此外,暴露件的末端的直徑應不小于2mm,光滑無毛刺近似于圓形或球形.

1.9. 有相對運動部件的玩具:

1.9.1. 傳動機構:有傳動機構的玩具以及用鑰匙上發條的玩具和有啟動手柄的玩具應滿足下列有關的要求:

注:1. 下列A/B/C項的要求不適用于傳動功能較小, 不會夾傷手指等的傳動機構玩具.

 2. 供3歲以兒童玩的玩具,參照2.1.要求

A. 玩具在經過跌落試驗和沖擊試驗前/後,不應有可接觸到的利邊/尖點,以及不應出現夾傷手指等的潛在危險.

B. 有傳動機構的大型玩具,在經過翻倒試驗前/後都不應有可接觸到的利邊/尖點以及不應出現夾手指等的潛在危險.

C. 上發條的鑰匙以及啟動手柄與玩具硬性外殼之間的間隙應是<5mm或>12mm.鑰匙/手柄上如果有孔,其孔的大于應<5mm.

1.9.2. 鉸鏈:如果玩具的兩部分分別≧250g,並用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鉸鏈連接,沿組裝的鉸鏈是一條縫隙線,則該縫隙在活動部分處于任何位置時,都應插不入ψ5mm的棒或能插入ψ12mm的棒.

1.9.3. 彈簧:

A. 鐘形彈簧: 若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mm,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

B. 拉力彈簧: 在彈簧承受40N的拉力時,若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mm,去掉拉力時彈簧又復原,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

C. 壓縮彈簧: 如果能承受40N壓力的彈簧在自由狀態相鄰兩圈的距離大于或等于3mm,則應加以保護或使其不可接觸. 如果壓縮彈簧中有一根導軸,使得手指探針A(<3歲)不能沿簧距間隙插入5mm以上,則認為,這是一種保護.

1.10. 發射的玩具:

1.10.1. 一般要求:

􀁺 硬性的發射物的端頭的直徑應:≧2mm

􀁺 在發射物的碰撞表面上的彈性物,進行60N拉力試驗,應不脫落.

注: 沿地面/軌道以及其它表面飛行的玩具,不作為發射玩具.

1.10.2. 不能貯存能量的發射玩具:

􀁺 飛鏢形發射物的頭應是鈍的,或有碰撞面積不小於3cm²的彈性保護材料,發射物的頭應是非金屬,但面積不小於

3cm²的磁性材料圓盤除外.

􀁺 直升飛機以及類似上升飛行的玩具,其螺旋槳外圍應有保護環.

1.10.3. 可以貯存能量的發射玩具:

􀁺 最大發射動能應不超過:

對於無彈性保護頭的發射物: 0.08J

對於彈性發射物和有彈性保護頭的發射物: 0.5J

􀁺 對於箭形發射物,如果最大動能大於0.08J,則應有彈性保護頭,並且其彈性材料撞擊面的最大動能不大于0.16J/cm²

􀁺 對於能發射非玩具配套的物料的玩具,以及發射動能大於0.08J的玩具,應符合要求的警告語.(為了減少造成眼睛受傷的危險,強烈建議製造商把玩具設計成除玩具本身專用彈射物外不能擊發其它彈射物). .

1.10.4. 弓和箭:

􀁺 箭頭應是非金屬材料,但面積不小於3cm²的磁性材料圓盤除外.

􀁺 最大動能不超過:

􀁺 0.08J 對於無彈性保護頭的箭

􀁺 0.5J 對於彈性材料製造的箭或有彈性保護頭的箭.

􀁺 箭的最大動能超過0.08J時,應有彈必保護頭,並且其單位面積上的最大動能不大於0.16J/cm².

1.11. 聲響玩具:此標準不適用于口動玩具(如哨子/笛子),兒童啟動的玩具(如鼓)及磁帶放音機/CD放音機和其它類似的電子玩具,但此類玩具配有耳機或耳塞,則須符合此要求:

􀁺 在無干擾的場合測量近耳玩具發出的A-加權聲量LpA不得超過80dB,使用Coupler測試時,則不得超過90dB.

􀁺 由搖鈴或擠壓玩具發出的A-加權單相發射聲量LpA 1s不得超過85dB.

􀁺 由搖鈴或擠壓玩具發出的C-加權聲量聲量峰值LpC Peak不得超過110dB.

􀁺 如果玩具發出的C-加權聲量聲量峰值LpC Peak超過110dB,則應提醒使用者注意可能會產生的聽力損害,見4.8.

2. 供3歲以下兒童的玩具:

2.1. 一般要求:

注:本要求不適用於:

— 紙片/纖維/橡皮筋/紗絨/繩/絨毛.

— 蠟筆/粉筆/鉛筆等類似的無可拆卸部件的書寫/繪畫工具.

— 氣球.

— 造型用粘土及類似製品.

2.1.1. 玩具以及可拆卸的零件應不是小物件(按小物件試驗),對于容易推或拉出來的小木結,認為是小物件.

2.1.2. 玩具經扭力試驗/拉力試驗/跌落試驗/沖擊試驗和壓力試驗後,應不產生可接觸的小物件/利邊/尖點,如有可接觸的彈簧,則應符合1.9.3.要求.

2.1.3. 金屬物品的尖端或鐵線的橫截線段如果≦2mm,則認為是一個潛在的危險尖點.

2.1.4. 大型玩具(重量大于4.5Kg,或投影面積大于0.26m²或體積大于0.08m³)按2.1.2.的要求進行試驗,但用翻倒試驗替代跌落試驗.

2.1.5. 用膠粘合的木製玩具以及粘有塑料圖案等的玩具,在經受2.1.2.中規定的試驗前,進行浸泡試驗,(在浸泡試驗中,玩具上松/脫出

的油漆碎片不認作小物件).但厚的表面涂層碎片(例如清層漆層),本標準認作是小物件.

注: 本要求對2.1.5.不適用于大型玩具/書紙片/紙卡等類似玩具.

2.1.6. 玩具表面和可接觸的邊緣應無毛刺.

2.1.7. 供5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的外殼,在經受2.1.2.中規定的試驗後應無潛在有傷害性的破裂.如破裂不產生危險時則可接受.

2.1.8. 泡沫材料玩具或含有可接觸的泡沫材料的玩具,試驗時其夾具應無對泡沫材料產生影響結果的損壞.

2.2. 填充材料:

2.2.1. 軟的填材料中應無金屬鐵釘/針/刺等硬的或尖的物件.

2.2.2. 軟的填充玩具,如果含有小物件(例如發聲部件/鈴/碎泡沫)或其填充的泡沫材料能被撕碎,則其外罩應能經受線縫以及紡織品材料的拉力試驗,如果產生破裂則應在10N力下不能插入探針A.

2.3. 玩具上附著的塑料片:

對于附著的玩具上的塑料片,如果按塑料薄膜的粘附性試驗要求用0.04mm厚規檢測證明能插入,然後,按線縫以及紡織品材料的要求進行拉力試驗,如果塑料片被拉脫,並且面積大于100mm×100mm,則平均厚度應≧0.038mm.

2.4. 玩具上的繩:

2.4.1. 玩具上的繩的最小厚度應不小于1.5mm.

2.4.2. 玩具上的繩如果含有可打結形成環的附著物,則自由長度:

􀁺 在25N±2N的拉力下不長過220mm.

􀁺 在25N±2N的拉力下如果繩子被拉斷,則斷繩長度不應長過220mm,其斷繩應是在不改變連接特性的情況下可再次連接在一起.

2.4.3. 在25N±2N拉力下任何環形繩的周長應不超過380mm.

2.4.4. 有自收縮繩的玩具,其彈簧收縮力應小于10N.

2.4.5. 橫跨童床/圍欄/嬰兒車等上固定的繩,在25±2N拉力下不應長過750mm,並且,伸長率不大于40%,警告語應符合要求.

2.5. 充有液體的玩具:

2.5.1. 充有液體的玩具, 在經過有關試驗後,按(漏液性檢測)應不漏液或有可能產生漏液的裂紋.

2.5.2. 充有液體的出牙器應有符合的警告語

注: 本要求不適用于裝有液體的電池,以及裝在容器中的手畫涂料等.

2.6. 電驅動的玩具的最大限製速度:電驅動的座騎玩具的最大速度不應超過8Km/h

2.7. 玻璃和瓷器:可接觸的玻璃和瓷器不能用于供3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中.

3. 包裝:

3.1. 對于軟塑料袋,如果開口周長大于380mm,則平均厚度應不小于0.038mm.

3.2. 對于開口周長大于380mm的軟塑料袋,開口處不應有收縮繩等類似收口物件.

注: 本要求不適用于:

— 在拆開包裝時,就撕爛的吸塑材料包裝膜.

— 符合1.3.2要求的塑料袋.

4. 警告語和使用說明:

4.1. 一般要求:

4.1.1. 製造商或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在歐洲共同體國家內的名稱/地址應出現在玩具上或包裝上,並且清晰/可見/不易擦掉.

4.1.2. 使用CE標志代表聲明產品符合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88 /378 /EEC – 3 MAY 1998(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指南),並且受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93 / 68 / EEC – 22 JULY 1993中所述有關CE標志的法規要求的管製.

4.1.3. 警告語/使用說明,應使用玩具銷售國的官方語言.

4.2. 不是供3歲以下兒童玩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of “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 上述警告語:”不適用于3歲以下兒童玩”,其後還應加上適當的危害性描述,例如:Due to include small parts.

— 上述警告語應出現在玩具上或零售包裝上, 特定的危害性可出現在說明書等上.

— 上述警告語可用EN71-6中的圖代替.

注:上述警告語不適用于因其功能/尺寸/特征/性能等其它有說服力的原因,明顯不適用于36個月以下兒童玩的玩具.

4.3. 對水上玩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 水上玩的玩上以及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ision .

— 該警告語應與玩具表面顏色有好的對比度,不能擦掉.字的高度3mm.

— 對于充氣的玩具,則該警告語離氣嘴的距離應不大于100mm.

— 無圖案/文字表明,該玩具在無成人監看下玩是安全的.

4.4. 對功能性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 在玩具或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n adult.

— 如果不小心使用將會有危險時,應有使用說明和警告語.

— 對于比例模型或仿真玩具,應寫明不應放在幼兒可接觸到的地方.

4.5. 對功能性尖點和利邊的警告語要求:

有功能性尖點或利邊的玩具在包裝上應有警告語,以及使用說明(適用的話).

4.6. 對彈射玩具的警告語要求:

發射玩具:

— 如果能發射非玩具本身配套的子彈應指明潛在的危險.

— 發射物(子彈)的最大動能大于0.08J,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4.7. 對仿真的防護面罩和頭盔的警告語要求:

仿真的防護面罩和頭盔玩具以及它的包裝,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This is a toy, Does not provide protection.

4.8. 發聲玩具:

— 發出高的脈沖聲音(Lpc peak >110dB)的玩具或其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Do not use close to the ear! Misuse may cause damage to hearing.

— 對于玩具響炮還應加上如下語句:

Do not fire indoors!

4.9. 乳膠氣球:

— 要求:乳膠氣球的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Children under eight years can choke or suffocate. Keep uninfla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 對于天然橡膠生產的乳膠氣體,還應有如下說明:

Made of natural rubber latex.

4.10. 對玩具風箏的警告語要求:

線的長度大于2m的風箏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Do not use near overhead power lines or during thunderstorms.

4.11. 對玩具溜冰鞋和玩具滑板的警告語要求:

— 玩具溜冰鞋和玩具滑板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worn.

— 玩具應附有如下使用說明:

􀁺 因需要一定的技能必須小心使用.

􀁺 建議使用頭盔/手套/護墊等,如:helmets, gloves, kneepads, elbow-pads.

4.12. 對掛在橫跨于童床/搖籃等的繩子上的玩具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To prevent possible injury be entanglement, remove this toy when the child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

4.13. 對于充有液體的磨牙玩具的警告要求:

Cool only in a domestic refrigerator, do not place in the freezer compartment.

4.14. 為玩具使用設計的專用響炮的警告語要求:

響炮的包裝上應有如下警告語:

Warning! Do not fire indoors or near eyes and ears. Do not carry caps loose in a pocket.

5. 試驗方法:

5.1. 一般要求:

本標準對于不同年齡範圍的兒童玩具規定了不同的試驗應力條件,但如果玩具規定的年齡範圍或跨越規定的年齡範圍,或者有理由懷疑玩具上指出的適用年齡不正確,則玩具應經受最嚴格的試驗條件.試驗應按規定的次序進行.

5.2. 小物件測試:

5.2.1. 以非擠壓的方式將玩具或可拆卸的部件以各個方位放入斜截圓筒中,觀察其是否完全進行圓筒內,即完全進入時,在圓筒上蓋一塊平板,可以完全封閉筒口.

5.2.2. 可以完全放入的

物件是小物件.

5.3. 扭力試驗:

5.3.1. 判斷那些部件是可以被大母指和食指抓緊的.如果部件是組裝在另外的物件上,則用0.4mm塞規,沿玩具表面以0°~10°的方向用10N±1N的力插入縫中.檢查,如果能插入2mm以上深度則認為該部件是可以抓緊的.

5.3.2. 用適當方法固定玩具或部件,用扭力夾夾緊被測部件.

5.3.3. 用5秒鐘以順時針方向均勻地施加扭力0.34Nm(3.5kg.cm),如果部件:

􀁺 從原來位置上已轉過180°或者

􀁺 扭力已加到所要求的值.

5.3.4. 維持最大轉角或最大要求扭力10秒.

5.3.5. 將扭力移去並使測試部件恢復到松馳狀態.

5.3.6. 逆時針方向重復5.3.3~5.3.5一次.

5.3.7. 如果部件斷裂,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5.3.8. 對其它部件或組件重復5.3.1~5.3.7試驗.

5.3.9. 對設計用來與其一起轉動的可觸及棒或桿上的凸起玩具部件或組件,試驗時用夾具夾住上述棒或桿以防轉動.

5.3.10. 用螺絲裝上部件,在施加規定扭力時,如上述部件松動,繼續施加扭力直到:

􀁺 已到所要求扭力或者

􀁺 上述部件脫開.

5.4. 拉力試驗:

5.4.1. 部件的拉力試驗:

— 被測部件為經扭力試驗後的部件.

— 把試樣固定在一個便利的位置,用一個合適的夾具夾緊測試部件.

— 秒表中要求的拉力,施加拉力于測試部件.

— 在5秒種內均勻施加到規定值,再維持10秒.

— 將拉力夾移開,如有斷裂,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 選擇其它部件,重復以上步驟

5.4.2. 線縫以及紡織材料的拉力試驗:

— 將線縫夾夾在測試是最嚴格的被測紡織物料上,並使其墊圈的外邊緣應接近線縫,但墊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30mm.

— 拉力計以測試最嚴格的方向加力在線縫夾上,在5秒鐘內均勻施加拉力到70N±2N,並維持10秒.

— 檢查線縫或布料是否有拉破,如有拉破則用手指探針A,在最大10N力下插入破口處,如果能插入則認為已拉破,里面的物料為可接觸的.

— 每個位置只進行一次拉力試驗,注意在夾夾具時,不要夾爛而料.

5.4.3. 保護件的拉力試驗:

— 固定好玩具/用適當夾具夾穩保護件.

— 用拉力計,在5秒內均勻加力

到60±2N,維持10秒.

— 檢查保護件,應不被拉脫.

5.5. 跌落試驗:

5.5.1. 判斷玩具踫撞時產生損壞性最大/暴露潛在危險的部位.

5.5.2. 手持玩具使其底部在高度為850mm±50mm位,並且保證踫撞是5.5.1中判斷出的位置.

5.5.3. 釋放玩具,讓其自由落下,踫撞在地板膠上,檢查玩具損壞情況.

5.5.4. 重復5.5.2~5.5.3步驟,總共進行5次跌落試驗.

5.5.5. 檢查玩具是否有產生出對不能坐起身的幼兒有危害的裂紋,以及產生一些有潛在危險性的小物件/利邊/尖點和暴露有傷害性的機械傳動機構.

5.6. 翻倒試驗:

5.6.1. 用卷尺測量玩具的尺寸,計算其面積和體積,投影面積為0.26m²,體積大于0.08m³[通過計逄其主要尺寸(可不考慮不重要的附件)]的玩具被考慮為大型笨重于于具, 進行下5.6.2試驗.

— 裝有永久性腿的玩具,直線連接周邊每個腿最外沿計算其底面積.

— 用卷尺測量其主要尺寸計算體積.

5.6.2. 將玩具緩慢推過平衡位,讓其自行跌落在踫撞平板上3次,其中一次以破壞最大的方向跌落.

5.6.3. 在每次跌落後,檢查是否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如小物件/尖點/利邊/可接觸的傳動機構.

5.7. 沖擊試驗:

5.7.1. 判斷玩具最易破爛暴露在危險的部位,如結合縫部位.

5.7.2. 將玩具平穩在放在鋼板上.

5.7.3. 將1kg法碼水平持在被砸部位正上方100mm處.

5.7.4. 釋放法碼,讓其自由落下一次.

5.7.5. 檢查玩具是否有產生出對不能坐起的幼兒有危害的裂紋,以及產生一些潛在危險性的小物件/利邊/尖點和暴露有傷害必的機械傳動機構.

5.8. 壓力試驗:

5.8.1. 將加壓頭與跌落或翻倒試驗中不能與地板接觸的玩具上的可觸及表面平行接觸.

5.8.2. 以任何方便的位置將玩具放在一個平在鋼面上.

5.8.3. 通過圓盤在5秒鐘內均勻施加力到110N±5N,再維持10秒.

5.8.4. 將加壓頭移開,檢查玩具是否有產生出對不能坐起身的幼兒有危害的裂紋,以及產生一些有潛在危險性的小物件/利邊/尖點和暴露有傷害性的機械傳動機構.

5.9. 利邊測試:

5.9.1. 確定被測試的邊是可接觸的.

5.9.2. 將利邊檢測儀放于溫度為20±5℃的環境中,在測試軸的端部纏貼一層試驗膠粘帶.

5.9.3. 手握樣品使其與待檢測的邊的距離至少為15mm,並且保證該邊幾乎垂直于轉軸,並且使測試膠帶的中間部位與被測邊接觸,如果為了能檢測到可接觸的邊,而將該邊周圍的材料去除.這時如果被檢測的邊硬度受影響,則在試驗時,應支撐該邊,使其硬度基本上與在玩具中時的一樣.

5.9.4. 向轉軸施加6N的力(標記線與刻度線重合),按啟動開關,使轉軸

旋轉一周,在測試過程中不移位,如果該過程導至被測試邊彎曲,則減少壓力,使其剛好不彎曲為止.

5.9.5. 小心取下膠帶,做到不使膠帶破裂或擴大已存在的裂口.

5.9.6. 測量膠粘帶上切口的長度L,包括斷性切口的長度.

如果切口的長度達到總長度的50%,則認為被檢邊是利邊.

5.10. 尖點:

5.10.1. 確定被測試的尖點是可接觸的.

5.10.2. 尖點檢測儀的校準步驟:

— 順時針旋轉尾蓋,直到指示燈剛亮起.

— 反時針旋轉尾蓋5分格,鎖緊固定環.

5.10.3. 將被測樣品穩定在固定在夾具上,使支撐點與尖點的距離至少為6mm,並使其被點垂直地指向測試儀的槽口.如果為了能檢測到可接觸的點,而將該點周圍的材料去除,這時,如果被檢測的點的硬度受影響,則在試驗時應支撐該點,使其硬度基本上與在玩具中時的一樣.

5.10.4. 將被測點插入測試信的槽口,並使被測點承受4.5 N的壓力.

5.10.5. 觀察指示燈是否亮起.如果被測點插入測試槽口0.50mm或以上導致指示燈亮起,該點在4.5N力下,能保持其原狀,則該被測點為尖點.

5.11. 金屬線彎曲試驗:

5.11.1. 用台鉗和彎曲試驗儀夾緊待測金屬線(如果金屬線有外殼,則連同外殼一起夾.

5.11.2. 用推/拉力計在距離夾50mm處,如果長度不足50mm則在末端,垂直金屬線加力,如果在最大70N±2N力下可將金屬線彎曲60°則進行下一步試驗).

5.11.3. 按5.11.1.夾好金屬線,在距離夾50mm處(如果長度不足50mm,則在末端)垂直金屬線加力,將金屬線從垂直位置向一側彎60°,然後再向另一邊彎120°,再回到垂直位置,以此作為一個周期,彎曲時速度應均勻,每周期時間為2秒.

5.11.4. 重復5.11.3.步驟,以每2秒一個周期的速度彎曲共30次,但其中每彎曲10次要停留60秒.

檢查金屬線是否斷或出現尖點或穿出外殼,檢查時,如果金屬線沒穿出外殼,應將外殼去掉再檢查.

5.12. 浸泡試驗:

5.12.1. 在容器中注入可以浸沒玩具的足夠量的去離子水或蒸餾水.

5.12.2. 用溫度計測量水溫,當達到20℃±5℃時.

5.12.3. 將玩具完全浸入水中4分鐘.

5.12.4. 將玩具取出甩干水,在室溫下放置10分鐘.

5.12.5. 重復5.12.3~5.12.4.直到總的試驗次數為4次.

5.12.6. 在第四次後,馬上檢查是否有小物件脫落.

5.13. 充有液體的玩具漏液性檢測:

5.13.1. 將潮熱箱設置在37℃±1℃,啟動30分鐘,恆溫4小時.

5.13.2. 將玩具置于潮熱箱中,4小時30分鐘後停機.

5.13.3. 將鋼針置于咬環外表面,並逐漸在鋼針上加壓力,在5秒內加壓力到5N(±1N),之後維持該力5秒.

加壓試驗在潮熱箱內進行或從潮熱箱內取出,在30秒內完成

試驗.

5.13.4. 在鋼針加壓的地方蓋上三氯化鈷試紙,並加上5N壓力(注意:加力時避免加在針尖刺過的位置),觀察試紙是否變色.

5.13.5. 將潮熱箱設置在5℃±1℃,啟動30分鐘,恆溫4小時,重復5.13.2~5.13.4.過程.觀察是否有漏液(此時不應使用三氯化鈷試紙以免冷凝水影響觀察結果).

5.14. 繩的厚度測量:

5.14.1. 用被測試的繩吊起25N±2N的法碼.將讀數顯微鏡裝在夾具上,使其末端剛好靠近被測繩的厚度邊.調目鏡到看清楚被測繩,然後調節移動標尺,使其平行被測繩的左邊,讀數;轉動鼓輪使移動標尺移動到繩的右邊,讀數;計算結果:即鼓輪轉過的格數nx0.01mm.

5.14.2. 沿繩調整讀數顯微鏡的高度位置,在不同位置測量3~5個點,計算平均值:x .xxmm.

5.15. 動能檢測:

5.15.1. 用天平稱彈射物的重量x . xxxxg, 如果有不同的彈射物,則分別進行稱重/記錄和測試.

5.15.2. 將發射口靠近動能檢測儀測試端,槍口與測量探頭的距離為彈射物的長度,把彈射物射過的動能檢測儀,試驗5次.計算彈射物每次試驗的速度.

5.15.3. 按公式: E=Mv2/2計算動能,精確至±0.005J.

5.15.4. 結果取5個值的最大值.

5.16. 塑料薄膜片的檢測:

5.16.1. 塑料薄膜片的厚度測量:

A. 用適當方法清潔塑料薄膜片,使其無塵.

B. 用鋼尺測量任一大于100mm×100mm的面,並沿對角線剪開.

C. 調節薄膜測厚儀到零,沿對角線等距離測量10個點.

D. 計算平均厚度x=1/10(x1+x2+……x10)應不小于0.038mm.

5.16.2. 塑料薄膜的粘附性試驗:

A. 將厚規以10°±1°的角度用最大25N±2N的力,沿薄膜與襯底界表插入,檢查是否能插入2mm以上.

B. 重復上一步,共進行30次檢測.

C. 如果能插入2mm以上,則認為是可插入的,並按要求進行拉力試驗.

D. 測量拉出的塑料片是否大于100mm×100mm,如果是,則根據2.3.的要求,按A的方法進行厚度檢測.

EN71-2

说明:该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要求被测试材料的燃烧速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限值见下表)


EN71-3

一限值要求

元素

As 砷

Ba 钡

Cd 镉

Cr 铬

Hg 汞

Pb 铅

Sb 锑

Se 硒

限值ppm

造型粘土和指画颜

料以外的玩具材料

25

1000

75

60

60

90

60

500

造型粘土

和指画颜料

25

250

50

25

25

90

60

500

二 取样和消解

1 方法原理

可溶性元素在下列条件下从玩具材料上萃取:模拟材料在吞咽后持续与胃酸接触一段时间.由此测定可溶性元素浓度.

2 试剂和仪器

2.1 试剂

2.1.1 分析中只能使用经认可的分析纯级试剂

2.1.2 盐酸溶液C(HCl)=(0.07±0.005)mol/L

2.1.3 盐酸溶液C(HCl)=(0.14±0.010)mol/L

2.1.4 盐酸溶液C(HCl)=1.0mol/L

2.1.5 盐酸溶液C(HCl)=2.0mol/L

2.1.6 盐酸溶液C(HCl)=6.0mol/L

2.1.7 1,1,1-三氯乙烷或正庚烷(C7H16)其他萃取剂

2.1.8 水,至少达到ISO3696规定的3级纯度.

2.1.9 硝酸

2.1.10 双氧水

2.2 仪器

2.2.1 孔径为0.5mm的平纹金属丝网不锈钢金属筛,公差见下表:(单位:mm)

2.2.2 精度为±0.2PH单位的测量PH值的器具.必须防止交叉污染.

2.2.3 滤膜过滤器,孔径为0.45μ m .

2.2.4 离心机,分离能力达(5000±500)g(g=9.80665m/s2).

2.2.5 恒温震荡水槽,搅拌时温度为(37±2)℃.

2.2.6 一套容器,总容量为盐酸萃取剂体积的1.6至5.0倍(25ml锥形瓶等)

3 测试部分的选择

供测试的实验室试样必须是销售状态或供销售状态的玩具.测试部分必须从一个单独的玩具试样上的可触及部分上取下,也就是说,玩具上同一种材料可以结合起来作为单独的一个测试部分,但不能再使用其他的玩具样品.测试部分不允许含一种以上材料或一种以上颜色,除非采用物理分离方法不能形成分离的样品,这种样品如点染色,印花纺织物或因重量有限.

(注:本要求不排除可以从能代表上述规定有关材料的材料及其附着的衬底材料上取下的测试部分)

对材料不足10mg测试部分不进行测试.

4 测试部分的制备和分析

4.1 油漆,清漆,硝基漆,油墨,聚合物涂层和类似的涂层

采用机械方法在室温下从试样上获取涂层,粉碎样品时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从通过孔径为0.5mm的金属筛的材料中获取0.2g的测试部分.

如果粉碎后的同一种涂层仅能得到10mg到100mg,必须按4.1.2进行测试,有关元素的含量必须按使用的测试部分为100mg时计算,并将测试部分的质量在报告中列明.

在因为其性质的原因涂层不能被粉碎时(如弹性/塑性油漆),从试样中移取测试部分而不将涂层粉碎.

使用尺寸合适的容器(2.2.6),将10ml温度为(37±2)℃的盐酸溶液C=0.07mol/L与测试部分混合.如果测试部分的质量在10mg与100mg之间,用上述溶液5.0ml在温度为(37±2)℃下与测试部分混合.摇动1分钟,然后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盐酸C=2.0mol/L的水溶液直到PH达到1.0至1.5之间,使混合物避光,在温度为(37±2)℃时搅拌混合物,持续一个小时,然后使混合物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4.2聚合材料和类似材料,包括用或不用纺织物增强的层压材料,但不包括其它纺织物

从聚合材料或类似材料上取下0.2g的测试部分,注意防止材料受热,具体方法如下:

从材料截面厚度最小处剪下测试部分,以使试样的表面积与试样质量的比例尽可能大些,每个试样的所有尺寸在不受压状态下必须小于6mm.

使用尺寸合适的容器(2.2.6),将10ml温度为(37±2)℃的盐酸溶液C=0.07mol/L与测试部分混合.如果测试部分的质量在10mg与100mg之间,用上述溶液5.0ml在温度为(37±2)℃下与测试部分混合.摇动1分钟,然后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盐酸C=2.0mol/L的水溶液直到PH达到1.0至1.5之间,使混合物避光,在温度为(37±2)℃时搅拌混合物,持续一个小时,然后使混合物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4.3 纺织物

从材料上剪下测试部分,每个试样的所有尺寸在不受压状态下必须小于6mm.

使用尺寸合适的容器(2.2.6),将10ml温度为(37±2)℃的盐酸溶液C=0.07mol/L与测试部分混合.如果测试部分的质量在10mg与100mg之间,用上述溶液5.0ml在温度为(37±2)℃下与测试部分混合.摇动1分钟,然后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盐酸C=2.0mol/L的水溶液直到PH达到1.0至1.5之间,使混合物避光,在温度为(37±2)℃时搅拌混合物,持续一个小时,然后使混合物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4.4纸和纸板

尽可能将纸和纸板剪的最小,称取0.2g,先加入5ml蒸溜水将试样浸渍,形成均匀混合物,再加入5ml温度为(37±2)℃的0.14mol/L的盐酸,检查酸度(PH为1-1.5之间)。在恒温震荡水槽中,避光搅拌一个小时,然后再放置一个小时,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

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4.5金属,玻璃,陶瓷材料

先对玩具及玩具部件进行小零件测试,如果玩具或玩具部件完全能容入小零件测试器并含有可触及的金属/玻璃/陶瓷材料,如果附有涂层,应先移取玩具或玩具部件上的涂层,然后将玩具或玩具部件放入50ml的玻璃容器:高60mm,直径40mm。加入足量温度为37±2℃的C=0.07mol/L的盐酸溶液,以使溶液能正好完全浸渍玩具或玩具部件,将容器盖上,使内容物避光并在37±2℃下放置两个小时。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用滤膜过滤器过滤。

4.6可供留下痕迹的材料

如果材料中在正常情况下凝固并且含有油脂,油类,蜡或类似材料,必须使测试部分在正常情况下凝固,然后将凝固的材料包在硬质滤纸中,必须使用正庚烷溶剂通过溶解萃取将上述成分清除,使用的分析方法必须确保上述成分的清除是定量的.

1)不含油脂,油类,蜡或类似材料的试样就移取0.2g,将10ml温度为(37±2)℃的盐酸溶液C=0.07mol/L与测试部分混合.如果测试部分的质量在10mg与100mg之间,用上述溶液5.0ml在温度为(37±2)℃下与测试部分混合.摇动1分钟,然后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盐酸C=2.0mol/L的水溶液直到PH达到1.0至1.5之间,使混合物避光,在温度为(37±2)℃时搅拌混合物,持续一个小时,然后使混合物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测试含大量基本为碳酸钙的碱性材料,使用盐酸C=6mol/L将PH值调整到1-1.5之间以避免稀释过度,如果碱性材料不大,使用2mol/L的盐酸.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2)含油脂,油类,蜡或类似材料的试样,将测试试样留在硬质滤纸上,用相当于测试试样质量25倍温度为37±2℃的水将测试试样浸渍,得到均匀混合物。将混合物定量转移到合适的容器中。在混合物中加入相当于原始测试试样质量25倍、温度为37±2℃的C=0.14mol/L的盐酸溶液。摇动一分钟,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2mol/L的盐酸直至PH在1-1.5之间,避光,在温度为37±2℃的下搅拌一个小时,然后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测试含大量基本为碳酸钙的碱性材料,使用盐酸C=6mol/L将PH值调整到1-1.5之间以避免稀释过度,如果碱性材料不大,使用2mol/L的盐酸.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4.7柔韧造型材料(包括造型粘土)和凝胶

材料中如果含有油脂,油类,蜡或类似材料,必须将测试部分包在硬质滤纸中,必须使用正庚烷溶剂通过溶解萃取将上述成分清除,使用的分析方法必须确保上述成分的清除是定量的.

1)不含油脂,油类,蜡或类似材料的试样就移取0.2g,将10ml温度为(37±2)℃的盐酸溶液C=0.07mol/L与测试部分混合.如果测试部分的质量在10mg与100mg之间,用上述溶液5.0ml在温度为(37±2)℃下与测试部分混合.摇动1分钟,然后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值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盐酸C=2.0mol/L的水溶液直到PH达到1.0至1.5之间,使混合物避光,在温度为(37±2)℃时搅拌混合物,持续一个小时,然后使混合物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测试含大量基本为碳酸钙的碱性材料,使用盐酸C=6mol/L将PH值调整到1-1.5之间以避免稀释过度,如果碱性材料不大,使用2mol/L的盐酸.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2)含油脂,油类,蜡或类似材料的试样,将测试试样留在硬质滤纸上,用相当于测试试样质量25倍温度为37±2℃的水将测试试样浸渍,得到均匀混合物。将混合物定量转移到合适的容器中。在混合物中加入相当于原始测试试样质量25倍、温度为37±2℃的C=0.14mol/L的盐酸溶液。摇动一分钟,检查混合液的酸度,如果PH大于1.5,一边摇动混合物,一边逐滴加入2mol/L的盐酸直至PH在1-1.5之间,避光,在温度为37±2℃的下搅拌一个小时,然后在37±2℃下放置一个小时。

接着立刻将混合物中的固体物有效的分离出来,先使用滤膜过滤器过滤,然后根据需要在加速度达到5000g(g=9.80665m/s2)时离心分离.分离必须在上述放置时间结束后尽快进行,离心分离不能超过10分钟,同时运用了离心分离必须在报告中注明. 如果测试含大量基本为碳酸钙的碱性材料,使用盐酸C=6mol/L将PH值调整到1-1.5之间以避免稀释过度,如果碱性材料不大,使用2mol/L的盐酸.

如果配好的溶液在分析前保存时间要超过一个工作日,必须加入盐酸加以稳定,使保存的溶液浓度约为C=1mol/L.

EN 71-9,10 & 11的详细解释

EN 71-9罗列出了玩具中所使用的某些特定有机化合物;EN 71-9与EN 71-10及EN 71-11三部分将一起使用。内容如下:

★ EN 71-9:2005 有机化合物——要求

★ EN 71-10:2004 有机化合物样品准备及物质提取

★ EN 71-11:2005 有机化合物——分析方法

EN 71-9有机化合物——要求

EN 71-9由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颁布,欧洲各国国家标准机构已于2005年8月采纳。

(英国、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成员国已经正式开始执行该标准)

■ 范围

以下类型玩具及玩具部件中含有的特定材料受此标准约束:

● 预备给年龄小于3岁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例如:咬牙胶

● 重量不超过150g,给年龄小于3岁儿童拿在手上的玩具或者可触及的玩具部件。

● 专为年龄小于3岁儿童设计的玩具及可触及的玩具部件。

● 口动玩具的咬嘴部件。

例如:口哨和新颖的仿牙齿玩具,但不包括充气玩具(充气充满后仍需要嘴驱动的玩具除外)。

● 充气完全后表面积大于0.5m的充气玩具。2

● 穿戴后遮住嘴和鼻子例如:面具

●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

● 绘图用具部件作为玩具出售或者在玩具中使用。

例如:铅笔末端的塑料橡皮擦。

● 室内使用玩具及其部件;

● 室外使用玩具及其部件;

● 外观类似食物的玩具或玩具部件

例如:模仿食物外观的玩具,可能被儿童误食,而且更容易被儿童舔吃或吮吸。

● 能留下痕迹的固体玩具材料。

例如:固体颜料,蜡笔,彩芯铅笔,粉笔等。不包括铅笔中的石墨芯。

● 玩具中可接触到的彩色液体。

● 玩具中可接触到的无色液体。

● 可成型粘土,玩具粘土和相似物质,EN 71-5列出的物质除外;

烘烤定型PVC浇铸成套工具不在此范围内,已由EN 71-5涵盖。

● 气球使用材料;

● 含粘合剂的玩具纹身;

粘合剂与皮肤接触,应采用化妆品指令76/768/EEC处理。

● 珠宝仿制品玩具

豁免内容:

● 邻苯二甲酸盐(2005/84/EC涵盖)

● 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EN 71-4涵盖)

● 化学玩具,不包括化学试验装置(EN 71-5涵盖)

● 手指画颜料(EN 71-7涵盖)

● 用于玩具的仿制化妆品。(技术上来说此项并非豁免项目,但是这种解释与附录A.11原则相同,即此玩具材料应该与化妆品指令76/768/EEC对化妆品的成分要求一致。可以预见到儿童可能将这些玩具使用的仿制化妆品涂抹到自己皮肤上)。

EN71-9:有机化合物要求中的豁免内容解释

1. 邻苯二甲酸盐(2005/84/EC涵盖)

2005/84/EC指令于2007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欧盟新法规明确,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将被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服装及其他物品所使用的PVC材料中使用;相应的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也限制在儿童玩具和服装及所有可能被放入口中的物品中使用;上述6种成分的含量不得超过0.1%,超过0.1%

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新法规所涉产品不仅包括36个月以下婴童的玩具、服装和护理品,还包括其他年龄段儿童使用的可能会被放进口中的所有物品。

2. 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EN71-4涵盖)

EN71-4规定了在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设备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限值,也包括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微生物和环境科学等领域中的试验玩具,同时也规定了标签、化学物质使用清单及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3. 化学玩具,不包括化学试验装置(EN71-5涵盖)

EN71-5规定了化学玩具中有害物质使用的限制及要求,主要应用于模制和浇铸装置中的石膏、灰泥;微型台装置中的陶瓷和玻璃制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装置中的烤箱可塑PVC料;塑胶浇铸装置;嵌入装置;照相洗印装置;模具中使用的粘合剂、油漆、清漆、稀释剂和清洁剂。

4. 手指画颜料(EN71-7涵盖)

EN71-7中列举了手指画颜料中可允许的着色剂和防腐剂及其限值,并规定了8大重金属的迁移限值以及主要芳香胺的使用限制,同时也规定了指画颜料中物理特性的要求。

5. 用于玩具的仿制化妆品。

技术上来说此项并非豁免项目,但是这种解释与EN71-9中附录A.11原则相同(存在小孩把化妆品涂抹到自己皮肤上的可能性)。总的来说,玩具材料应该与化妆品指令76/768/EEC对化妆品的成分要求一致。

在豁免内容中只列出了每类的应用范围,具体涉及的有机化合物的使用和限制很多,不便一一列举。

■ 要求

● 主要的要求已在总表中列出,包括各种物质的限值。应该注意的是:

○ 当玩具或者玩具部件由两组以上的要求约束时,此玩具或者玩具部件必须分别满足这些要求。

例如:专为年龄小于3岁儿童设计,染色的纺织品面料面具,需满足的要求有:

■ 阻燃剂(表2A)

■ 着色剂(表2B)

■ 芳香胺(表2C)

■ 溶剂(可吸入)(表2F)

○ 聚合物材料不得含有厚度大于500μm的聚合物涂层。

○ “执行限制”要求物质的含量低于测试方法EN 71-11的检测限值。

○ 单体物质、玩具材料溶剂迁移以及增塑剂的限值,都是以EN 71-11模拟物中检测到的含量为依据。

○ 在EN 71-11测试方法颁布生效之后,可吸入溶剂的级别可方便的判定。

○ 这些限值表仅适用于限值已计算出的玩具及玩具使用材料。此限值对那么未指明的玩具或玩具材料可能不是很适合,因此在应用之前需要更深层次的专业毒性/暴露评估。

● 玩具中可接触到的液体应不含以下物质:

○ 符合如下列表任意一条的物质:

■ 毒性非常强

■ 有毒的

■ 有害的

■ 具有腐蚀性

■ 可使人致敏

■ 具有刺激性书写用的墨水,被归类为:“R36对眼睛具有刺激性物质”。

○ 包含下列任何物质将被归类为

■ 致癌物质,类别1或2。

■ 诱导有机体变异的物质,类别1或2。

■ 对繁殖有毒性的物质,类别1或2。

■ R65有害:吞咽可能引起肺部损害。

例如:石油蒸馏物及其他低黏性非水液体。

○ PH值小于3大于10的物质。 墨水例外。

● 专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中,可接触材料的甲醛的含量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 纺织品:30mg/kg 游离甲醛和释放甲醛

○ 纸制品:30mg/kg

○ 胶合木板部件:80mg/kg

 EN 71-9 玩具中含有机化合物要求一览表

*不包括厚度小于500μm的聚合物涂层

表2A-阻燃剂

Compound

Chinese  Name

CAS    Number

Limit

Tri-o-cresyl phosphate

磷酸三(邻-甲苯)酯

78-30-8

Action limit(50mg/kg)

Tris(2-chloroethyl)phosphate

磷酸三(2-氯乙基)酯

115-96-8

Action limit(50mg/kg)

表2B-着色剂

表2C-芳香胺

表2D-单体(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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