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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产品包装采用的标准

 玩具行 2020-09-19

导语:

 包装,包装,一拆就丢,殊不知小葫芦里藏着大乾坤。

包装安全警示也是玩具安全方面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能清晰的让消费者了解选购产品所需要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从各角度去为儿童安全护航。主要是用于告诉消费者需要了解产品存在的一些注意事项,包括产品所适用的年龄等级,各地区入口的标志要求,产品的追溯标志,风险提示(如小物件警告)等等。。。。

     ( *以下部分条款均摘录自标准中的原条款)

一、GB5296. 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3.2使用说明(instruction foruse)

     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牌、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用单独或组合的方法使用.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以作为随同资料.             

  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象带以及计算机用资料交付(同GB5296.1-1997,定义3.2)

  3.3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

     永久附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玩具产品的交付应包括使用说明.

  4.2使用说明应能使消费者正确地使用玩具,将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4.3使用说明应真实说明产品的使用效果,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掩盖设计上的缺陷.

  4.4.对使用说明中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应有安全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4.5.使用说明的编制、安全警示、使用上面耐久性的要求应符合GB5296.1的规定.

  5  标注内容

  5.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5.2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上需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型号相一致.

  5.3产品标准编号

     在包装、使用说明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5.4年龄范围

     —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及标签上应标明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

     —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标注要求应符合GB6675的规定.  

  5.5安全警示

     —对需要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及表述应符合GB6675的规定.

  5.7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

     结构及使用方法较复杂、不易安装的产品,拼插、组装玩具应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按正确使用程序.

  5.8维护和保养

     对影响安全使用或健康卫生的玩具应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按正确使用程序,分步骤标明详细的使用方法或组装图.

  5.9安全使用期限

     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5.10生产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   形式

  6.1根据玩具产品的特点,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下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6.2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6.3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7.1产品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宜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

  7.2毛绒布制玩具的安全警示标签宜缝制在产品上

  7.3当同时采用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8  字体、字号

  8.1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尺寸应不小于五号字体

  8.2“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五号黑体字.

二、GB6675:玩具安全

  4  技术要求(机械和物理性能)

4.4玩具标识应同时符合本标准及GB5296.5的要求

A5.1总则(同ISO第5点)

  依据年龄组确定相应的测试方法:

  —从出生到18个月(不含18个月)

  —从19个月到36个月(不含36个月)

  —从37个月到96个月(不含96个月)

  如果玩具的标志、广告或其它方式注明的适用儿童年龄跨越了以上任一年龄组,则按最严格的要求对玩具进行测试.

  如果玩具及包装上未清晰、明显地注明适用年龄组,或(基于市场销售和儿童使用玩具的习惯方式)年龄标志不正确、但玩具明显适用于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则以最严格的要求对玩具进行测试.

  如果玩具供成人组装、并非预定有儿童拆开的玩具包装和组装说明中清楚标明该玩具只能由成人组装,则测试应在已组装好的状态下进行.

附录A.A.

  A.A.电池动力玩具 总则

  A.A  电池极性和电压永久性标志

      电池室或紧连附近区域应有正确的电池极性和电压永久性标志.如果无法在玩具该部位标志, 则应该在说明书上标明.

  A.A. 电池动力玩具应包括适当的电池安全使用方面的说明。这些说明应包括对消费者的下列忠告:

      —如何取出和放入电池;

      —非充电电池不可充电;

      —当给充电电池充电时,需要成人监护;

      —不可混用新旧或不同类型的电池;

      —从玩具内取出用尽的电池;

      —接线端不应短路.

附录A.B玩具年龄分组指南

附录A.C安全标识指南和生产商标记

玩具产品强制认证及其标志

  1.认证: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强制性标志CCC:CCC+S=安全认证(新版已取消S标志)

           CCC+S&E=安全与电磁相容认证

             CCC+EMC=电磁相容认证  

             CCC+F=消防产品认证            

 3.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Φ8mm、Φ15mm、Φ30mm、Φ45mm、Φ60mm

4.方式:—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丝织等

           —标签

 5.位置:—加贴/印刷在产品外表面的显著位置和铭牌上;

          —如不行,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三、GB19865:IEC62115电玩具安全

  4.总体要求:

   玩具的结构应使玩具在按预期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尽可能减少对人或周围环境的危害.

  7.标志和说明

8.输入功率

   变压器玩具的输入功率不应超出额定输入功率的20%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认证 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中使用

四、ISO8124-1:2000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5.1总则(同GB第A5点)

 附录A:电池动力玩具

A.1 总则

   要求特指电池动力玩具及其由于电池过热、泄露、爆炸、起火或吞食引起的梗塞等危险。

   附录B:玩具年龄分组指南

   附录C:安全标识指南和生产商标记

五、ASTMF963消费者标准安全规范(美国):玩具安全

  4.25电池动力玩具

   本要求旨在阐明供儿童玩耍的玩具因使用电池所引起的潜在危险(如电池过热、渗漏、爆炸和起火,以及噎住或吞入电池).非充电电池和充电电池均应符合本要求.如果制造商特别要求使用另一种电池,则应使用该种电池重复试验。需要使用一种以上型号或容量的电池,或需要将交流电和非充电电池结合一起使用时,必须将每一个电路进行电绝缘处理以防止电流在各独立电路中流动.

  4.25.1电池箱或紧靠电池箱的区域应加上永久性的正确电池极性标记. 玩具说明书上还应标明电池尺寸和电压. 非充电电池或设计成只能按正确方向装入的充电电池组,无需以上标志. (电池门被认为是电池箱的一部分). 纽扣电池箱不适用本要求,含有纽扣电池的玩具必须加贴警告标识.“电池不可更换,产品含有电池,不能扔入火里”.

  4.25.7电池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71度,

  4.25.8不允许存在4.25燃烧情况的发生.

   电池驱动玩具必须附有电池安全使用说明,仅用不可更换电池作为唯一电源的玩具可以不附电池安全使用说明.     

  5.警告语及年龄标志要求

  5.3.1安全标识应由一个警告记号(等边三角形内的感叹号)、信号词(警示或警告)和描述危险的说明文字组成.

    安全标识要求(16CFR 1500.48、1505等)16CFR是由CPSC制定的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通常称为FHSA,此法规为美国强制性规定,任何玩具生产商、销售商都必须严格执行.

    —安全标识必须由一个信号词和紧跟信号词后面对所存在危险的说明组成.

    —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完全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措辞,信号词必须用大写

    —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使用信号词“CAUTION(小心)”,除非规定使用“WARNING”

    —用在包装上的此类标识必须在包装的一个主要展示面上。在供零售的正常或习惯陈列时,以主要展示侧面为最可能作为陈列、展示、显示或检查的包装部分.

    —对于装在一个已装有其他物件的包装盒里作为赠品的玩具物件,安全标识必须在该玩具包装上,同时较大包装上也必须有类似的标识.

    —所有的安全标识必须显眼易读,必须与其它说明或图案明显分开,至少用英文表示.

    —当安全标识贴在玩具上时,该标签必须牢固的粘贴在玩具上,标签的任何边缘都不能翘起。在进行正常合理可预见的滥用试验之后,必须依然清晰可见.

  5.11小物体、小球、弹珠和气球警告语

      弹射玩具应加上:“警告:不要瞄准脸和眼睛!”

      TRU美国要求加上“警告:不要瞄准人和动物”

  5.15不可更换电池的玩具,若借助硬币、螺丝刀或其它家用工具时可触及,应加贴电池不可更换的说明,若制造商认为不能在产品上标志,则该标志应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

  5.16促销材料:包装、玩具随附说明书和销售点的宣传资料,不应使用在任何方面与安全标志指令 (有关玩具使用、组装或年龄分组)不一致的文字声明或图片.

6.使用说明

  6.1定义和描述:玩具安全使用和/或组装有关资料的说明,无论是印在包装盒还是说明书上,对于供阅读的年龄组(根据需要,包括只有的儿童)来说,应易读易懂,所有说明应至少用英文写成.

6.6.对于在一个电路中使用一个以上电池的玩具,使用说明或玩具上的标志应有下列或相当的内容:

  6.6.1不要将新旧电池混用;

  6.6.2不要将碱性电池、标准(碳-锌)电池或充电(镍-镉/氢)电池混用;

  6.6.3.4仅使用制造商规定的电池;

  6.6.3.5仅使用制造商规定的充电器.

6.7与食物接触的玩具

     供与食物接触的玩具及其部件的包装和/或包装内的说明书应加贴标识,以提醒家长在使用前将产品 彻底洗净.

 7.1玩具或它的包装应标识以下信息(同EN62115—7.1):

     —制造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所有这些标记应易读易懂,在容易被顾客看见的地方,并能在正常使用下耐久,玩具可标有代码,以便制造商识别型号变化,含有很多可松脱部件的玩具除外,其代码可标在包装容器上.

  7.2.1每一个玩具箱应加上永久和显眼的标识以便识别制造商、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城市、州和邮政编码).

  7.2.2代码标志或其它标志应标在玩具箱上及其包装盒或者运输包装箱上,以便识别生产日期(年和月)并使将来能识别任何特定的型号.

  7.3电池动力骑乘玩具应有永久性标签或标记,以识别制造商或分销商、营业地址、型号、制造日期或日期代码(至少可确定制造年月).

 9.识别

  9.1为使购买者确认产品符合本玩具安全标准的所有要求,制造商及分销商可在产品标志发票和销售说明上附上符合标准的声明及其名称和地址.

9.1.1建议使用下述声明:

    —符合ASTM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的玩具安全标准F963的要求

     (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符合标准F963的安全要求

  A1.4年龄分组的安全方面的考虑

  A1.4.6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说明和警告对于安全使用产品是必需的,该类产品应贴上供8岁以上的儿童使用的年龄组标识.

  A.1.5.1如果玩具容易被建议年龄组以外的儿童接触,制造商可以加贴说明性标识,以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家长和其他购买者选择合适玩具.

各警告语的位置:印于主要显示面.(字高见下表 ASTM F963.5.11.3) 

六、EN71(欧盟)玩具安全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7.2 不适用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要求

   玩具产品销售点的玩具年龄警告标识应明显、易读;年龄警告标识应标注在玩具本身或其零售包装   上;特定危险的提示应标注在宣传单或使用说明上,年龄警告标识可用以下图标代替.

   *图圈和斜杠应为红色;*背景应为白色;*年龄和脸形轮廓应为黑色;*图标直径最小为10mm.

  9.包装

  10.警告和使用说明

  —制造商或其代表或进入欧共体的进口商,应采用醒目、易读、且不易擦掉的形式,应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名称和/或标记及地址,与CE标记(声明推定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一起,粘贴于玩具或其包装上。CE标志的含意是“符合欧洲要求”,加施该标志后,便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它代表产品责任人的一种声明,告诉消费者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已完成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CE要求的测试程

  序).

   CE欧洲玩具安全指令

  CE标志含义为“符合欧洲要求”(法语单词为ConformitéEuropéenne)

  —1998年5月3日发布,玩具安全指令88/378/EC

  —1993年7月22日,在93/68/EC中对CE marking做了修正,关于CE标志的大小和形状的规定.

  —2009年6月30日正式发布2009/48/EC,7月20日生效

 

  如果CE标志的首字母CE被缩小或扩大时,应严格遵照上图中给定的比例。CE标志的各组成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尺寸,并且不得小于5毫米。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

  —法令(Regulations):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规

  —指令(Directives):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决议(Decisions):一经颁布,各成员国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and opinions):不具有约束力

七、EN62115:电玩具安全(替代EN50088:1996电玩具安全)

  7.标志和说明(同ASTM2007)

  7.1玩具或包装应标志以下信息:

  —制造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型号或规格

 7.1.1带可更换电池的电池玩具应标识

  —标称的电池电压,在电池室或上面,不要印在电池盖上.

  —直流电符号,如果玩具带有电池盒.

  如果使用多个电池,电池室应标有成比例的电池形状以及电池的标称电压和极性.

 7.1.2变压器玩具应标志

  —额定电压,伏特;

  —交流或直流电符号,如适用;

  —额定输入功率,瓦特或伏安,若输入功率大于25W或25VA;

  —玩具变压器的符号,该符号也应标在包装上.

  额定电压和交流电或直流电符号应标在接线端子的附近。如果不正确的供电不会有损玩具对本标准的符合性,则不要求标识交流电或直流电符号.

7.1.3双电源玩具应按电池玩具和变压器玩具的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7.4玩具安全操作所必需的清洁和保养应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对于玩具一起使用的玩具变压器或电池充电器,应在说明书中说明须定期检查其电线、插头、外壳和其他部件是否损坏,发现损坏时应停止使用,直至修复完好。

  下列情况下,玩具应提供组装说明:

  —玩具预期由儿童组装;

  —这些说明对玩具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

变压器玩具以及带有电池盒的玩具的说明书应声明玩具不能连接到多于推荐数量的电源上。

带有无连接方式的电线的玩具,应提供说明书该电线不能插到输出插座。

适用时,带有可更换电池的电池玩具的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如何取出和放入电池;

 —非充电电池不能充电;

 —充电电池只能在成人监护下充电;

 —不同类型的电池或新旧电池不能混用;

 —电池应以正确的极性放入;

 —用尽的电池应从玩具中取出;

 —电源端子不得短路。

适用时,变压器玩具的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玩具不得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玩具只能使用推荐的变压器;

 —变压器不是玩具;

 —可用液体清洁的玩具清洁前应于变压器断开。

说明的内容可以标在玩具宣传单、包装或玩具上。如果说明标在玩具上,从外面看应清晰可见。

如果玩具包括多个部件,只需对主体进行标识。

预期在水中使用的电池玩具,应在说明书中声明玩具只有按说明书的要求完全安装好才能在水中使用。

7.5当标识或说明标在包装上时,还应声明包装含有重要信息必须予以保留。

7.6使用说明和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应使用地区官方语言或客要求使用的语言。

8.输入功率

14.结构

  14.8.无论玩具处于何种位置,玩具中的可充电电池都不应泄露,即使必须使用工具取下盖子或类似部件,电解液也应不可触及.

4.12当可充电电池置于玩具内时,应不可能对其进行充电,除非

  —对质量不超过5kg的玩具不可能

    1.不破坏玩具就取出电池

    2.通过玩具对其它电池充电

  —对其它玩具

    1.电池固定在玩具内

    2.所提供的连接方式确保充电时极性正确

    3.在充电时,玩具不可能运行

  附录E根据EN(IEC)60825第5.2条

    每个等级的激光产品要有“Class 1  laser product ”  标签说明

发光二极管:在半导体内通过辐射再激活产生波长在180mm~1mm范围的电磁辐射的P-N结器件(光辐射主要由自发发射过程产生,但有些受激发射也可能产生辐射)带有发光二极管的玩具加上“Class 1 LEDproduct ”玩具中的激光器和发光二极管(LED)应满足IEC 60825-1的I类激光的要求

八、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N-50419

  —WEEE标志

  在产品上高度要不小于5mm,宽度要不小于2.6mm,如产品上标识不下,可在其包装上做响应标识;包装上高度要不小于10mm,宽度要不小于6mm,最高不能超过5cm.

  —ROHS指令中的电池不可置于垃圾桶标志(2006/66/EC)

  电池指令:目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和废蓄电池的措施,减少此类物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以促进环境保护。该指令禁止销售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并制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的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废旧电池的回收及循环再造率.

指令规定所有电池和电池包装上都有适当的标记,清楚印明(不可置于垃圾桶)的标记。若产品含镉、汞和铅,须加上化学标识.根据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垃圾桶规格同WEEE可考虑在说明书加上用于回收目的的拆卸.

 欧盟除对玩具安全的标示CE予以严格执行外,对于影响环保的产品包装材料(如塑料)亦开始积极管理,并进一步要求在包装上印有“回收标志—环保标志”.

 

九、加拿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1.标签要求

  任何《玩具规定》要求的文字、警告或其他信息均需要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标示。

  2.窒息危害

   —任何开口周长不小于14in的,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袋,厚度应大于0.019mm,并且应用以下警告或其他有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地标示出来“塑胶袋可能造成窒息危险,应让婴儿和小孩远离塑胶袋。”

   —任何大小足以让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如玩具箱等),必须在各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3.发热危害

   玩具或儿童产品若表面、一部分物质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由于交流或电池的工作,可能被加热,那么这类产品需符合加拿大标准协会C22.2第149-1972号标准的要求:

   —发热要求

     对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温度高于标准的限制;

     在非正常情况下,产品不能引起火灾、电击或烫伤危险;

   —标签要求

     由于意外接触,导致有表面或部分温度超过500C且低于900C,这类产品应用高度不小于7/64in的英法文同时标示出来,并且标识文字要不易损坏,具有持久性。如“注意:温度较高(表面、一部分、覆盖物、周围等)。”

     由于意外接触,导致有表面或部分温度超过900C,并且玩具有发热元素在高温下工作,应用高度不小于7/64in(2.778mm)的英法文同时标示出来,并且标识文字要不易损坏,具有持久性。

     如“注意:接触可能引起灼伤(熔铸材料、底版发热元素)。”

  4.电池

所有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的电池,在经过《玩具规定》的附录4中提到的振动测试后,不能有电液泄露。


  5.字体要求

   *产地、入口商地址、功能描述等

十、墨西哥要求:

  1.输入电压电电压电流的标志(EN62115 7.3标志说明. 如输入“120V~”,输出“12V═”)

  2.包装必须带有西班牙语说明书及保证书,保证书必须是独立分开的.

  3.墨西哥政府通过一项新的官方标准(NOM-015-SCFI-2007商业资讯-玩具标准),将于2009年

    1月15日正式生效,在该国销售的玩具中必须标注以下资讯:

    —产品通用名称

    —用文字或图形显示数量

    —玩具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原产地国家

    —制造商建议的玩具适用年龄

    —电池类型及数量,或等于/低于24V电压的其它电源(如果适用的话)

—如果玩具需要高于24V电压的电源,还应提供玩具的电力性能(如果适用的话).

十一、日本ST :

七、标签:要求标签上的文字高度至少有1.0mm,标准其他部分要求的文字高度至少有1.5mm,且必须显眼、易读易懂并且不易擦去,与其背景有较大反差。

    玩具如因由于固有的功能的原因无法满足以上要求和本标准其他部分的要求,玩具应带有一个清晰的警示标签,如:“小心握住”“滥用危险”和足够防止危险的使用说明.

    “小心”“危险”应取决于玩具无法符合的内容和条款,当滥用时可能发生的滥用情况和生产危险的程度.

    “清晰的标签”意为标签贴于玩具或包装容易观看、靠近ST标志的位置,大小与ST标志相当或更大,文字高度至少有1.0mm且与背景有较大反差.

1、警告标签:

     玩具如果有任何功能性可能产生危险,如尖点,包括某些玩具固有的危险,如:仿制保护器具等玩具,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必须标有警告语“小心”再加上一个简单说明,说明具体危险.

2、说明标签:

     —厂商标识:玩具主体、包装应标有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可对该玩具市场负责的机构的名称或商标名称。所有这些标记可采用缩略文字,但应保证可确认所表示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可对该玩具市场负责的机构.

     —年龄分组:任何玩具应在玩具包装上标明适用的使用年龄,如果玩具或包装上没有标注年龄组则会被认为适合所有的年龄组.

十二、阿拉伯海湾国家(海合会)GSO发布合格追溯标识使用规则

  2016年11月14日,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正式发布了GSO合格追溯标识使用规则。规则中明确了标识的定义、尺寸、颜色、使用方法等,并强调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获证产品必须在产品上加贴标识。

2016年6月26日,GSO发布第422/300/16号通告《关于实施GSO证书追溯系统的通知》。所有合格产品将在系统内进行注册后方能获证,并获得唯一有效的可追溯的带有颁证机构编码和二维码的合格标识。同时,也开始自愿实施在产品上加贴合格标识。

本次发布的GSO合格追溯标识(GCTS,GSO Conformity Tracking Symbol)使用规则中规定,颁发证书的指定机构负责在证书上加贴标识,并有责任督促获证企业在产品上加贴标识;生产商、其授权代表或进口商,自2017年1月1日起必须在产品上加贴标识。关于产品的尺寸和加贴位置的要求如下:

1. 加贴在证书上的标识,最小尺寸为4厘米长,2.2厘米高。由发证机构实施。

2. 标识必须加贴在产品、标签(铭牌)以及产品最小外包装和随产品所附文件(如使用说明书)上,最小尺寸要求如图所示:

如果由于产品自身属性原因(如产品过小、表面材料不适合等)无法在产品上加贴标识,则只在产品最小外包装和随产品所附文件(如使用说明书)上加贴标识。

3.合格标识、二维码和机构编码被视为一个整体,须同比例缩放使用。

4.标识主体的颜色只能是白色或者黑色,配色方案如图所示:

标识也可打印在统一颜色的背景或带有图案的背景上,可参考以下示例:

5.合格追溯标识不得与发证机构的logo合并使用。如图所示,标记红色X的位置都不得出现发证机构的logo:

附表一.各包装标识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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