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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取决于法律关系是否同一

 时宝官 2020-09-20

裁判摘要

1、民刑交叉案件系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涉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形成,但究竟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还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取决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尤其要考察二者审理的对象是否为同一事实。

2、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个人犯罪所涉民事行为对合同关系产生的后果,应当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以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单位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与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应否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程序处理。

《经济犯罪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系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涉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形成,但究竟是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还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取决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尤其要考察二者审理的对象是否为同一事实。

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为舒兰某银行与济南某银行,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为刘某某、李某某等,舒兰某银行与济南某银行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二者当事人并不相同,刑事诉讼无法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是否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问题。从内容看,本案民事纠纷要解决的是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刑事案件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某等是否构成犯罪及定罪量刑的问题。在李某某等人以济南某银行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舒某银行请求济南某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个人犯罪所涉民事行为对本案合同关系产生的后果,应当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以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评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也提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舒兰某银行与济南某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与刘某某、李某某等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诉讼目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处理。对此,本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2号民事裁定书亦就伪造公章涉嫌犯罪问题与本案争议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作出认定。故一审法院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舒兰某银行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舒兰某银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3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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