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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华 2020-09-21
根据2017.03.31年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企业持有的保险公司次级债,其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对于这样的条款,在进行合同现金流特征分析的时候,能否认为这样的条款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是否可以认为该事项属于基本不可能发生而认为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真实的,而不会因此条款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B4.1.18 如果一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可能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少影响,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为确定这一点,主体要考虑该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每一报告期间的潜在影响以及在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内的累积影响。此外,如果一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可能对合同现金流量构成超过极少的影响(在单一报告期间或累积而言),但是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真实的,那么也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一项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则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真实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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