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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处置问题线索的审核指导

 治墨之剑 2020-09-2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承担对所联系派驻机构业务指导职责,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问题线索处置的审核指导,对于发挥派驻“探头”作用,提升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质量至关重要。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针对派驻机构问题线索处置成案率低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01  制约派驻机构成案转化的因素

(1)执纪执法理念滞后。一些派驻机构不能与时俱进,习惯于老经验老做法。一是成案意识不聚焦。对线索处置不注重前期研判,审查调查方向模糊,缺乏目标意识,想到哪查到哪,不善于挖掘案中案,不注重发挥“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连锁效果,致使发生可立案、应立案而未立案情况。二是查处重点不突出。有些派驻机构不能围绕该地区该部门违纪违法重点类型开展审查调查,更多围绕自身的“一亩三分地”打转,对关键人、关键事、关键处、关键时抓不住重点。三是调查思路不明晰。对不同违纪违法类型案件前期分析研判不够、谋划不足,出现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却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

(2)证据标准认识模糊。以证据固定事实、用证据说话的意识不强。一是证据属性不了解。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理解不深,出现应收集证据未收集、片面获取证据或者选择性取证等情况。二是取证目标不明确。对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和不同违纪违法类型的立案标准不熟悉,致使初核阶段应提取哪些方面的书面证据、应与哪些证人进行谈话核实,是否需要与被谈话人印证核实等,心中无数。三是证据要素不规范。对所需证据如何获取、如何固定、证明内容如何形成证据链等证据要素研究不深,提取不规范。

(3)谈话攻心能力不足。审查调查谈话的突破能力,对办案人员是一项考验。一是动真碰硬底气不足。有的派驻干部纪法业务不精、政策策略不熟,在谈话中不能做到有理有据、应对自如,对明显不实的陈述不能及时反驳,致使能成案的线索“流失”。二是思想工作缺乏耐心。谈话中不善于做思想工作,谈话简单直接、急于求成,致使查否问题居多。三是“临门一脚”功力欠缺。谈话中,面对被谈话人处于讲与不讲的焦灼状态时,往往持续攻心毅力不足,宣讲教育信心不够、方法不多,最终前功尽弃,致使谈话失败。

(4)查案方法运用单一。审查调查方法与手段运用是否充分,直接影响问题线索的成案转化。一是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事实的突破,过于依赖从被谈话人交代中获取有用信息,不注重外围证据、可利用信息的收集、排查和分析,陷入口供获取难、口供真伪辨别难的“死胡同”。二是运用思路不清。对哪些案件可以使用哪些审查调查措施、哪些问题或困惑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化解等,存在模糊认识。三是综合运用手段不多。习惯性运用纪律审查方式,不注重结合监察法赋予的调查手段开展审查调查。

                                          

02  推动派驻机构高质量处置问题线索

(1)拓展问题线索渠道,破除“等靠要”思想。获取高质量的问题线索,能使审查调查事半功倍。一是从督查中发现。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部门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指导督促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不同领域不同问题,综合运用财务审计、专项督查、专项调研、专项治理等手段从日常监督中查找问题。二是从巡察中摸排。一方面,认真核查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结合问题相对具体、有基础材料的优势,明确事实、固定责任;另一方面,利用好巡察报告,透过看似小问题的背后,认真排查利益交换或顶风违纪违法线索。三是从案件中挖掘。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准确掌握审查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的管理漏洞、廉政风险点和政治生态,围绕已查处案件深挖窝案串案。四是从类案中比对。结合特定行业、领域案件易发多发的特点,对其他地区、部门同行业、同领域、同类问题开展比对核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2)持续跟踪督办,解决查案“效率低”现象。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部门对派驻组的业务指导职能,提升查案质效。一是定期排查线索。围绕“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定期对派驻机构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审核指导,明确查案方向,督促及时办理。二是明确专人督办。对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问题线索,按照涉及领域、核查难易等指定专人跟踪,突出强化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物、何情、何故、何结果、何责任等事实要素的把握。三是指导措施运用。根据核查需要,鼓励派驻纪检监察组综合使用各类审查调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机关说明措施运用目的。协调技术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提供支撑,强化获取信息的分析研判及运用。四是规范会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查办会商机制,规范会商结果在审查调查中的运用。

(3)整合各方力量,消除谈话“突破难”痼疾。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多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优势,统筹各组办案力量,用好各类谈话方式,查清线索事实。一是常用联合谈话,整合查案力量。对多人共同违纪或成案可能性大的案件,为避免相互之间串供,协调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同组成工作组实施谈话,解决单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不足问题。二是巧用摸底谈话,挖掘敏感问题。对涉及多人且较为敏感的问题线索,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通过日常谈心谈话,先摸底后处置,审慎稳妥开展工作。三是选用提级谈话,化解疑难杂症。对疑难复杂案件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明显存在瑕疵的问题线索,可以提级谈话,查清事实后再责成处理。四是活用指定谈话,发挥驻的优势。对反映直属部门问题较为模糊、责任环节不清的问题线索,指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就基本事实开展调查并全程跟踪。

(4)创新工作方式,化解资源“不平衡”难题。统筹各方力量,打破区域界限,实现“一盘棋”。一是规范互助办案机制。根据查案需要,由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一事一统筹的原则安排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支援,优化力量配置,就疑难问题互通、互学、互助,促进线索处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二是探索交叉分办机制。针对派驻纪检监察组之间问题线索质态不平衡问题,建立交叉监督执纪工作机制,对问题线索进行跨组分办,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推行市县联动机制。结合监督检查部门同时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区纪委监委的实际,协调县区纪委监委支援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查实,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党纪立案,指定县区监委监察立案并采取相关措施。(何巧明 李晓燕 戚新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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