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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娉婷3pv9wd9nsl 2020-09-22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投资成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其中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构成要素:适用范围,行为准则,法律后果。分成三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决择为或不为的某种行为的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概念: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成文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法律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分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引证法、宗教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律编纂: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使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其中包括以下三点: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违法:是指违法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是指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说,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奋斗而取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规范化。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这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相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授权所进行的立法。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民法:是调整平行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知识产权 :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对其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人身权: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公民的人身权不仅受民法的保护,而且还受其他法律诸如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代理: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对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盈利性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的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制服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抗税:是指抗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刑应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抢劫罪:蝗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性限制的措施。
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违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物证:是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的痕迹
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称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争议:行政纠纷也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行政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国际法: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家责任: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利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给予的任何第三国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
空中劫持: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成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过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冲突规范: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使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行政强制措施:指遇到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生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为称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策给付等。
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以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利为不当得利。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015.4)
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引渡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辑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民能独立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上的分类。人类的历史上依次出现过的法律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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