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基小律观点 | 开曼基金系列之四: 开曼的公司型基金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基小律 2020-09-22

基小律说:

开曼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豁免有限合伙和单位信托。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是公司型基金最常见的载体之一,指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豁免公司,可以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 “SP”),且每个SP之间及SP与SPC之间在资产和负债上都是独立的。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刘军 周卓| 作者

目录

一、SPC的法律特征

二、SPC的治理结构
三、SPC型基金的主要文件

开曼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豁免有限合伙和单位信托。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是公司型基金最常见的载体之一,指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豁免公司,可以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 “SP”),且每个SP之间及SP与SPC之间在资产和负债上都是独立的。通常而言,SPC型基金的结构如下:



1



SPC的法律特征

1. 人格唯一

虽然SPC可以发行一个或多个SP,但SPC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其发行的各SP均不属于独立的法律实体,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这意味着,(1) 任何对SP具有约束力或为其利益进行的交易或安排应当由SPC的董事代表进行,并且,当SPC的董事代表任一SP进行交易或安排时,应当指明其系以该SP的名义或为该SP的利益进行该等交易或安排。

2. 资产分离

各SP的资产与SPC的一般资产相互分离,且各SP之间的资产相互分离。这意味着,任一SP的资产,仅可用于清偿该SP的债务,及向该SP的股份持有人支付,但不可用于清偿其他SP的债务,及向其他SP的股份持有人进行支付。

3. 债务分离

各SP的债务与SPC的债务相互分离,且各SP之间的债务相互分离。这意味着,如SPC非基于某一SP的事项产生负债,则应以SPC的一般资产进行清偿;但如SPC基于某一SP的事项产生负债,则应首先以该SP的资产进行清偿,如归属于该SP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以SPC的一般资产进行清偿,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其他SP的资产进行清偿。

4. 核算独立

SPC为任一SP发行股份的收入应当计入该SP的资产,并在该SP中独立核算,非为任一SP发行股份的收入应视为SPC的一般资产,而不计入任何SP的资产。同时,SPC可以就任一SP的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进行分配,但SPC进行前述支付或分配仅得在该SP的账户中支取。

5. 服务独立

各SP均可以独立聘请自己的投资经理、投资顾问、行政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方,且前述服务提供方的费用由各SP以其自己的资产承担,但各SP与前述服务提供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均应有SPC的董事代表其签署。





2


SPC的治理结构

与一般的豁免公司一样,SPC的股东通常享有控制权利和经济权利,前者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通过、修改或废止公司章程、减少公司股本、任免公司董事,后者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对于SPC型基金而言,SPC型基金的股东通常分为管理股东和参与股东,管理股东持有管理股份(managing shares),享有投票权;参与股东持有参与股份(participating shares),不享有投票权。鉴于管理股东享有投票权,SPC型基金的股东会决议通常需要由管理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ordinary resolution)和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普通决议须经持有至少过半数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须经持有至少7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通过。

在SPC中,董事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事务,及对公司进行监管(direction or supervision)。《公司法》本身未对SPC的董事设置任何的要求,但开曼的《私募基金法》和《共同基金法》均要求公司董事应遵守“四眼原则”,即基金需要有至少2名自然人董事,法人担任董事的,法人需要由至少2名自然人董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外,董事行使所有公司权利。同时,董事还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存、更新公司的股东名册、保存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文件及在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在注册处进行信息更新等。

此外,董事还可将SPC基金的投资管理事宜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相关内容详见开曼基金系列之二:开曼基金管理人的牌照管理。



3

SPC型基金的主要文件

在SPC型基金中,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私募发售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dum)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此外,每一SP还有其各自的私募发售备忘录的补充备忘录,约定该SP的特殊事项。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包括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MOA”)和Articles of Associations(“AOA”),其中:

MOA,通常规定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股本、股东人数和基本信息等。

AOA,通常规定公司的内部治理,包括:股份类别及股东权利、股份转让、股东会召开程序及通知等。

私募发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私募发售备忘录(“PPM”)是针对整个SPC的发售文件,主要规定一些公司的一般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地址、股本和已发行的股份、估值程序。

补充备忘录(“Supplement”)是针对每一SP起草的发行文件,具体约定每一SP的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SP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SP是否委任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SP是否委任行政管理人、SP的投资额和分配方式。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基小律在此向各位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士邀稿,如您有投稿意向,请直接将稿件投递至yangyilin@grandall.com.cn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