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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无偿载人,发生事故可否减责? 听民法典怎么说

 洁洁赢 2020-09-23

如果搭乘朋友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受到伤害,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好意无偿载人出事故,民法典规定责任到底如何划分?9月2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汤恒明结合现实案例为我们做出解析。

朋友相约自驾游出了事故上公堂

刘某与林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5月1日,二人相约开车出门自驾游玩,刘某免费搭乘林某的轿车。路途中,林某驾驶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慎撞到护栏致刘某受伤,造成刘某骨盆及右下肢损伤,伤残为两个十级。经事故认定,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朋友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在搭乘林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受伤,林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免费搭乘林某驾驶的车系纯利行为,从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正原则出发,酌情减轻林某10%赔偿责任,判决林某赔偿刘某4.23万元。这是2012年9月我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

好意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可减责

如上述案例,生活中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搭乘人因而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应该如何划分责任?汤恒明解释说:“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好意同乘’,即好意让他人同乘之意。生活中类似这样免费搭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案例很多,原来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规则,一般以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责任划分。许多案件的处理遵循的一个基本规则是适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有的还作了减轻责任的解释规定,但并不完全统一。”

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对“好意同乘”问题予以了回应,明确了裁判标准。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搭乘人没有任何过错,即使是由于司机的原因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要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则上都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社会互助行为,也有助于平衡搭乘人和机动车一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何判断哪些属于“好意同乘”

汤恒明表示:“生活中我们平常坐同事、朋友的汽车上下班、购物、旅游、一起吃饭等等,都属于最典型的‘好意同乘’。从法律规定的条文来看,适用该条规定应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所搭乘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辆,如果是营运车辆、非机动车则不在此调整范围内;二是搭乘行为要无偿。免费搭乘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如果是有偿的,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责任人不能直接减轻责任;三是搭乘人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如未经驾驶人允许强行搭乘,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意为之者除外。四是发生了属于搭载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的情况。此次民法典中,对于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了以减轻驾驶人责任为原则。”

“好意同乘”应注意这些问题

“民法典规定无偿搭乘者只能获得相应赔偿而非全部赔偿,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醒、警示人们慎重选择无偿搭乘,也有利于促使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驾驶人对他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汤恒明提醒说:“搭乘需谨慎,如搭乘者想要搭乘他人车辆时,也应考虑驾驶人是否是新手、是否有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形,切勿随意搭乘,以免给自己和驾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驾驶人在他人提出无偿搭乘时,也应考虑对自己的安全驾驶是否自信,是否有能力做这样的好事,不要抹不开面子。特殊情况下,如当车辆已有轻微故障前往修理可能影响搭乘者安全时,应委婉拒绝,告知其不便搭乘的情由,拒绝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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