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看学科建设 】 【中期:看政策松绑】 【短期:管好而非管死】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中国医美业最近二十年来的井喷式爆炸增长,正在倒逼中国医美管理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变革,医美的学科建设也急亟需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展望完医美前景后,我们还应关注到当下制约医美行业发展的几大瓶颈。 从长远来看,中国医美最大的瓶颈是,医美在大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和医院的学科建设中,处于边缘位置,而韩国早已把整形美容设为一级学科。 目前,医学专业的一级学科只有8个: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 和医美最接近的烧伤整形外科只属于三级学科,往上是二级学科——外科学,再往上是一级学科——临床医学。 即便是三级学科——烧伤整形外科,和当下我们常说的医美,也有很大区别。 中国的整形美容大概可以分为:烧伤整形外科、医疗美容外科、皮肤美容科(光电美肤)、微整形(现在是含糊地带,皮肤和外科都在操作)、美容牙科、中医美容科等等。 当然公立医院整形科也有另一部分医生,因为科室发展或者自身原因,开始开展医疗美容手术,这些人就是早期公立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医生的雏形。 长期瓶颈: 2015年,在第一次韩中整形高峰论坛的时候,黄竞石被邀请为演讲嘉宾,参与过相关的探讨和研究,对照韩国整形和中国整形的最大差别,即韩国的整形是一级学科,但中国的医美甚至没有独立的学科建设,只能边缘的附属于三级学科的烧伤整形外科。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的进步,人们对烧伤整形科的要求早已从简单的治愈病痛,上升到得到更好的愈后效果,更舒适的就医体验,以及改善一些先天的不足,这就是近年在中国井喷式增长的——“美上美”的医疗美容。 正如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也从单纯的活着,上升到活得更好,活得更美,活得更有品质。 所以,中国的医美至今仍处于三级学科之下,显然是滞后于社会需求的,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整形美容产业的长期发展。 ● 它山之石: 中国医美小型诊所应该走欧美日韩管理模式吗? 众所周知,中国当下的整形外科小型诊所的管理模式和欧美日韩对小型诊所的管理模式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我们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鼓励医生自主创业,多年前我国的整形外科诊所的牌照审批早已放宽和放开,但矛盾的是,外科诊所的管理模式则是完全滞后的。 比如说,我们审批了外科诊所,也验收了手术室,但做手术需要必须具备的麻醉科审批和监管方面却是不匹配的,即便是到了门诊级别虽然给予麻醉科审批,但是也不可以做全麻手术。也就是说“隆胸”、“吸脂”、“肋软骨隆鼻”等全麻手术如果在整形专科门诊开展,已经属于灰色地带,一不小心就将被判为违规——超范围项目,轻则吊销科室,重则吊销医疗执业许可和牌照。 至于外科诊所就更为荒唐了,连申请麻醉科的资质都没有,意味着做任何一例手术,只要使用了麻醉就可能是严重违规。 从中长期看,最近几年医疗牌照放开,医生自主执业的最大障碍看似清除了,但是瓶颈依然存在。 瓶颈一: 首要的瓶颈就是麻醉制度是常规的大外科麻醉制度,现在我们并没针对医美特色制订出相应的,既能给消费者生命安全最大保障,又能给医美机构和整形医生松绑的麻醉制度。 比如,整形外科诊所是可以批的吗?相应的诊所手术室是可以验收的吗?但如果诊所根本不具备麻醉资质,那手术室为什么要给予过关验收?那外科诊所为什么又可以审批?岂不是请君入瓮? 按现在的制度,一个正规的医美注册执业医师,即便他已经合法拿到整形外科诊所的医疗执业许可证,一旦在自己的诊所实施了任意麻醉手术,那么这个医师已经是100%走在了灰色、黑色的违规地带。 由此可见,虽然我们在大的政策层面,已经在鼓励医生自主执业创业,但是配套的管理理念、监管制度依旧落后于市场的发展。 中国医美的麻醉制度,是否可以参照欧美、日韩在医美方面的麻醉制度,再由我们国内的医美专家联合出台既符合中国特色、又能给医美医生、机构松绑的中国医美专项麻醉制度。 瓶颈二: ★ 中国医美的手术分级制度应该怎样改革? 第二个重要瓶颈是中国的医美手术分级制度能否更加合理化? 中国医美的手术分级制度,应该怎样改革才能在保障求美者安全的前提下又更利于行业大发展? 因为笔者非医疗专业人士,也不大清楚为什么韩国的医美外科诊所可以合规地实施下颌角手术(俗称“磨骨”)、隆胸手术、鼻中隔等较大的医美手术。 而在中国,根据现在的手术分级制度,不要说诊所,就是医美专科门诊正在开展的一些隆胸手术、肋骨鼻手术都是走在危险的灰黑地带,更不要说下颌角手术了。 2019年广州曾经出台地方性的解释,肋骨鼻属于全麻手术,门诊及诊所都不能做。这个制度如果全国范围实施的话,那肋骨鼻这个中国近年最大的医美创新手术的发展空间将受到全面的打压。 医生个人创业大多是诊所,稍微实力强一点的也不过是门诊,要达到医院级别几乎不可能。如果因为是门诊或者诊所,这不能做,那不能做,那么,所谓的行业松绑、鼓励医美行业,扩大内循环,就可能成为一个口号和虚无的愿望而已。 另外,在关于手术分级制度的实施配套机制上,能不能学习香港的诊所、门诊、医院协调机制? ● 它山之石: 香港的诊所和医院合作参照 1、香港的妇科小诊所也可以预约产检和生孩子建档,一旦建立了档案,哪怕是小诊所的妇产科医生也就成为了这个孕妇的专属跟进医生。 2、在已经建立档案的孕妇产检过程中,每次根据产检项目的需要,有的可以在医生自己的小诊所产检,有的需要到更大一点的妇产科门诊或者妇产科医院去做更全面的产检。这些是根据医学的科学需要,在整个待产过程中理性安排的,也就是说一旦建立了档案,就很清楚的知道,整个待产周期有一个长期的产检计划表。当然特殊的突发情况自然是按照应急计划来处理。 3、在具体生孩子的时候,当然是已经到了预约好的妇产科医院。顺产多少钱、剖宫产多少钱,哪些钱是医院收,哪些钱是医生收,一目了然。 香港的医院和诊所合作非常普遍,相关的医疗收费划分也很清晰明了,哪些是给诊所的,哪些费用是给医院的。而且医生是可以在长期合作的妇产科医院多点执业的,有些医疗行为即便是到了更高一个等级的妇产科医院,你在小诊所专属的这个医生,也可以在医院帮你执业。 当然,上面讲的这个,仅仅是香港在诊所、门诊、医院的多点执业及长期定点合作的联动机制的大致情况,具体来说,笔者并非专业研究人员,还有待更专业的智库来研究和探讨符合中国医美中长期发展的制度和监管机制。 从理论回到实践, 具体如何政策松绑, 如何扩大医美内循环, 要怎么做?有哪些建议? 以下仅为抛砖引玉。 思考一: ★ 严查非法医疗机构的重点在哪? 没人能说出中国现在有多少医美机构在运营,因为没有列入统计数据的黑诊所是合法机构数量的5-10倍。
现在相关部门开展行业大检查的时候,往往是严格审查有证机构,有注册地址的机构,查这些机构的卫生消毒情况,医生资质,医疗设备等,因为这些机构有名有姓有地点,可以按图索骥,所以查起来相对轻松。 然而,对于一些无证、未经注册的,危害度更大的非法医美机构,打压力度相对太小,使之往往成为漏网之鱼。 而现在市场上对医美的投诉有80%-90%均来自于非法医美机构。 思考二: ★ 关于查处非法医疗的两个建议 1,非法医疗怎么严查、重罚、重判都不为过。 过去几年,对几个医疗、医美大案的查处,使得正规医美机构违规现象大大减少,这是非常正确的方向。 现在的医美投资者自己都常说,“千万不要用假产品,一个医美机构少则投几百万,动辄上千万,如果为了假产品有牢狱之灾实在不值得!” “谁知道哪天我们辞退一个护士,会不会就被举报了……” 所以说,严查非法医疗、医美,乱市用重典,多杀几只“鸡”,那些伤害消费者的非法医美“猴子”终究会被震慑住。 2,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进入医美行业,怎么重罚重判都不过分。 传销对于中国的危害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大的多,非法传销造成很多国人家破人亡,所以,我非常支持打击非法传销医美模式,对他们怎么重罚重判都是应该的。 思考三: 思考四: ★ 严查广告违规,是要“管好”还是“管死”? 现在对广告违规的处罚力度很大,动辄20万起罚款 ,甚至有更高的顶格重罚。 一些合法注册的小型医美机构,本就举步艰难,往往因为一句广告词的疏忽,就被罚到轰然倒塌,突然倒闭。 而对于一些真正伤害消费者利益的非法医疗,或以传销变种方式进入到医美业,严重伤害消费者身心的重大现象却安然存在良久,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当然,不是不要查广告违规,也不是不要罚,而是在扩大内需,为行业、产业发展松绑的前提下,怎么先查西瓜式的大漏洞。为了产业健康发展,为了保就业稳增长,为了扩大内需流转,怎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怎么智慧决策,怎么智慧引导,这些都有待相关领导来斟酌。 1、我们一直在鼓励医生自主创业,但我们有真正完善“有助于医生创业”的相应松绑配套机制吗? 2、在未来各行各业都在努力扩大内循环的春风下,新医改也还持续在路上,而事业单位机制深度改革也将行进在破冰的路上,鼓励医生自主创业,是否应提到更重要的高度? 3,医美牌照的审批确实早已经放开,但相应的监管政策该怎么进一步合理规范和松绑? 4,中国医美的未来监管方向,究竟是鼓励做成大机构,还是学习欧美日韩模式的鼓励小机构?还是说鼓励大、中、小各式医美机构的同步共同发展?不同的方向是否应配套不同的执行细则。 5,如果学习欧美日韩的“宽进严管”是未来中国医美的方向之一,那“严管”应该是怎么管?严管的目标是为了“管死”,还是为了“管好”这个行业? 7,“诊所不能做麻醉手术”、“门诊不能做全麻手术”、“肋软骨隆鼻门诊以下不能做”、……整外诊所、门诊头顶还悬着多少把随时掉下的剑?如果这些配套制度不出台,我们鼓励医生自主创业不成了“请君入瓮”? 8、现行的麻醉管理制度让整外诊所无麻醉资质,那为何要给他的手术室验收?批给他整外诊所的执业许可和牌照又能做什么?所以说,市场现在迫切需要尽快出台既能保护求美者安全又符合医美业特色的“医美专项麻醉管理制度”。 …… 以上仅仅是笔者的思考,期待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建言建议,给出更多实操性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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