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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如何养活自己(一):掌控土地、分配农业财富

 格物资本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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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农业是国计民生之本,也是朝廷的财源之本。整个社会的财富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农业生产方式创造出来的,少部分是由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创造的。
 
朝廷作为统治机构(以皇帝或天子为中心),本身并不从事财富的生产与创造,但它却可以强权征取方式,将一部分社会财富占为已有,以供养自身的运作。
 
土地是农业之母,劳动是农业之父。朝廷凭借国家机器的强权,掌控着土地的分配与使用,进而控制农业财富的分配与占有,朝廷自身无须亲自参与农业劳动,但其依然可以分得大量的农业财富。
 
朝廷获得农业财富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获取,即王室朝廷自身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并无偿征用底层劳动者,在其土地上集中进行农业劳作,收成时,成果都归朝廷所有,朝廷无需将成果分配给被征用的劳动者;另一种是间接获取,对于非王室占有的土地,以征税的方式向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取一部分农业成果。
 
土地:从全民共有制,到统治阶层所有制
 
原始部落制时期,人们是以分散的部落方式聚居生存,每个部落都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氏族。在各部落内,土地是全民共有制的,即人人皆有份,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全民共有,大家一起在土地上集体劳作,共同分享劳动成果,这种生产组织形式被称为原始公社制。
 
然而,随着部落之间的兼并、联盟,原先分散而居的人群走向融合,并逐渐分化出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统治阶层出现后,会建立国家机器(成立暴力组织),并制定一套统治秩序。在这套统治秩序下,土地从全民共有制变成了统治阶层所有制,统治阶层的最高统治者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掌握着土地的分配权,他可以决定将土地分配给谁,给予谁使用,并可占有或征取一部分农业劳动成果这时,一种以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剥削与被剥削)为核心的生产组织形式出现,取代了平等共享的公社制。
 
古代商周时期,黄河流域形成了早期的国家形态,以天子为首的统治机构形成,不过,虽然天子为最高统治者,但是天子只对自己所处的“京畿之地”(天子专属领地)有较强的统治力和控制力,对离他较远的地方,控制力很弱,而且,当时许多京畿之外的地方还都是文明尚未开化的蛮荒之地。
 
为了强化统治力、扩大自己的统治疆域范围,天子以“封爵建国”(分封制)的方式来实现对京畿之外地区的间接控制,巩固自己“天下共主”的地位。而分封制直接决定了全国域内土地的分配和使用。
 
▼图:西周时期分封制,天子为最高统治者,掌控着分封大权,天子将京畿之外的疆域,分封给诸侯作为其领地,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可继续向下分封土地给卿大夫(诸侯国的官吏),卿大夫再往下分给士(可佩带武器的武士),由此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统治结构,从上自下层层分封,从下到上层层服从在这个金字塔统治结构之下,是平民和奴隶,他们是被统治阶层,占人口大多数。此外,由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皆是世袭制(嫡长子继承),所以,整个统治结构被笼罩在宗法制之下,所有人一出生就有对应的身份等级,社会阶层几乎完全固化、不流动(就像下面的树状图)。下层人想要往上层走,实现阶层逆袭,几乎只有立军功;而上层人往下掉,则很容易,如果得罪了更上层的人,就随时可能被废,掉落为平民或奴隶。


 
▼图:西周分封图。周天子所在的镐京为都城(即京畿之地,天子直接控制),其他地方则都是分封一方的诸侯领地。诸侯有三类:一是前朝君王后裔(如神农氏后代,夏禹后代),二是周天子同姓宗室(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王室宗族),三是重要功臣(如姜尚)。在所有诸侯中,同姓宗室诸侯占绝大比例,分封制和宗法制相结合,以天子家族掌控天下。各诸侯在其领地内有很大的自主权,可自行组建武装、制定统治秩序,同时,诸侯也须履行一些义务:臣服听命于天子、拱卫王室、纳贡缴赋。

 
与宗法制-分封制相适配的土地制度,就是:天子是全天下所有土地的终极所有者,他决定天下土地的分配大权,他将京畿之外的土地分配给诸侯,诸侯是一方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并对自己的领地享有高度的自主分配权,诸侯再继续下分给卿大夫、士,这样土地就被“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四级的统治阶层所瓜分占有
 
《诗经》中记载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对此的写照。
 
统治阶层占有土地,但并不在土地上从事劳动生产。诸侯-卿大夫-士在获得封地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平民和奴隶,他们可以无偿征用这些平民和奴隶,令其在自己的领地上集体劳作,并占有收获的劳动成果。
 
在农业财富(劳动成果)的分配上,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和奴隶,没有财富的分配权,只能分到了少量的成果,以维持自身生存,尽管整个社会的农业财富几乎都是由他们创造的;而占人口少数的统治阶层,掌控着财富分配权,能分到大量的劳动成果,同时,统治阶层内还要按照“士-卿大夫-诸侯-天子”层层上供的方式,上缴一部分农业财富。
 
所以,在宗法制-分封制下,社会农业财富的分配,与社会的统治结构刚好相反,是倒金字塔状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统治,自下而上的财富流动,权力等级越高,获得财富越多。
 
土地大分配:天子终极所有制瓦解,个人私占制出现
 
西周时期土地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天子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每个领主的土地都是由天子层层分封下来的,领主不能私自买卖土地。
 
然而,到春秋战国时期,天子王权衰落,诸侯相继强盛起来,原先的土地制度自然遭到冲击。一方面,土地的领主之间开始私自买卖土地;另一方面,诸侯之间持续征伐战争,败者的土地被胜者重新瓜分;还有,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铁器农具和牛耕)和人口的增长,许多荒地被开发出来,变成了“新地”,这些“新地”名义上也应属于天子或当地领主所有,但实际上却被开发者个人占有,且开发者在“新地”上耕作,收获的劳动成果也归其个人所有。
 
久而久之,土地的个人占有,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各诸侯国为了顺应潮流、富国强兵,也相继认可了个人对土地的私自占有。就这样,在王权衰落的背景下,土地的天子终极所有制瓦解,逐渐演变成了个人(家族)私占制,土地随之出现再次大分配。
 
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个人(家族)私占制,是从分封制中脱胎而来的,当时的贵族官吏军士,通过继承、兼并或封赏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土地,成为“贵族官吏地主”;而与此同时,平民中也有一些人通过经商等途径获得大量财富后大举购买土地,成为“平民地主”(新兴地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占有一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在自己土地上劳作,收成全归自己,自给自足)。这三类人共同组成了土地个人私占制的主体。当然,还有大量的平民和奴隶并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只能沦为雇农、佃农或农奴。
 
在农业财富的分配上,“贵族官吏地主”和“平民地主”因占有大量土地,而可获得大量农业财富,无地的平民和奴隶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换取少量的农业财富,以维持生存。自耕农则以相对独立、自由的状态生存,收获的劳动成果,缴完赋税后,剩下的归自己。
 
▼图:农业生产工具的进步和牛耕的普及,大大提高了农业收成,使得“自耕农”大规模存在成为可能,一个自耕农足以养活一家人。


 
秦朝以后的土地制度
 
自秦朝君主中央集权制建立以后,历朝土地制度基本都离不开三种模式:一是王室私占制,延续商周以来的传统,历代帝王皇室都会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用来修宫殿、园林、设禁苑等;二是个人私占制,地主私占(占有者非耕作者)和自耕农私占(占有者即耕作者),地主和自耕农都需向朝廷缴纳土地税;三是朝廷国有制,朝廷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土地,将其分给平民耕作使用,朝廷可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同样地,耕作者需向朝廷缴纳赋税。以上三种土地模式,在历朝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由于个人私占制,容易引起土地兼并,加剧贫富差距,所以,历代朝廷会对土地兼并进行一定程度抑制,并打压豪强地主,尽量做到“耕者有其田”,这样的农业社会才能稳定。朝廷国有制就是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一种方式。
 
▼图: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耕农),男耕女织,这是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稳定的基础。


尽管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土地实际上最终还是掌控在统治阶层手中,自国家机器出现后,这一本质始终未变。即便是私人占有制,也须得到朝廷的认可,否则,朝廷随时都可以凭借强权将土地以国家的名义强行征收,将私人占有变成国家占有(朝廷国有制)。而且,朝廷也始终掌控着农业财富的分配权,土地上产生的农业财富,最终都会分出一部分上缴给朝廷,以供养朝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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