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 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 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 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 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 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 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 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 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