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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有风险,广告捞金需谨慎

 网视互联 2020-09-25



“想赚钱就要冒险,哪有不承担损失就赚大钱的。”

“怎么没有啊,我就找到一个,既赚钱又靠谱的好方法——爱钱进投资APP……”

这是爱钱进app在《老九门》中的一段“创意中插”。类似的广告还出现在《如懿传》《楚乔传》《长安十二时辰》《白夜追凶》《猎场》《欢乐颂》等热门剧集。

如今,点开《老九门》,这样的广告依然健在,但“既赚钱又靠谱”的爱钱进app,却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警方立案调查。

有消息称,爱钱进app造成了近37万用户230亿经济损失,但这一数字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被爱钱进app牵连的,还有曾经的代言人汪涵和幸福体验官刘国栋。受骗用户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纷纷喊话汪涵“还我血汗钱”。

爱钱进app“出事”,汪涵是否要担责?

前有汪涵站台,后有刘国梁冠军护航,爱钱进app广告打得铺天盖地,爱钱进一直给人稳当、靠谱的感觉。

此外,爱钱进还跟汪涵深度捆绑,在某节目中深度植入,汪涵更是公开为爱钱进打call。

爱钱进app还跟刘国梁拍摄了《越投入越幸福》的主题宣传片,声势浩大,感动满满。

爱钱进app母公司“凡普金科”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其在推广上花费了5.53亿,可谓是豪气冲天。

但如今看来,这样的巨额花销,最终都得普通投资人来买单。

在微博上,有用户哭诉,“我们是出借人不是投资人,平台被立案了但是并没有进展,我们的血汗钱都在里面但是没有说法。”是“出借人”还是“投资人”,我们不得而知,具体得看相关协议。

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爱钱进APP出事,代言人汪涵、幸福体验官刘国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视互联(ID:wxs360)了解到,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以下情况,代言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1、涉嫌虚假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6年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但事实上,大多数互联网金融APP,在广告中都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2、在不涉及虚假广告的情况下,艺人可以代言,但必须自己使用过该产品或服务。

2015年实施的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也就是说,汪涵和刘国梁在代言前,应当先使用爱钱进APP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如果条件允许,应保留相关使用证据。

如果有用户起诉汪涵和刘国梁,而汪涵、刘国梁拿不出使用爱钱进APP相关服务的证据,或者爱钱进APP查不到相关使用记录,则可能构成违法。

暴雷的P2P,悲催的代言人

这几年,P2P暴雷、投资人跑路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而明星因代言互联网金融产品而遭受牵连的也不在少数。

2016年,由黄晓明代言的P2P平台东虹桥金融在线被曝“出事”,众多投资人无处诉苦,黄晓明的微博沦为P2P讨债集合地,跟现在微博上追债汪涵如出一辙。

按照东虹桥金融在线发布的消息,黄晓明是东虹桥公司的明星代言人和明星合伙人。

但事发后,黄晓明工作室声明称,黄晓明与东虹桥金融的代言合作主要是在推广其“贷你圆梦”项目,除此项目之外,二者之间无任何投资或合伙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东虹桥金融在线是“快鹿系”旗下公司。“快鹿系”曾高调投资《叶问3》,因票房造假被电影局处罚,2016年陷入兑付危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00亿余元,最终15人坐牢,2人无期,董事长出逃海外。

类似的情况还有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虽然号称“皇上驾到,一言九鼎”,但还是发生了资金链断裂,爆发了19亿元的兑付危机。

2015年非法集资达500多亿的e租宝更是轰动一时。彼时,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五大女神通过微博为e租宝推出“缪斯时代”(文化投资居间服务平台)宣传。

此外,还有羽泉代言的借贷宝,张涵予代言的人人贷,雷佳音代言的“钱站”。

值得一提的是,“钱站”是爱钱进的“亲兄弟”,母公司都是“凡普金科”。钱站此前曾深陷校园贷旋涡,如今爱钱进“出事”,“钱站”似乎显得岌岌可危。

代言有风险,拿钱需谨慎

不仅是P2P,其实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的案例很多。

有时候,是明星出现问题,代言商深受其害。比如范冰冰、柯震东出事,相关代言纷纷撤换,有些明星可能还面临巨额索赔。

也有些时候,是产品出了问题,代言人惨遭连累。比如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也包括这次汪涵代言的爱钱进app。

投资理财领域有句话“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今看来,还需要加上一句“代言有风险,拿钱需慎重”。

为了规避代言的风险,近年来,不少明星开始以“品牌挚友”“品牌大使”“首席体验官”的名义进行代言活动。

但事实是,只要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不管形式上的头衔或称谓是什么,都不能规避“广告代言人”的事实。

也就是说,按照《广告法》,行业中常见的“品牌挚友”“品牌大使”“首席体验官”等说法,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对“广告代言人”的认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星选择产品就需要慎之又慎,切忌急功近利,切忌唯利是图。

如今,明星代言的领域越来越广,但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爱钱进暴雷,无疑又一次为明星的代言活动敲响了警钟。

虽然目前因为产品出事代言人受罚的情况还尚未出现,但即便免遭法律惩罚,公众舆论也必将波及自身,明星声誉也必然会受到影响,严重者甚至可能赔上整个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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