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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严: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2020-09-28 | 阅:  转:  |  分享 
  
监管趋严: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以加
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概念】金融
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准入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
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准入决定》监管的金控公司特征】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准入决定
》规定的情形。【《准入决定》规定的应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情形】其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
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
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其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
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其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资本限制】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
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金融控股”字样使用限制】《准入决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
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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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