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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