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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也有合法权利

 荷香月暖 2020-09-28

这是一个略有争议的话题,却有着重大的司法意义,其中至少涉及到依法行政六大基本原则的其中五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未经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里用了“一般”,是因为目前国家对此还没有统一定义,只能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作概括性的总结。

根据违法必究原则,既然建筑是违法的,追究责任理所当然。但是怎么追究,却大有讲究。追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侵害到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以违法惩罚违法万不可取,需知,执法机关的违法,在性质上是要比民众的违法伤害大很多。但我们一些地方领导、很多行政执法者却不以为然。而只有这一点得到了领导和执法者的认同与重视,我国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才有希望。

对于违法建筑合法权利的保护,第一是要做到合法行政,法律规定不可违,违法建设的认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所谓“创造性开展工作”,就极有可能是违法行政。因此没有经过法律的充分论证,创造性的工作不可取。这就又涉及到了合法行政的另一方面,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是合理行政,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以拆违代拆迁(执法目的不正当),不能选择性执法(没有做到公平公正)。更要注意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罚行为,要和建设者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并且要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执法手段达到处罚目的,比如可以整改的,就不能简单粗暴的一拆了事。

第三是程序正当,程序正当是实体合法的基础和根本保障,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一块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非常不可取,行政法归根结底就是程序法,违反法定程序处罚违建者,这是典型的以违法处罚违法,甚至是以更为严重的违法去纠正较为轻微的违法。

第四是诚实守信。笔者办理过的几个案件,都是特定时期政府为经济发展或某些其他原因,指定地点让群众建设、生产或生活,默认其存在却不办理有关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遇到政策变动,又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是违建,但却是群众基于对政府的基本信赖才建造的房屋,最终导致群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就是政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弥补。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值得肯定,比如经过沟通作出妥协,给予了群众相对合理的补偿。

第五是权责统一,处罚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告知诉讼权利,确保处理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并随时做好应诉的准备。

总而言之,违法建筑上也存在着合法权利,对此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必须合法,此外,建造者对处罚决定或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也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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