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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除肉刑诏》为何是诏书典范?

 大海缘 2020-09-29

插画:林蓉

公元前167年5月,齐国太仓令淳于意获罪,被押解到长安受刑,他的小女儿缇萦千里追随到长安,上书皇帝:“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下诏废除肉刑。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缇萦救父”故事,“天子”为汉文帝刘恒。汉文帝所下的诏书即《除肉刑诏》,仅有163字:

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惩罚、羞辱),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黥、劓、刖左右趾),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通“欤”)!吾甚自愧。故夫训道(通“导”)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即“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亡”通“无”,“繇”通“由”),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即“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诏书的主题是重教轻刑、关心民瘼、严于责己,除首称“制诏御史”的诏书通用语外,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盖闻有虞氏之时”至“其咎安在”,以古今对比指出“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的现实,提出问题。第二部分从“非乃朕德之薄”至“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分析废除肉刑的三个理由:其一,自我检讨,引咎自责,认为是自己德行不足、教化不明导致百姓犯罪;其二,认为应重教轻刑,对百姓进行训导教育,使其不致犯罪,即使犯罪也应给予改过机会,才能配得上民之父母的身份;其三,肉刑酷烈,残损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伤害,让人痛心,有违仁德。第三部分,从“其除肉刑”至末尾,发布规定,解决问题:以其他处罚代替肉刑,服刑期满即可获得自由;这些条款变成法令,永远生效。三个部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依次展开,层次分明、逻辑谨严。

清代姚鼐曾说:诏书“汉至文景,意与辞俱美矣,后世无以逮之”。本文语言深厚雅正,自然朴实,一言一语全是内在情感的真诚流露,无藻饰,更没有因文害意;句子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全由文意和情感决定,自然妥帖;长短句的灵活组合,加上对比、设问、反问、引用等辞格的使用,使文章凝重却不乏变化,朴实又不失文采。

从作用上看,第一、二部分处于从属的“引言”地位,第三部分才是公文主体。但奇怪的是,主体只有26字,占全文的15.95%,显得“头重脚轻”、比例失调。这种情况并非偶然,在古代公文尤其是下行文中屡见不鲜。其原因大约有两个:其一,古代公文长于说服,不仅要讲清楚做什么和怎么做,还要解释为什么做,如此则拉长了“引言”的篇幅;其二,上级长官特别是皇帝,只需给出大致的政策方向,具体事项自有相应衙署去办理,无须详细交代。

从公文角度来看,本文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以民为本、仁民爱物的主旨

公文看似为事而作,其实是为人而作。为谁服务是公文草拟者必须深入思考的站位问题。《除肉刑诏》从百姓利益出发,关心民生疾苦,表现出强烈的民本意识。尽管每篇公文的写作目的、处理的事务各不相同,但归根结底,都是为人民办事,我们拟写公文的时候心里一定要装着人民。

真诚待人、醇厚沉郁的情感

《除肉刑诏》打动读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始终贯穿“情”字,显示出爱民如子、视民如伤的深沉博大的情怀。历代传诵的公文名篇基本上都具有情感浓郁的特点,如贾谊《治安策》、诸葛亮《出师表》、李密《陈情表》等。现代公文注重工具理性,但不能由此推导出现代公文没有情感、公文作者不能动情的结论。古今公文在情感表现上大不相同:古代公文情感是张扬的;现代公文情感是克制的。当然,不能因感情而无视法规、政策的约束,干扰对事实和真理的认知,甚至丧失对行为方式正确性、可行性的判断,这一点对古今公文而言都是适用的。

躬身自省、正视问题的担当

清代赵翼认为“汉诏多惧词”,这在《除肉刑诏》中表现得很充分,“朕德之薄,而教不明”“吾甚自愧”“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等表述频繁出现。作为至高无上的君王,文帝勇于俯身自贬,勇于承认过失,勇于自我批评,勇于承担责任,确为一种难能可贵的气魄,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在撰写公文、制定政策的时候,我们要正视有待完善的地方,不回避矛盾和不足,不掩耳盗铃,才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样写出来的文章、制定出来的政策才能切实可行,发挥作用。

古代公文是传统文化的产物和载体,也是我们认识历史文化、辩证学习古代智慧的重要途径。《除肉刑诏》具有多种文化价值,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首先,推动了中国刑罚的文明化进程;其次,为“文景之治”这一中国古代首次盛世增添了一抹亮色;再次,成为古代诏令文书的典范,对中国文章史、公文史、文学史都有积极影响。

小贴士:什么叫“诏书”?

诏书是封建帝王向臣民颁布大政或任用较高级别官员的君命文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统天下,改“命”为“制”、“令”为“诏”、“书”为“奏”,自此,诏书成为历代沿用的皇帝专用文书,直至清帝退位,长达两千多年。

广义的诏书指以帝王名义发布的所有文书,包括“制”“诏”“册(策)”“敕”“德音(赦文)”“诰命”“谕旨”“御札”“国书”“批答”“诰券”等;狭义的诏书仅指其中的“诏”。汉代君命文书有“制”“诏”等,功能各异:其中,“制”发布帝王制度之命,“诏”指挥群臣、晓告天下。事实上,“制”“诏”的功能区分并不明确,《除肉刑诏》在某些文献中也被称为“制”。

据蔡邕《独断》,汉代诏书有三种:一是皇帝主动行文的诏书,开头要写明官职和大臣的姓名;二是皇帝批复群臣奏请的诏书;三是尚书令根据皇帝的既定指示精神,代为答复大臣奏请的诏书。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诏书还出现了多种分支和别名:就作用而言,有“恩诏”“赦诏(赦文)”“求贤诏”“遗诏”“即位诏”等;就形式而言,有“玺书”“密诏”“亲诏”“手诏”“诏板”“诏黄”等。诏书有骈、散二体,一般而言,散体用于实务,骈体用于仪节。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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