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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版《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建喜图书馆 2020-09-30

目   录

  •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

  • 二、治安管理

  • 三、反恐怖主义

  • 四、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

  • 五、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 六、交通管理

  • 七、禁毒

  • 八、移民和出入境管理

  • 九、其他

  • 十、其他适用规范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三,四)

三、反恐怖主义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法律)
442、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第80条第1项)
443、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第80条第1项)
444、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第80条第2项)
44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第80条第3项)
446、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第80条第4项)
447、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第81条)
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条有关项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例如,“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其法律依据适用第81条第1项。
448、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第82条)
449、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第82条)
450、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第83条)
451、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第84条第1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452、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第84条第2项,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453、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第84条第3项,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454、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第86条第1款,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455、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第86条第2款)
456、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第87条第1项)
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例如,“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457、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第87条第1项)
458、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第87条第4项,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例如,“违反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459、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第88条第1款)
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款有关项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例如,“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据适用第88条第1款第2项。
460、未按规定安全检查(第88条第2款)
461、违反反恐约束措施(第89条)
462、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第90条)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463、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第90条)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464、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第90条)
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1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0条第2款。
465、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第91条,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1条第1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1条第1款和第2款。
466、阻碍反恐工作(第92条)
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第92条第3款。
相关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第一次发现的,应当依法书面责令改正,不得直接适用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对拒不改正包括改正后再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四、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
本意见第467条至第470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467、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第63条第1项)
468、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第63条第2项)
469、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第63条第3项)
470、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第63条第4项)

(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
本意见第471条至第481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471、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第123条第1款第1项)
472、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第123条第1款第1项)
473、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第123条第1款第1项)
47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第123条第1款第2项)
47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第123条第1款第3项)
476、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第123条第1款第3项)
477、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第123条第1款第4项)
478、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第1款第4项)
479、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123条第1款第5项)
480、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123条第1款第6项)
48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第123条第3款)

(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法律)
本意见第482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58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482、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第58条)

(五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
本意见第483条至第485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7条、第94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483、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第87条)
484、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第94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485、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第94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

(五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法律)
本意见第486条至第493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486、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第80条第3款)
487、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第81条第1项)
488、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第81条第2项)
489、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第81条第2项)
490、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第81条第3项)
491、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第81条第4项)
492、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第81条第5项)
493、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第81条第6项)

(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
本意见第494条至第503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2条至第124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494、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第118条第1款)
49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第122条)
496、骗取涉药品许可(第123条)
上述涉药品许可包括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和药品注册等许可,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例如,骗取临床试验许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骗取涉药品许可(临床试验许可)”。
497、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第124条第1款第1项)
498、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第124条第1款第2项)
499、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第124条第1款第3项)
500、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第124条第1款第4项)
501、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第124条第1款第5项)
502、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第124条第1款第6项)
503、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第124条第1款第7项)

(五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
本意见第504条至第509条的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0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50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120条第1项)
505、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第120条第2项)
506、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第120条第3项)
507、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第120条第4项)
508、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第120条第5项)
509、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第120条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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