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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20190617)

 rongycd87 2020-10-01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
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6月15日
附件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类别
名称
备注
枪支
弹药类
(含主要
零部件)
军用枪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民用枪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其他枪支
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弹药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易燃易爆
物品类
易燃液体
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乙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等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易燃气体
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病人正在使用的便携式医用氧气除外;充有气体的气球禁止携带。
其它易燃
气体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易自燃物质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易燃固体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氧乙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爆炸
物品类
爆破器材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烟火制品
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管制
器具类
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含陶瓷
材质。
器具
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腐蚀性
物品类
腐蚀性物品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
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弃物、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常见的如:流感病毒、肠道病毒、炭疽杆菌等。
毒害性
物品类
标注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常见的如:鼠药、砒霜、农药等。
放射性
物品类
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及其沾染物等。
其他类
危害公共安全、列车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种类
品名
携带数量(每人)
备注
易造成严重伤害的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包含但不限于金属、陶瓷等硬质的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
1把。
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钻子、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
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
单品全长25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自带动力的钻、锯、射钉枪等禁止携带。
球棒、木棍等棍状物品。
单品全长50厘米、直径6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
用品
锂电池
(充电宝)
须随身携带,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含)。
标识完整、清晰,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60WH。
饮用酒类
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类限带2千克(含)。
净重2千克(含)以内出厂包装完好的。
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类限带12瓶(含)。
12瓶(含)以内出厂包装完好的。
散装酒限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
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含已开启饮用过的瓶装、可封盖的剩余酒)。
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摩丝、发胶、染发剂、车用柏油清洗剂、化油器清洗剂等用自喷压力容器包装的。
单品不得超过750毫升或750克(含),累计不得超过1500毫升或1.5千克(含)。
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
打火机
累计不得超过2支(含)。
安全火柴
累计不得超过2盒(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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